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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后的热情


苏力“‘法’的故事”读后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8日 陈刚 点击次数:1581

 

     他认为他的职责在于逆其惯常之理爬梳历史。

           —沃尔特·本雅明《启蒙之光》(Illuminations)

 

    苏力先生的《法的故事》已经不是第一次读了,可是每次有意或无意间看到这篇文字,总会细细地从头再看上一遍。这固然是因为苏力先生优美而睿智的语言,细致而精湛的推理,回味绵长的意蕴足以吸引读者再三再四地走进他所营造的思想的世界里,虽是故地重游,却仍能时时有新的斩获,感受新奇的刺激。然而每每看完苏力先生的这篇文章,总觉得胸中颇郁积了一股浊气,呼之难遣,化之不能。总想要写上点什么,才能求得心内的畅快。可是每次提笔或端坐电脑前,一个念头就开始在心头冒出来了:算了吧,人家是谁?是苏力!现今法学界执理论法学之牛耳的人物!你一个无名小卒,跟他较得上劲吗?还是不要现身说法上演“与某某商榷”这样的“活喜剧”为上,所以,每每又都作罢了。

    可是,虽然这般自我消解了一番,“到底意难平”!套句苏力先生的话说:他的观点、论证让我感到激动,感到不吐不快,非要同他干上一架不可![1]那么下面,苏力大侠,晚辈就开始发招了,也许,这些“招数”在您看来,根本不需要回应,只凭你深厚的“内力”自发产生的“护体罡气”就足以把我震个七荤八素。然而在法学这个“江湖”,你既然已经成了雄霸一方的豪杰,那么,也就注定了在你的有生之年,你将再也无法摆脱无数渴望一战成名的少年剑客的挑战,除非有朝一日,你一战败北,为其他想着“大丈夫当如此也”[2]的豪侠之士“取而代之”[3]!

    下面就先来研究研究苏力大侠的“武功家数”,庶几方可应敌而动,克敌制胜。在苏力的“故事”中,虽然他一再强调自己“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4],而且,他分析“灋”字的含义,也只是“苏力弄灋,意在重构”,并非是真要对“灋”的含义作一番认真的考证,但是,对为近现代法理学所普遍采用的“灋”的解释的解构,毕竟构成了其论述的起点,那么我们也沿着苏力的理路来首先分析一下“灋”的含义。

    对于古文字的考订,即便是北大法学院“带头大哥”的苏力,也只能一边在战战兢兢分析之余,前标一句“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以自谦,每有论述,必定旁缀诸如“也许”、“几乎”之类的字样以示严谨,末了还要再堵上一句“我想,不会有谁以为我当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5]。浅薄如我,自然就更是不足与言考订的。苏力大侠的聪明之处也便在此了,说了一大通“也许”、“几乎”,搅得旁人心痒难耐之后,再加上这么一句“我想”,立马就使一干心头不忿,跃跃欲试的江湖豪客偃旗息鼓了。要说这文字考订的功夫,跟法学界扯不扯得上关系先不说,就算真能扯上那么一星半点关系,那首先也是法律史学的大侠们最有发言权啊。苏力一个法理出身的“旁门左道”,公然干涉起法史的内政,这要照江湖规矩,那法史学界还不非得开武林大会,发出“江湖辑杀令”诛杀之不可。可是,苏力大侠纸扇轻摇,闲侃“法的故事”至今已近十载,也不见哪位法史界的大老出来叫阵,苏力大侠这句“我想”就算不是原因的全部,却也未始不是中间重要的一个因素。

    要说苏力大侠关于“灋”的这番考证,就让法学界一干侠士们都心悦臣服,不复再有异议,显然是让人无法信服的。试想,连我这样一介后学,看了苏力大侠的法的故事,都想要挺抢拍马,前来叫阵,法史学界的前辈英雄,积数十年功力,自然更是目光如炬,苏力大侠故事中的纰漏之处,自然也是纤悉无所遁逃的。然则何以前辈诸人对此三缄其口,默而不言呢?人在江湖,拔剑相向,移书相责,见招拆招,原是不怕的。怕的就是苏力大侠这句“我想”,真是柔中带刚,绵里藏针,直是叫人说也说不得,虽说肚子里憋了一股子的窝囊气,那也只好“打落牙齿和血吞”了,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就怕一时忍不得,回上几句,反而招来苏力大侠的一番“失望”,“觉得很多批评甚至包括赞扬都基于一些大而化之的误解”。[6]胜败原乃兵家常事,技不如人,吃了败仗也属正常,毕竟,时下偌大江湖,可以跟苏力大侠叫板的原也没有几个,可这真要挨苏力大侠如此“失望”一番,那可真是比挨了一巴掌还难受,那意思不明摆着在说:“你我不是一个档次的,还是先回家再练上个十年八再来叫阵吧!”这话怕无论哪位扬了名立了万的前辈英雄都受不住,为着保险起见,还是绕着走为上。

    啰啰嗦嗦说了一大通,不过是要点出苏力大侠外家功夫要得,内家功夫也早臻化境,收放自如了。不过好在,我本就是无名小卒,班门弄斧之讥原是意料中事,也算不得有辱师门。若不意间窥得前辈英雄的失误,或藉此得些惠正点播,却也是心中所愿,意外之喜,也好作来日独自砥磨之激励!

