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学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160年,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普拉桑蒂努斯(Placentinus)就在法国南部城市蒙彼利埃(Montpellier)创办了法科大学。目前,法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主要由综合性大学(universites)来承担,{1}拥有一个由58所大学组成、遍布全国的法学教育网络。{2}随着“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的提出和实施,法国目前处于新旧制度交替阶段,法学教育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但无论怎样,法国“道器一体、学以致用”的法学教学理念不会改变,值得尚在改革过程中的中国思考与借鉴。
一、法学教育基础规范及目标设计
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是最早进行教育立法的国家之一。从19世纪到21世纪初叶,法国先后颁布了几十部教育法律和上百部教育法规。1958年建立第五共和国以来,法国政府通过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宏观调控,推行改革,{3}形成了如今由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国教育法律体系。{4}2000年,法国以授权立法形式将上述法律规范汇编成统一的《教育法典》。该《法典》由法律和法规两部分组成,囊括了自第三共和国以来的所有教育基本法律、法规。在高等教育领域,法国最近的一项重要立法是2007年8月10日的“大学自治与权责法”。
法学教育作为普通高等教育(formations universitairesgenerales)的组成部分之一,受《教育法典》第三部分专门调整。立法机关将其与政治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等学科并列,统一加以规定。{5}然而,在有关“法政经管”类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章中,并无专门针对法学高等教育的法律条文。由于《教育法典》(法规卷)有关高等教育的部分尚未汇编完成,法学高等教育至今仍受如下普通高等教育法规、规章的调整:(1) 1984年7月5日高等教育国家文凭政令;(2) 1997年4月9日大学普通学习文凭(DEUG)、学士文凭(licence)与硕士文凭(maitrise)部令;(3)2002年4月8日大学文凭与国家文凭政令;(4) 2002年4月8日法国实施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政令;(5) 2002年4月23日的学士阶段大学教育部令;(6) 2002年4月25日关于硕士教育的部令;(7) 2006年8月7日关于博士教育的部令。
除了受上述高等教育普通法约束外,法学高等教育还受到某些特殊规则的调整,如:(1) 1997年4月30日关于法学学科普通学习文凭(DEUG)、学士文凭(licence)与硕士文凭(maitrise)的部令;(2) 2000年2月29日关于修改1997年4月30日法学学科普通学习文凭、学士文凭与硕士文凭部令的部令;(3) 2004年12月8日关于国家法学硕士文凭的部令。
法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依教育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教育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法国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教育阶段。其目标是通过理论、方法、实践与应用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使学生获得基础学科知识,使其掌握一定的治学方法和文献资料使用方法,取得对学科的敏感性,为其继续深造奠定基础。对于希望立即就业的学生,第一阶段的教育还应当确保其获得未来进入较广择业领域所需的职业知识与技能。{6}
第二阶段为专业教育阶段。该阶段教育强调以渐进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专业选择。通过组织程度不同的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规划、设计个人培养方案,将课堂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为其进入某种或某类职业做好准备,将学生培养成为同时适应公营与私营部门职位需要的专业人才。在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同时,这一阶段的法学教育还强调使学生进一步完善其知识内容与体系,加深其文化修养,逐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学术实践,引导他们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7}
第三阶段为深入教育阶段。这是一种“研究型培养和通过研究进行的培养”。具体到法学领域,其培养目标是通过研究型培养方式使学生能够独立完成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科研工作,推动知识进步,实现理论创新,同时使其掌握未来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所需的一整套方法,为国家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发展积蓄力量。
法国目前正在进行LMD学制改革(见下文二)。新学制下的高等法学教育,至少是在学士和硕士阶段,将特别强调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渐进式的专业教育,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使受教育者经过3-5年逐步细化的法学学习,成为能够胜任某一法律领域工作的人员。{8}
