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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湖北省民法年会议题三: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背景下物权法的实施


发布时间:2009年1月11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1371

    王瑞龙:我是主持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王瑞龙,发言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飞博士,点评人为襄樊中院院长雷涌泉,黄石中院院长吕小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汪军民。 

    我们这个主题是“十七届三中全会背景下的物权法的实施”。刚才我们老前辈余能斌教授回顾了三十年来的民事立法,三十年来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物权法的颁布。物权法颁布以后,就是如何去实施的问题了。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的话,不但会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且损害法律权威。我们今天的主题是物权法的实施,点评人有两位是法官,物权法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法官的裁判的,所以点评人安排的还是恰如其分的。我们知道,物权法里面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农村土地的保护问题,土地物权的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陈小君教授为带头人的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研究在国内取得了相当大的影响和丰硕的成果。那么,我们今天报告人高飞老师给我们做的报告也是陈教授作为首席专家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贡献的一个成果。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高飞演讲。

    高飞: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是受陈小君教授的委托代表“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来对我们以前主要的研究成果给大家做一个汇报。实际上我们在过去的研究中得出了很多结论,但是在这样一个有限的时间之内,我们无法把这些结论在这里全面的展开。所以我们选择了一些主要的观点在这里跟大家进行交流,也希望大家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 

    我这个发言的题目是“《物权法》时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思路——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为背景”,应当说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三农问题都是我们国家的重大问题。三代领导人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重视。在我们国家,从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和最受到重视的是三农问题。这么多年来的一号文件,都谈到了农村改革。从法律上来说,三农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从宪法到土地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对农村土地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也都有一些规定。从农村土地法律立法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有一个很大的成就。它解决了当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以前在经济学界和法律学界都有很打的争论。而且对于这样的一个是否应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体现。但是这样的一个法律也有缺陷,它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的,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问题做出了系统的研究,它不仅仅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这样一个制度,对于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都做出了规定。物权法的颁布对农村土地法制的完善起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它也是有缺陷的。它的缺陷在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没有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有缺陷的。我们可以这样来说,农村土地法日益完善,但是有些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解决。还需要研究。在这样的一个时刻,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了。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个以解决三农问题为议题的文件,在这样的一个文件中,有相当大的篇幅对农村问题做出了规定。有些部分,没有对农村土地问题进行指导,但是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配套的作用。间接促进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学习了决议后,我们课题组结合以前研究的情况,对农村土地问题研究思路方面提出几点观点,供今后学界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参考,也作为我们自己研究的指导。主要有四个方面。我在这里简单跟大家说一下。 

    第一个方面,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要注重中国的国情,民意。这句话在我们平常听起来是觉得很空的,实际上他强调的是中国特色。可能我们在民法研究中,谈到的一个国际化趋势是很受重视的。合同法颁布的时候,合同法这样的一个国际化趋势是普遍受到赞同的。但是从我们民法制度整体上来说,我们现在的民法制度来自欧洲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物权法是有很浓厚的中国本土色彩的。农村土地问题,其中很大部分是靠物权法解决的,有浓厚的中国色彩。研究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必须要深入农村,走向田间地头。了解社会中运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制度,这两种制度之间的距离,是非常必要的。从02年开始,在陈小君教授的领导下,我们相关的课题组已经走向田间地头开始了大规模研究。从02年开始,我们都会组织老师,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农村了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运行情况。在目前来说,取得了一些成绩。通过研究,增加了对农村现状的了解。发现了一些农村土地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失效的现象。也就是说制度没有起到应该有的作用。我们也发现,我们在目前理论研究指导思想方面有些值得斟酌的方面。比如说在物权立法中,应当强调以所有为中心到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在农村土地中,重要的体现,大家把精力用在了承包经营权方面,而不是说集体或农村土地所有权完善。这样的一个完善有很多难题。大家希望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希望通过完善承包经营权制度,达到土地所有权不能解决的难题解决掉。但是,通过我们实地研究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问题不能够解决,问题跟所有权问题相关。所有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运行制造了障碍。我们应当考虑中国的国情民意,在这样的一个时空背景下来研究问题。 

