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三:民法典及其亲属法问题
报告人:龙军 李强
点评人:李静堂教授 孟令志教授
2007年12月22日下午2:30分,主持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小武院长首先进行了一席简短的讲话,随即本届湖北省民法学会年会分议题之三——民法典和亲属法的讨论也拉开了序幕。李小武院长邀请本次议题的主题发言人李强做主题发言。
李强应邀做了题为《夫妻忠实权限制论》的主题发言。
其主题发言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忠实权的本质。
其认为夫妻忠实权是夫妻独立人格权的限制和延伸。夫妻忠实权的实现对一方来说是其人格权的限制,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则是对其人格权的延伸。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
第二部分:夫妻忠实权限制的立法价值与原则。
夫妻忠实权限制的立法价值。
夫妻忠实权限制指立法机关为界定夫妻忠实权的范围而对忠实权的客体和内容以及忠实权的实现所做的约束性规定。因此,限制夫妻忠实权有一下几点理由:(1)确定忠实权范围的需要;(2)保证夫妻忠实程度,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3)忠实权的限制也符合逻辑要求;(4)顺应社会需要。
夫妻忠实权限制的原则
对夫妻忠实权的限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不越围原则。限制忠实权不应当阻止忠实权的实现,而只能确定忠实权及其行使的合理边界。这就要求忠实权之限制条件及其行使过程必须合理。(2)善良风俗原则。对夫妻忠实权的限制绝不能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伤害社会善良风扇素与安定秩序。
第三部分:夫妻忠实权限制的内容
应该结合夫妻忠实权的内容通过附条件进行限制,具体为:1.情义有边。夫妻忠实首推情义忠实。2.贞操忠实止于隐私和行动自由。应当通过隐私权、行动自由权与一般人格权对夫妻贞操忠实进行限制。3.财产有界。财产忠实是夫妻忠实的基础。
第四部分:违反夫妻忠实权限制的后果
大对数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或者说夫妻一方的忠实权得不到实现时,其中未违反方可以请求他放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严重者甚至导致别居或离婚。其认为:由于对夫妻忠实权的内容有不同认识,笼统的将以上法律后果全部适用于夫妻忠实权之限制的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
主题发言结束后,主持人李小武院长对李强的发言做了简要概括。接着便邀请评议人孟令志教授进行评议。
孟令志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
1.夫妻忠实在目前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热点问题(也有的学者称“夫妻忠实义务”,目前仅限于理论探讨,尚无定论)。其性质也常常道德义务、法律义务之争。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探讨,具有很强的理论意见与实践意思。
2.在李强的主题发言中,忠实义务内容太过广泛,原因如下:(1)情义义务。法律仅对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规制。情义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不应予规制。(2)贞操义务应仅限于重婚、婚外同居。其他的行为法律不好取证,便于法律适用。
(3)财产忠实。在现实生活中,财产登记不明的状况大量存在。通过立法规制财产忠实,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继李强同学的发言之后,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龙军同学作了题为《民法的法典化与现代化》的发言。首先他向会场所有的民法界长辈表示了钦佩之意。对于该报告的主题——民法的法典化与现代化,由于时间的限制以及主题的宽泛,他将其报告划分解为五个小论点来讲述。
(一) 法典化、反法典化与解法典的区分以及研究法典化与现代化的意义。
他认为法典化是运用一定立法技术把人类理性发挥到极致的产物。法典化思想一直在左右着民事立法的进程。中国民法法典化是中国民法发展必然选择。但是,针对目前西方既有的民法典中所存在的问题,“decodeficaion”似乎成为当今民法的大势所在。接着对“decodefication”应该翻译为反法典还是解法典进行了解释。最后从中国丰富的本土资源以及知识经济时代下的各种因素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挑战的角度谈法典化与现代化的意义。
(二)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础以及制约民法法典化的因素。
法典化的基础以及制约民法法典化的因素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典化不是单纯的纸上立法,而要考虑其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因素,如社会经济条件、立法与司法经验的积累、民法理论的储备等。并介绍了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截然不同的看法以及折中的观点。基于以上的分析最后赞同了以江平教授为首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起草继续,议决缓行”。
(三) 知识经济时代下的法典化危机
知识和信息的爆发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惑。对试管婴儿以及人工受精胚胎的定性使得人的主体性地位尴尬异常,网络电子交易令传统的交付方式制度面临修正,对克隆人的讨论瓦解了大家约定俗成的家庭观念,智力成果财产与人身的两分受到挑战等。传统民法法典化体系正在失去其包容性,稳定性也在不断受到侵蚀(科技发展带来法律修订频繁)。法典化的民法与变化着的社会生活关系将会更加紧张。因此,他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本土化与现代化使法典化的产生这种内部决裂和外部压力将使得中国民法何以应对?
(四) 什么是现代化?研究现代化的当然之意为何?
现代化是一种宏观的趋势,我们深处其中,窥一斑而不能见全豹。因此,无法对现代化进行一精确的定义,但是现代化作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确实在影响着民法法典化的方方面面。最后采用韦伯的观点,认为法律的现代化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严密性和技术的精确化。研究现代化的意义在于给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民法典的创新提供有益的时代背景研究。
(五) 现代化对法典化的几点要求。
从现代化的内涵谈起,提出在传统的民事风俗和民事习惯的对待上,在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的价值冲突上,在新型现代因素对传统民法制度的冲击上,在重视民法方法论和理论工具的创新等问题上,现代化对法典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民法法典化必须对这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做出回应。
继其报告之后,湖北省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李静堂教授对该报告进行评议。他首先赞同了报告人的基本观点。即认为在中国搞民法法典化,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接着回顾了50多年来新中国民法制定的历史和用法典化思想进行民法制度设计的“三起三落”的曲折遭遇,用一个资深学者的亲身经历强调了法典化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的重要性,并深刻阐述了民法思想和理念的一个逐渐转变的过程。后来由于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主,交易的需要使得制度的欠缺变得日益严重,所以在法制建设上提出不搞“成套设备”,而是随着经济的需要,出台一部部单行法和单行条例来高效解决一个一个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现在回归法典化实属必要。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民法法典化是可行的,同时,方便适应是法典化的内在品质。接着又提出了要正确认识一个完整系统的民法典与游离在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其他的新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从中国的经济发展角度分析。民法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要相一致。接着又阐述了中国民事立法与实施的曲折与艰难的历程,要搞一步适应中国现状的民法典,需要更加进一步的分析,同时指出,该报告大体上比较宏观,还需深入的实事求是的解决实际问题。
建议: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少些空谈,挖掘制度背后的内涵。
(供稿人:龙军 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