无论学制怎样改革,法国法学高等教育职业化(professionna-lisation)目标不曾改变。在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中,立法机关提出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方向上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提出了高等教育职业化道路。为此,综合性大学在搞好传统教学的同时,还要对学生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以提高其毕业后的职业竞争能力。2002年4月8日,法国为实施“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而颁布的政令再次强调,高等教育要适应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加强与经济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具体到法学领域,面对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迷的状况,需要高等教育界在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上与法律实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使学生在接受高等法学教育后能够做到学有所长、学以致用。
二、法学教育的学位制度及学制安排
法国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高等教育改革,其总体目标是实现从传统学位制度向欧洲统一学位制度的过渡。法国传统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形成于1966年,它将高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教育阶段,学制两年,学业结束后经考试合格者取得普通大学学习文凭(DEUG);第二阶段为专业教育阶段,学制两年,但两年学业相对独立,分别授予学士文凭(licence)和硕士文凭(maitrise)。第三阶段为深入培养阶段,最终授予博士文凭(Doctorat)。在正式开始博士研究和论文写作之前,学生通常要先经历博士预备阶段,用1-2年的时间取得“深入研究文凭”(DEA)或“高等专业文凭”(DESS)。{9}在取得博士预备资格后,希望继续深造的学生会与相关专业导师联系,进行双向选择,确定论文题目。博士阶段没有必修课程,学生除了参与一些学术沙龙、研讨会外,主要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要成就一篇优秀的论文,学生通常要花费4-5年的时间。
1998年5月,由前总统密特朗的顾问阿塔利领导的“高等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一份题为《建立高等教育的欧洲模式》的改革报告。{10}该报告提出后不仅在法国反响强烈,而且吸引欧洲各国共同关注欧洲区域内的高等教育问题。1999年,法国与其他30多个欧洲国家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市(Bologne)签署了《波伦亚宣言》,该宣言的公布标志着创建“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正式启动。{11}为了使本国的高等教育与欧洲其他国家协调统一,法国从2002年开始着手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改革,即LMD改革,又名“3-5-8模式”改革。即,将高等教育重新划分为三个阶段,设置三个基础文凭,分别是学士学位(Licence)、硕士学位(Master)和博士学位(Doctorat),累计修业年限分别为3年、5年和8年。
在新的学位、学制下,法国的高等院校按学期和教学单元(UE)组织教学,采用欧洲通用的欧洲学分制,每一教学单元与一定的欧洲学分挂钩。学生学分的多少,取决于所修课时及实习、个人研究等其他活动的情况。学分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学分(专业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占学位学分的75%-80%。每个阶段的学位和一定的欧洲学分相对应。如,学士为180个欧洲学分(BAC+3年,1学年=60学分);硕士为300个欧洲学分(BAC+5年);博士为480个欧洲学分(BAC+8年)。要取得上述学位,学生必须修满该学位学制内各学期要求的学分。在学生学成获得的学位证书上,除了要注明学位名称及专业(如“公法学硕士”,“比较公法专业”)外,还要附加“优、良、中、及格”的评语。{12}为了便于人才的国际流通,法国还设立了“文凭补充说明”制度。在颁发文凭的同时附具文凭解释资料,用以说明学生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13}
在新旧制度交替过程中,法国原有的高等教育三阶段学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保留,原有的普通大学学习文凭(DEUG)和硕士文凭(Maitrise)在新学制中作为过渡文凭也将依然存在。新旧两种文凭制度的对比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法国传统学制 │高中毕业后接受│欧洲统一学制 │
│ │高等教育的年限│ │
├──────────┼───────┼────────────┤
│博士(Doctorat) │Bac+8 │博士(Doctorat) │
├──────────┼───────┼────────────┤
│深入研究文凭(DEA) │Bac+5 │研究硕士(Master de │
│高等专业文凭(DESS) │ │recherche)或专业硕士 │
├──────────┼───────┤ (Master professionnel)│
│硕士(Maitrise ) │Bac+4 │ │
├──────────┼───────┼────────────┤
│学士(Licence) │Bac+3 │学士(Licence) │
├──────────┼───────┤ │
│第一阶段文凭(DEUG) │Bac+2 │ │
└──────────┴───────┴────────────┘
长期以来,法国除了国家文凭之外,还有很多学院文凭。这些学院文凭的效力不等。就法学教育而言,我们经常见到的非国家文凭是公立大学法学院颁发的大学文凭(简称DU)。此类文凭由于不属于国家文凭,在颁发前无需得到教育部的批准,在人学资格、修业年限上也各不相同。实践中,这些大学文凭具有补充性质,主要用于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三、法学教育入学资格及学生选拔
法国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双轨制”高等教育体系。在大学(universites)之外,设有大学校(grandes ecoles )。从人学方式看,高中毕业通过会考(BAC)者,可以不经过审查或考试就进人大学学习,而欲进人大学校学习则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筛选。因此,法国的大学是开放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是法国高等教育民主化、平等化的象征。相比之下,大学校则相对封闭,是专门培养精英的学校。两类高等教育机构在投资经费、学习条件、教育和管理模式、修业年限、学位文凭和就业前景等方面都大不相同。{14}