 

 二

 

    闲话休提,言归正传!我们先从苏力大侠的“怀疑”开始我们的怀疑。苏力是从许慎的生活年代距“法”字流行的春秋时期已有六七百年的间隔来否定许慎对法所作出的解释的。其理由有两点,一则是许慎其生也晚,未尝与闻“法”字的本真含义,故而所记极有可能是虚假妄增的;其二,“灋”字是一个由三个单字构成的合体词,而这三个字在产生之初并无任何关联,是以要将这样三个丝毫没有关联的字组合成一个具有抽象意义的“灋”字,期间必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而这个过程的时间跨度之长也就决定了不可能有人将这一演变过程完整地记诸笔端。这样的分析,粗看似乎言之成理,甚至让人看罢心头还有那么一点豁然开朗的感觉。然而沉下心来,细加分析,却会发现这中间其实颇有窒碍。因为,其间苏力大侠所推出的所有结论都只是他个人的猜想,尽管这些猜想都极富启发性,然而这一切毕竟都只是猜想。苏力可以猜想许慎因年代久远,并不知道“灋”原初的含义,然而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套用庄子的一句话来反诘:“子非鱼,安知鱼之乐?”[7]对此,苏力大侠再雄辩,大概也只能以“我知之濠上也”[8]聊为塞责了。再者,文字的产生、演化从总体上来说的确需要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也不排除某些偶然性的因素在极短的时间里促成了某个字的出现。这样的几率虽然微缈,却也不能证之必无。比如“瞾”字,结构并不见得比“灋”字简单多少,可它就是因为则天武皇的一句话,就在一夜之间“一举成名天下知”了。当然,如果这样分析下去,也许我们也就踏进了苏力所陷进的误区,学术的争鸣也就成了无谓的诡辩,除了多造些文字垃圾之外,依然是谁也无法说服谁。套用苏力大侠的语气,来一招“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之所以要作以上的分析,目的并不在为许慎伸冤,替古人不平,而是要展示苏力的分析只是事物无数个侧面中的一个,而苏力于弱水三千,只取了一瓢饮。而其所取的那一瓢,却不见得是最解渴的。苏力大侠也许在“饮鸩解渴”而不自知呢。试看苏力的分析:

    ……换而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产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做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私人的爱好而不想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印证。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史一种可能性。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者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或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9]

    长篇累牍地抄引原文,实在有抄袭凑字数之嫌,不过此举也实属无奈,不如此无法直击对手软肋。先不论引文中“完全没有可能”与“也许”等字样间一目了然的矛盾,来看苏力大侠这套“迷踪拳”。苏力大侠先从断定许慎“不可能拥有……比较完整可信的资料”推导出“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这一点显然不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接着,苏力笔锋一转,又说“承认一种可能性”反过来又支持了“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或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这样的结论。这样苏力就完全陷入了“循环论证”的迷雾之中,无法自拔。这样简单的逻辑混乱,学识淹博,为无数后学如偶像般仰慕的一代大侠苏力居然没能发现,“我们不能原谅这种逻辑上的混乱”。[10]苏力在他的故事中,再三标示出近代法理学者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以此作为他们之所以接受“许慎的不慎故事”[11]的心理根源,那么,是什么遮蔽了苏力往日睿智的目光,在此处犯了如此不能原谅的错误?“是苏力内心的偏激,还是美国视标新立异为创新的风格,导致他带着过滤镜考察历史、社会和人?”[12]除了相信苏力本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我们实在难以信服任何其他的借口。

    其实,在整个“故事”的行文中,苏力处处显露出这种“先期的热情和神秘的忠诚”。“怀疑”,诚然是学术研究应该具有的品性,然而“怀疑”不等于“怀疑主义”,首先,所疑要疑之有据。而不是如苏力这般“对历史的事实,他表现出了少有的偏激和情绪化,这种偏激使他只是在片面地评价历史的事实和结果,并按照自己的想法寻找符合他想法的片面的证据”。[13]这种偏激有时甚至导致苏力偏离了正常的学术推理,而沦为了牵强的狡辩。以苏力大侠这等名门正派掌门人的江湖地位,耍出此等“下九流”的招式,“以这类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来糊弄我们”,我们是不能将问题轻松地放过去的。[14]我们且看苏力大侠的手段。

    在以“故事讲述者”的生卒年代与故事发生的年代相去久远怀疑了“讲述者”有可能信口雌黄之后,苏力大侠开始置疑故事结构本身的合理性。“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水不是还有很多特征嘛,“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为什么你许慎就一口咬定说古人在造出“灋“字的时候,水旁就一定代表了公平?况且,要由“水平”这一视觉上的感观联想到“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纬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15]这话粗看是颇有几分道理,可是进而一想,就会发现这实在不是一个江湖中大侠级的人物应该发问的方式。这就好比有人缠着苏力大侠问:“苏力,你为什么要叫苏力?你本来不是叫朱苏力的吗?你干吗不叫朱苏或者朱力?”对于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苏力大侠大概也只能瞠目不知所对了。

