《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意见认为,这“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检察日报01-25)。
表面看,这的确是在“依法行政”,因为毕竟通过了司法机关来执行嘛。但中国的问题自有中国特色,不要以为,凡是官民纠纷只要法院出面了就是“依法行政”。这里面的弯弯绕多着呢。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司法是在党领导下的司法,中国所有的司法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一个机构,法院司法要听党的话。司法不独立,这就是中国的实际国情。
正因为司法不独立,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往往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有效解决,尤其是政府强行拆迁民众房屋的问题,法院判决难以服众,主要就是法院必须听从当地政府的意见,政府坚持要拆迁的,法院必须站在政府立场判处拆迁。中国的任何一级政府,都是党领导下的行政机构;法院则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或许有人会说,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怎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呢?
从理论上讲,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似乎是“独立大队”,其实不然,中国任何一家法院都是附属于政府的,其地位犹如民政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因为法院也要吃饭,吃饭钱从何而来?政府的财政拨款。法院不听政府的话,政府不给饭吃(少拨点款总是可以的嘛)。还有,法院的党委书记和院长都是当地党政领导任命的。可能又有人说了,法院院长不是人大任命的吗?不错,程序上是人大任命,但别忘了,中国的干部制度是党管干部。人大也要服从党的领导。所以,归根结底,任何一级法院都要服从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调遣。政府里面有位副市长,是兼管司法的,这位副市长就是当地法院(其实就是公检法三家)的主管。另外,还有一家政法委。表面上,政法委是做协调工作的,但是,一个案子怎么判,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判处,政法委的意见举足轻重,一般情况下,法院以政法委马首是瞻。
明乎此,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定百分之百地执行。大家是否还记得,有位法官穿着法袍上访的故事?法官都要上访,普通百姓能不上访!在这种具体国情下,强拆是杜绝不了的,手段可能会更“文明”些。至于说,有乐观的网友表示,“这标志着行政强制拆迁从此作古”,那还更要来个骑驴看唱本了。实践出真知嘛。我们大伙当然都希望“行政强制拆迁从此作古”,但它作古不作古,你、我、他说了算么?
若欲真正使“行政强制拆迁从此作古”,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司法独立。
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实行司法独立呢?
本文转载自法天下坦然相对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