法国各大学在招生时,既享有招生自主权,又负有维护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义务。招生自主权是大学自治的体现,意味着大学自行确定招生方式。它们根据学校的条件确定最大容量,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确定注册费标准,为没有高中毕业文凭者组织专门入学考试,为经过资格审查的高中毕业生进行注册。
教育权利平等是法国高等教育招生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经过2007年8月10日的“大学自治与权责法”修订的《教育法典》第L.612-3条规定,大学向所有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开放,一经注册即可就学,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报名者应当在授予其高中毕业会考文凭的学区内的大学注册。如果后者名额已满或未设置所报专业,可以由学区长根据学生住址和经济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每年,法国约有一半左右的高中毕业生会进入大学学习。从注册手续上看,应届高中毕业生、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者待遇相同。
四、法学院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
法国的大学对学位课程设置享有自主权。具体由大学内部承担人才培养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UFR)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设计。以往,课程方案由单一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设计。近些年,随着跨学科法学教育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教学科研单位间开始注重相互协作,共同规划学位课程。但是,高等教育相关法令规定,在设置跨学科专业学位课程时,应当保证主导专业课程不得少于学位课程总学分的一半。{15}每一份学位课程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大学理事会(Conseil d’administration)通过方可实施,修订课程方案也是如此。
法学课程设置依学位、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果说本科法学教育基本上不存在专业分化,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则门类齐全、相当细化,由此导致所设课程也纷繁复杂。{16}下文将集中介绍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情况。在法学本科3年修业过程中,前2年的教育基本上属于通识教育,所有学生学习内容相同。从第3年开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不同的专业方向,规划个人未来职业发展道路。法国法传统上实行公、私法分立,法学教育也因此划分为公法类学位与私法类学位。最近50年来,随着国际法律规范和欧洲区域法律规范的增多和影响力的加强,国际法与欧洲法成为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学门类。
虽然在大学教学、科研自治的框架内,各大学自主决定课程类别、名称和授课内容(参见本文附录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设置一览表),但从全国看,法国法学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及邻近学科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主要部门法学、外语和计算机等应用知识与技能三大类。
为了增强法学教育的跨学科性,法国最近几年加大了基础理论课程的多样性。目前,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学方法论、法制史、法哲学、比较法、经济学与经济史、会计学、货币与金融问题、政治思想史、比较政治体制、政治社会学、政治史、国际关系史等综合性基础课程。其中,除少数课程属于必修课外,多数可以根据学生喜好自由选择。在纯法学教育单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税法、民法、劳动法、刑法、商法、诉讼与法院制度、民事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欧洲法、国际法等基本部门法学。经过多年实践,法国高等教育界总结经验认为,在讲授法学知识的过程中,教育机构和教学人员要特别注意知识的渐进性。这种循序渐进式的知识传授模式决定许多基础部门法学被分割成具有逻辑先后顺序的不同课程,本着先总括、后具体的原则分时段进行。如,在本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宪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在同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第五共和国宪法”课程。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法国的法学教育也适应时代需要要求学生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加强外语和计算机学习。{17}最后,为了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其多元文化情操,各大学在设计学位课程时纷纷引入加分机制,对选修体育和文化活动课程的同学在必修课、选修课基础上给予加分。
法国的大学注册分两步进行,分别是行政注册和教学注册。行政注册由学校学籍部门负责。学生在进行行政注册时应当声明自己准备攻读哪一教学与研究单位(UFR)负责的哪种文凭。行政注册完成后,学生再到该教学与研究单位的教务秘书处完成教学注册,内容为选择课程、明确任课教师和上课时段。