    第二个方面,我们觉得农村土地问题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应该妥当和务实。也就是说,在研究过程中,从理论上考虑是否最优的,最有效率的。但是我们研究农村土地问题,得出的结论除了考虑是否最有,最有效,最完美,应重点考虑另外一个方面,在当前中国现实中,是否可行。完美,可能是在真空状态中完美的制度,它不应该是我们得出的结论。我们在需找当前情况下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三农问题,最终的不是最完美的理论,而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我们的几个观点。第一个,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变革方面。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有一个争论。农村土地制度应该保持还是私有化。我们研究不应该私有化,应该保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样一个制度。对其进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弊端大家看的很清楚。私有化的研究,只看到优点,很少关注缺点。我到台湾学习几个月,和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家六,台湾地区很多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是有很大问题的。我们大陆主张私有化的学者很少有人关注私有化的问题。现有框架下,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不可能实现的。将来,即使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变革,私有化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第二个方面,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有很多学者谈这样一个问题。通过我们的研究,在农村,土地流转,不存在问题。在现有框架下,农村土地流转不存在制度上障碍。如有障碍,也是其他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在理论中,有很多人提出了流转问题的担忧,担忧在实际中不存在。但也不表示流转问题已经一劳永逸的解决了。它也有一些问题。比如说,增加抵押这种方式。黑龙江省有抵押的。但是法律没规定。农业生产效益低。承包期限和流转的问题,调整与流转的问题,还是需要去思考的。但这些问题并非都是法律问题或法律存在缺陷造成的问题。第三个方面,政策中经常提到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体现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不变的思路。文件中也提到这一点,“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城堡经营权,现有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但是,我们调查中发现,很多地方,承包地调整的问题已经成为焦点问题。有些农户人口减少,承包地不变;有些农户人口增加,土地没有增加。引起了土地占有不平衡问题。违背了农民普遍的公平观念。很多干部和法官,认为这个政策在目前情况下,是脱离农村实际的。这个政策如何去执行,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第三个方面,研究的指导思想应该从让利于民过渡到以民为本,还权于民。陈小君教授通过多年的研究提出这样一个思想,已经对我们课题组成员接受,并认为非常合理。从民法的角度来考虑,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是以主体为基础的。权利法同样是人法。土地问题,最重要的落脚点是农民的问题,主体的问题。我们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农民的研究,从法律上解放农民。解决农村发展的难题。以人为本,确实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在研究中,如何贯彻这样一个思路呢?我们知道,农村土地问题是很复杂的。目前有很多由政策规定。政策的规范调整应该遵循两个逻辑。第一个是从抽象到具体,具有操作性。政策不像法律那样非常明确,但应该尽可能去明确它。使地方政府适用政策的时候,对同一个政策有一个大致一样的理解,对同样的行为有一个相同的判断标准。避免造成各地执行同一个政策各行其是。第二个逻辑,应该加强农地立法。政策具有灵活性,我国国情复杂,各地各具特色。执行政策的时候有不同。但是,不能对政策进行曲解。目前土地政策,在法律框架下执行。应当坚持从让利于民过渡到坚持以人为本,还全于民。目标明确具体,做法要多元开放,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 

    最后一个方面,尊重农民意愿,致力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整体性思考。农村土地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倾听农民的声音。我们不能代替农民来做出安排。我们调查中发现,很多有效的制度往往是,我们自主决定的或者是征求了农民意愿的制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应注重体系化的研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考虑一揽子的解决方案。通过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感觉我们的研究思路是比较正确的。我们的一些研究结论,大的方面说,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结论是吻合的,我们的研究在这之前。而且我们的研究,在一定方面,超出了决定的考虑。土地和社会保障的关系问题。我们研究过程中,以决定作为指导,同时也不受其局限,尽量拓展研究范围。 

    谢谢大家! 

    王瑞龙:谢谢高飞精彩演讲。我们可以看到,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应立足于国情,实际。下面我们请吕院长点评。

    吕小武:高兴有机会听高飞博士精彩介绍。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对中国农民是很有意义的。我们的审判过程中,确确实实是遇到很多实例。我们黄石中院调解了一个为0.25亩承包地打了12年官司的案件。调解的结果是多占0.25亩土地的一方给少占土地的一方补偿2000元人民币。然后村委会承诺,在下一轮土地承包中,把0.25亩补回来。我觉得,从司法实践角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几个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思考研究。第一个,政策,农民的实践转化提升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农村改革,以中央的文件和政策为导向。农民的实践,中央的政策如何上升到法律层面,需要研究。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的搭建。流转是物权法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课题。平台如何构建,值得研究。第三,不局限土地问题,林权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第四,中央拿出很多钱用于农村坡地,山岗地的改造,目前不属于基本农田,改造后,变成高效农田。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需要研究。第五,大量农民返乡,这些农民原来的土地转包,农民回来要地,经营方投入很大成本,如何解决?值得研究。问题很多,需要学者,包括司法实务界在政策与法律的衔接点上,进行研究。 

    雷涌泉:今天有幸参加民法年会,听取了高老师的报告。我来自实际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一个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明确,以什么方式确立的,合同还是登记确立,行政官司还是民事官司,分歧较大。二是,调整。现行做法有很大弊病。过去撂荒,现在变化,相当有一批官司,要地。已经发包出去,现在农民要地。如何处理?值得研究。 

    汪军民:谢谢麻教授,谢谢主持人,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谈三个方面,一是高飞博士的报告。二是报告人。三是我们中心。

    首先,高飞博士从四个方面,做了报告。第一是研究的重点,我们的研究从法律角度研究,物权法等等。我们的结论要从立法的角度得出,或建议。第二是从研究思路上,以人为本,还权于民。从权利义务配置方面进行研究。第三,方法上,我们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特色是搞实证研究。第四点,有几个重要的观点。从以利用为中心回归所有。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重要性。农村土地改革的路径问题,主张完善现有制度。 

    其次,关于报告人,高飞博士是一个很大胆,有个性,观点鲜明的人。其博士论文研究所有制问题。很多学者回避土地所有。这个问题涉及到宪法,政治问题。他的博士论文也得到我校博士优秀论文和   ,他的观点非常鲜明。值得我们学习。 

    最后。关于我们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中心成员以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老师为主。我们中心聚集大批硕士博士对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研究。农村土地法律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我真诚的邀请,在座的学生报考中心的硕士博士,共同关注,研究这个问题。

 

      整理:商艳冬 未经报告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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