各门课程采用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积分制的平时考核是对学生获取知识过程的检验,通常采取课后作业、随堂考试和口述报告等形式。此外,学生的出勤率和学习勤奋程度也是平时考核的内容之一。为了让平时考核发挥督促、引导学生学习的功用,法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要求教师在任课过程中在适当时机与学生进行单独沟通,提醒其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为其学业进步指明方向。{18}法学院的期末考试可以采取笔试或口试两种形式。满分为20分,及格分数为10分。
为了保证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国《教育法典》要求各高等院校至少应当在新学年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本学年各学位、各专业学生考核评分规则,该规则一经公布不得再行修改。该规则内容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及地点、成绩加权指数等内容。这种提前公布课程考核标准及方式的做法不仅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法学教育领域内的直观体现,也能更好地保护学生对学业评价机制的信赖利益。
法国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注重培养的目的性,对择业目标定位于科研、教学类工作的学生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引导方式,各有侧重。这一点在硕士阶段人才培养模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为日后培养博士做准备的研究性硕士学位(master recherche) ;二是以直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硕士(master professionnel)。法国2006年8月7日关于博士教育的部令还提出了一系列与融入“欧洲高等教育区”相关的措施,如,建立博士研究院(ecolesdoctorales),使其从单一学科向多学科方向发展,加强博士的跨国联合培养等。
在遵守国家法律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法国各大学自行组织教学活动。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为课堂讲授、指导作业和实际应用三种形式,由各大学根据各自课程的教学目的选择并加以平衡。具体到法学教育,它不仅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还注重法学研究、逻辑分析方法的传授。此外,教师们十分注意将审判实践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教师不仅在讲授课中结合典型判例来强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更通过辅导课(Travaux diriges)来引导学生自己主动、独立地分析判例,体会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
讲授课一般在几百人的阶梯教室进行,以教师讲授为主,无指定课本,但开学之初教师会列出参考书目。学生如有疑问,可以在课堂上随时举手或以便条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课间或课后与老师单独交流、讨论。讲授课的教师一般由具有一定年资、威望的教授担任。授课内容以概念、原理、理论为主,但多穿插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辅导课则采用小班制,一般在20人左右。任课教师通常为年轻教师、在读的博士生或校外聘请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律师、公证人、法官等。辅导课以案例教学为主,夹杂实例分析。开学之初,任课教师会将本学期辅导课上将要讨论的案例下发给学生,要求他们提前阅读,并结合讲授课所学内容做好课前预习。
讲授课与辅导课之间相辅相成,存在一定的同步性。如果说讲授课侧重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的讲解,那么辅导课则重在原理的应用和发现原则的例外。在辅导课上,教师不仅通过具体案例向学生解释相关法律原理、原则,而且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评判。法兰西民族是一个具有相当批判精神的民族。法学高等教育中也十分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进行批驳的能力。辅导课的教师经常鼓励学生大胆发言、提出不同的看法、观点,供大家讨论。如果说讲授课因为学生数量多难以考察课前预习和课堂参与情况,学生只要“带着耳朵去听”就行,那么对于辅导课的学生则必须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积极发言。辅导课课堂表现通常占期末成绩的30%,因此单纯从取得学分、完成学业的角度看,学生也要在课前认真做好准备。
法国的法学教育对学生的文字和口头表达可谓实行“高标准、严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对法学研究方法严谨性的检验。就论文等书面材料的撰写而言,法国大多数法学院都有专门的写作方法课,对学生写作的结构通常有统一的要求。辅导课也为学生练习口头表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课程进行过程中,学生要积极发言、相互辩论,这对于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沉着应变的心理素质都颇有实益。
五、法学毕业生就业及法律职业继续教育
20年来,随着法国逐步进入讼争社会,法律职业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程度也逐步提高。目前,法国大约有7万人从事法律职业。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律师、公证人、执达员、书记官、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在上述法律职业中,前三类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后几类则基本上属于自由职业者。最近几年,法国每年会有3万新生在法学院注册,加入到未来法律职位竞争的洪流中。{19}
近些年来,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增多,学生择业遇到一定的困难。遭遇择业困难最多的是只具有法学初级文凭的毕业生(BAC+3 )。由于法学毕业生供大于求,就业文凭门槛变得越来越高。如,根据法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FJE)的统计,其86%的成员受过5年以上的法学专业教育。而公证人则一般是受过7年法学教育。法国为大学生学业、就业等问题提供指导的协会、团体网站一再强调,不要奢求在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就得到工作,因为法律行业的就业学历起点通常为法学硕士(BAC+5)。另外,公务员、法官、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也是要具有法学硕士文凭。
除了“高学历”要求外,法学毕业生还面临着“成为特殊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最近几年,在相对低迷的法律就业市场上,专长于商法、社会保障法、专利法的学生显得较为抢手。相比之下,普通法学专业和刑法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较为暗淡。他们即便是在开始职业生涯以后,如成为律师,也时常受到失业的威胁,生活也较其他专业的毕业生略为艰辛些。
目前,法国的法律就业市场不仅特别需要“术业有专攻”的学生,而且格外青睐复合型人才。如,要成为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商事律师,除了要具有律师资格外,通常还要具有在工商管理学校、政治学院等大学校(grandes ecoles)学习的经历,最好是取得工商管理硕士文凭。同样的双重教育背景要求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群体中也开始出现。这是因为,最近十几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发生转变,他们不再仅仅扮演企业涉诉时“消防员”的角色,而是从源头上随时参与企业的经营与决策。
从事法律职业除了要获得法学教育文凭外,一般还要通过国家、地方团体或法律职业公会组织的竞争性考试,并接受专门职业教育培训。例如,希望成为法官(含检察官)的法学毕业生,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国家法官学院(ENM)入学考试。该学院每年招生数量以上一年度全国法官缺岗数、退休数为基本额度,具体招生数额由国家司法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最近几年,国家法官学院招收的人数在220名上下。鉴于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法学硕士学历,国家法官学院入学考试不再以测试法律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重点考察考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通过会考被择优录取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均为见习法官(助理办案员)。在正式任职之前,他们仍需要在国家法官学院接受为期两年半的法官基础教育,其中包括为期17个月的实习。{20}
进入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自由职业群体也是如此。例如,欲成为律师,要进入各大区律师公会主办的律师学校学习,学制为18个月(含实习)。进入律师学校学习一般需要通过入学考试,其报名条件之一为已经取得或正在取得法学硕士文凭(Maitrise或master 1 en droit)。通过律师学校毕业考试的学员即取得律师资格,可以宣誓成为执业律师。{21}
法国的各类法律职业群体(如法官、律师、公证人等)都十分重视其成员的继续教育问题。下面就以法官的继续教育为例略作分析。{22}从70年代起,法国所有在职法官要定期接受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岗位培训。1970年的第70-642号法令把法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确定了国家法官学院除负责法官的基础教育外还负责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1992年的第92-189号法令甚至明确每位法官每年至少应有5天的培训期。每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都会制定多种继续培训的年度计划。这一计划会下发至每个法官。他们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法官学院的安排,自主选择每年受训的时间和内容。各法院院长会对本院法官的培训要求综合审查,按照轻重缓急依次排出受训计划表,交给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现行的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集中培训与由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体制。分散培训具有集中培训所不具有的优点:培训地离工作单位近,培训期短,专业性强;能使法官有机会在当地同一些经常合作的律师及其他司法界人士、行政官员等共同研讨法律与社会问题。法国的法官继续教育,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及法官职业素养,采用的培训方式不是经院式的古板授课方式,而是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的培训方式。如,学员间的讨论会、现场观摩、实习、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参加的研讨会等。
六、法学院设置及法学教育评估
法国的综合性大学实行“学校-教学与研究单位”两级管理结构。在学校内部设立的“教学与研究单位”(unites de formation etde recherche),简称UFR,其规模介于中国的学院与学系之间,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性。各大学的教学与研究单位数量不等,从几个到十几个。以往,UFR统一由教育部部令设立。为了加强大学自治,2007年8月10日法律规定,教学与研究单位的创设由大学理事会在征求本校学术委员会(Conseil scientifique)意见后以决议的形式的决定。
教学与研究单位(UFR)是1968年高等教育改革的产物。此次改革将原来相对独立的学院(Facultes)予以撤销,通过组建新的“教学与研究单位”来促进学科间的功能性联系,以实现大学的多学科综合性(Pluridisciplinalite )。{23}实践证明,这次改革非常成功。以往那些需要相互联系而在旧学院(如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经济学院、政治学院等)体制下无法结合的各类学科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如今享有相互间开展密切合作、进行有机组合的制度保障。以巴黎第一大学为例,历史上形成的法学院(faculte de droit)如今已不再是一个高等教育组织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由全校27个教学与研究单位中与法学相关的5个共同组成,分别是法律、行政管理与公营部门(UFR 01)、商法(UFR05)、国际问题与欧洲问题研究(UFR 07)、劳动与社会问题研究及社会法学(UFR 12)和普通法学(UFR 26)。{24}
法国公立大学的基本方针是平等竞争、各展所专,对各大学的排名高下并不十分强调。高等教育的评估制度也因此更讲求对学生专业培养的实际成效和对学生就业的推动。以1984年《高等教育法》为起点,法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法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其主要特征如下:(1)评估制度的时代性。评估的标准一直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机构的定位与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变化;(2)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评估工作一般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其结果相对客观、公正,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3)评估时间的周期性。每8年要完成一次对所有高等院校的评估;(4)评估内容的整体性。评估工作重视对高等教育系统整体协调性和整个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的评价;(5)评估类型的多样性。表现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与他人评估相结合、综合评估与单项评估相结合、结果评估与后继跟踪评估相结合。{25}
从广义上讲,法国中央与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26}通过日常工作的开展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教育评估的职责。这里所言的“评估”特指由专门机构开展的周期性评估。于1984年设立的“国家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Comite national devaluation,简称CNE)作为独立行政机构负责对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教育状况进行评估。该委员会由一个25人的委员会和一个24人的行政工作组组成,由一位主席统一领导。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在25位委员中,11位来自学术研究机构,具体从国家大学委员会、国家研究委员会和法兰西学院分别提出的名单中选出,3名从大学指导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名单中选出,1位来自大学联合会主席提名名单,1位来自技术信息部,3位来自研究外国教育与科研组织的机构,4位委员来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1位来自国家参事院,1位来自国家审计署。国家评估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从委员中任命。委员会每两年改选一半委员。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既有院校评估,又有区域评估(如,诺曼底地区高等教育状况评估),还有专题评估(如,大学生体育锻炼状况评估)和专业评估。截至到2006年11月,该委员会共完成240余份评估报告。{27}
国家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每8年(即两个合同期)完成一次对所有高等院校的评估。评估委员会每年评估的重点是下一年度需要与国家签订合同的学校。评估委员会“独立行政机构”的性质决定其与高等院校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而非工作检查和指导。完成一所大学的一次评估,通常需要一年的时间,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学校组织的内部评估,其次是国家评估委员会在专家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并协调进行外部评估。外部评估以同行委员会的评估为主,同行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大多来自学术界,1-2人来自产业界,也可能有1名外国专家。CNE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评价,不仅考察高校的办学质量,而且对高校与教育部的合同(合同期为4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既包括校级评价,也包括横向学科评价。
鉴于法律在法国社会生活和地区、国际交流中的作用日显突出,该委员会在2001年决定对全国的法学基础教育进行全面评估。此次评估重点考察了法学高等教育中前3年的基础教育,并未涉及硕士和博士阶段的专业法学教育,形成了《全国法学基础教育评估报告》。{28}
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形成欧洲高等教育统一标准,开展共同评估。为此,法国需要首先对现有的“大学-大学校”二元高等教育科研体制进行融合与趋同化改造。在评估领域,2006年4月18日法律决定设立法国“科研与高等教育评估局”(Agence d’ evaluation de la recherche et de1’ enseignement superieur,简称AERES),负责对包括大学校在内的所有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评估。该机构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成立。从此,“国家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CNE)的工作被纳入到“科研与高等教育评估局”体系内。自成立以来,“科研与高等教育评估局”已对30多所大学和72个博士研究院进行了评估。{29}从2008年1月起,该机构还陆续开始对全法国的硕士点进行评估。在“欧洲高等教育与科研区”制度框架内,该机构还负责对法国所有欧洲统一文凭制下的提供培训和颁发文凭的机构进行评估。在行使后一项职权时,该机构一方面要从科学的视角和职业的视角考察培训的恰当性,另一方面还要考核受教育者获取知识和发展能力的实际效果。
七、法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是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之一。较之于英美法,其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及法学教育别具特色。仅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法国的教育模式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从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上看,扩大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消除大众化教育部分弊端的有效途径之一。二战以后,法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发展到大众化教育,随之而来的是生源质量下降、教学质量下滑和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面对新的形势,法国中央政府逐步放松对大学的监控力度,扩大其办学自主权。各大学在自主办学的原则下,通过调整课程设置、授课形式、更新授课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在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应当适当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在法国,由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不经入学考试就开始大学学业,各法学院设置了非常严格的考试制度。第一阶段(即高等教育的前两年)的淘汰率甚至高达2/3。这对国家和学生来说固然是一种浪费,但是在法国绝大多数法学教育工作者看来,与其放松标准、人为提高高等教育普及率,还不如实事求是、质量兼顾。
第三,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增加,大学应当充分发挥办学自主性,开发学生就业的新途径。大学生就业问题虽然出现在学生毕业之后,但与整个大学教育过程有关。高等院校能否将培养目标和课程改革与学生将来的就业需要相结合,能否根据社会劳动环境的变化、社会产业界对人才的具体要求来调整教育内容,是影响大学毕业生结构性过剩的重要因素。法国的许多大学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专业,培养诸如税务专家、理财专家、不动产经纪人等复合型特殊法律专业人才。这方面的经验尤其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第四,法学教育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特别关注司法实践。法国虽然是成文法系国家,但判例研讨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阶段的学生都要研习经典判例和法院有代表性的最新判决。我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判例制度,想通过分析法院的判决来了解我国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逐步接近司法实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从法的适用中理解法,运用学理的进步来改善法的适用。
第五,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更应注重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法国法学教育模式把传授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严谨的治学习惯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只有掌握了这些手段,学生才能够在思考中真正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展现自己的创造性,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学术的传承。
【参考文献】
{1}法国具有悠久的高等教育历史,高等教育结构复杂,学位种类独特。法国现有400余所高等院校,根据培养目标、招生条件、办学模式和行政管理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四类:大学(universites )、大学校或高等专业学院(grandes ecoles).高等工程技术学院(Instituts universitaires de technologie)和一些高级技师学校(sections de techniciens superieurs)。法国的大学均为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历史悠久,学科齐全,是从事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负责培养教师、研究人员、公职人员、律师、医生、药剂师等专门人才,颁发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文凭及学位证书。法国现有近80所大学,专业涉及人文、艺术、社会科学、法律、经济学与管理、自然科学与工程、医学等各个领域。
{2}在法学教育需求增加且教学人员有保障的时段,各大学会联合地方政府开设分校。这不仅避免学生异地就学带来的舟车劳顿,同时也促进了法学教育在全国的均衡发展。但是,最近几年,由于受教育者数量减少,加之国家削减高等教育经费和人员,某些高等院校分校面临生存困境。在呼吁保持甚至提高高等教育投资的同时,法学教育专家特别呼吁要保持学校总部与分校之间教学质量上的一致性,认为不应当因为办学地点的不同而放松教育标准。
{3}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有1968年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和1989年的《法国教育指导法》。详情参见韦翠萍:“当代法国高等教育立法及其启示”,载《比较教育研究》2007年第12期,第159-160页。
{4}其中,法规由政府以政令形式颁布,规章由教育部长以部令形式颁布,而一般规范性文件通常为由教育部长根据内部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签发,以通令、通知等形式颁布。
{5}与“法政经管”类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有科技类,文学、语言、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类和师范类教育。
{6}《教育法典》第L.612-2条、第L.612-5条,1997年4月9日关于大学普通学习文凭、学士文凭与硕士文凭的部令第2条和2002年4月23日关于学士阶段大学教育的部令第13条。
{7}1997年4月9日关于大学普通学习文凭、学士文凭与硕士文凭的部令第3条和2002年4月25日关于硕士教育的部令第12条。
{8}参见2002年4月8日法国实施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政令第3条之规定。
{9}这两种文凭的差别在于,前者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为目的,而后者则偏重于实务,原则上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为取得这两个文凭,学生需要必修和选修一定课程,参加研讨班,完成一篇小论文,经考试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
{10}根据法国社会的变革与发展需要,该方案提出法国的高等教育应当重视和加强以下七个方面:使每个大学生达到其最佳水平;促进知识进步;适应今后的职业需要,适应企业精神;保持知识常新、保证终身教育;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正;加速向世界开放;构建欧洲模式。参见郑亚:“法国高等教育改革趋势和高等教育欧洲模式”,载《比较教育研究》1999年第4期,第54页。
{11}欧洲统一学位制度的依据主要有:1997年《里斯本公约》、1998年《索邦大学宣言》、1999年《波伦亚宣言》、2001年布拉格公报、2003年柏林公报以及2005年柏根公报等。该计划涉及欧洲45个国家,预计于2010年完成。
{12}以各门功课平均分为准,平均分≤10分为“及格”;平均分>13分为“中”;平均分≤15分为“良”;平均分>17分为“优”。
{13}2002年4月8日法国实施欧洲高等教育区计划政令第2条第4项之规定。
{14}详见于富增主编:《国际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比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134页。
{15}2002年4月23日的学士阶段大学教育部令第16条。
{16}硕士由于存在公法、私法、商法、刑法、社会法、欧洲法、国际法、比较法等不同专业,所学课程也各有侧重。第一年通常是本专业学士阶段基本课程的深化。第二年会开设某些部门特别法课程,如私法专业中的知识产权法、医疗法,公法专业中的城市规划法、环境法等。
{17}2002年4月23日的学士阶段大学教育部令第14条。
{18}如,2002年4月23日的学士阶段大学教育部令第23条。
{19}数据来源:: http://www.letudiant.fr/metiers/secteur/droi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1月20日
{20}参见法国“国家法官学院”(ENM)网站:hptt ://www.enm.justice.fr/devenir-magistrat/accueil.php,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1月20日。
{21}参见法国“律师公会会长联合会”网站:http://www.avocatfrance.com/profession/devenir.php,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0日。
{22}王世民、杨永波、马幼宁、彭永和:《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http://www.tingko.com/Lunwen/9738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1月20日。
{23}参见贺国庆、王保星、朱文富等:《外国高等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6月第2版,第471-473页。
{24}参见httn://www. univ-paris 1.fr/article 166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1月20日。
{25}苌庆辉、闫广芬:“法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特征”,载《高校教育管理》2008年第2期,第17页。
{26}如法国教育部的督导总局(Inspection generale)、国民教育行政管理督导总局和评估与展望司(Direction de 1’ evaluation et de la perspective)及各学区(Academie)等。参见[法]雅基·西蒙、热拉尔·勒萨热:《法国国民教育的组织与管理》(2004年第8版),安延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327页;郑亚:“法国的几次高等教育改革”,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70页。
{27} http://www.cne-evaluation.fr/fr/present/som_ mis 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1月20日。
{28}Les formations juridiques debase, Rapport du Comite national d’evaluation, 2004.
{29}资料来源:http://www.aeres-evaluation.fr/,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1月20日。
{30}资料来源: http://www.univ-12arisl.fr/formation/ru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0日。
*转载自《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