    而以由水“平”抽象出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内涵太过于复杂为由怀疑这一抽象的可能性,不但不能使苏力大侠如往日那般出剑如虹,招无虚发,反而恰恰暴露出了他对待这一问题的全无章法。因一个问题的复杂就遽然断言古人不可能获得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吾恐傅孟真、顾颉刚诸位“疑古”大师若是泉下有知,也要惊出一身冷汗,叹一句:“还好早生了几十年,不然还真难在这小子手底下争碗饭吃!”临敌对阵,面对对手露出如此大的破绽,实在让我既惊且喜,不过惊喜之余,却也不免有几分叹息,一代大侠败得如此轻率,如此莫名其妙,实在是不能不让人叹息的。事实上,只要苏力大侠能稍稍从他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冷静下来,翻一翻中国古籍,而不是以“据我极其有限的对中国古典作品的阅读”[16]作挡箭牌,随意就挥刀乱砍,以苏力大侠的功力,这样的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据《太平御览卷五十八·地部二十三·水上》所载,则往圣先贤并没有因为由水“平”的自然特征抽象出“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纬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太遥远了”而望之却步。典籍中清清楚楚地记载着千百年前圣哲的原话:“《孙卿子》曰:孔子观於东流之水,子贡问於孔子:‘所以见大水必观焉,何也?’孔子曰:‘夫水柔也而无为也,似德;其浩浩乎不居,似有道;其赴百万仞之谷不惧,似勇;主量必平,似法;盈不求概,似正;发源必东,似志;是以君子见大水必观焉。’”[17]多么明白,多么直接!早在春秋时代的孔子已将水之“平”与法之“平”联系在了一起。只是前人的话此时此刻恰成了对轻视古人抽象能力的“现代人”的莫大讽刺!

    至此,苏力大侠的怀疑还是没有结束。在一句貌似自谦的“极其有限的阅读”之后,苏力大侠开始“大胆论证”,“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然则,苏力大侠固然学贯中西,但是他那“极其有限”的古籍阅读有没有遗漏了什么呢?很不幸,答案是肯定的。要到此刻,我才明白,虽然同是整个武林中第一大门派的执事长老,苏力只能是苏力,而不能是胡适之的原因了。(胡适之先生曾担任北大文学院院长一职,苏力为现任北大法学院院长)。胡适之先生早年力主的研究方法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而我们的苏力大侠不仅“假设”是大胆的,“求证”也是胆大异常,实在是有几分“人有多大产,地有多大产”的架势。事实上,儒家五经之一的《尚书》就明明白白写着:“非水无以准万里之平,非人无以通远道重任也。” 《管子》也说:“水者,地之血气,如筋脉之流者,故曰,水具材也。夫水,淖溺以清,而好洒人之恶,仁也;视之黑而白,精也;量之至满而止,正也;流则至平,义也;人皆赴高,己独趋下,卑也。卑也者,道之室,王者之器也;准也者,五量之宗也;素也者,五色之质也;淡也者,五味之中也。”这些还都只是不学无术如我这般的无名小卒随意翻阅古籍所看到的,显然,在先秦的文献中,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肯定不会只有上面所举二例。

    至于苏力大侠又祭出了什么“认知心理学”的西洋法宝,说什么“一般来说,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的)”。[18]晚辈才疏学浅,“认知心理学”的西洋景是毫无所知的,但是对苏力大侠括号中标明的文字却要大惑不解了,水平的条件怎么就必须是静止了?上引《管子》还说“流也至平”,也就是水流动时,在视觉上也可以是平的。苏力大侠,难道没有在“清风徐来,水波不兴”的时节,“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难道没有感受过浩浩长江也有一平万里的景象?若果真如苏力大侠所言“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大概东坡居士也没有去处“一杯还酹江月”了,因为“原泉混混,盈科而后进”的江水照苏力大侠看来是不能“波平如镜”,江月自然也是无由产生,张若虚的名句“春江潮水连海平”大概也只是文人的臆想。行文至此,我实在忍不住要怀疑以上苏力大侠的文字“殆非梦呓耶”?

 

 三

 

    一路分析下来,回转头看前面的论述,似乎找到了苏力大侠招数中的颇多破绽,然而,再细细一想,不由直觉后脊直发凉,原来在似乎是直击苏力大侠的软肋的同时,我们也就差点中了苏力大侠的“乾坤大挪移”的功夫。我们原本是要跟苏力大侠讨教一下古“灋”字有无公平、公正的含义,这也正是苏力“故事”的建基所在,结果经由苏力大侠一番穿花绕树般的“大挪移”,我们反而跟着讨论也一大通古籍中水有没有“平”的含义了。下面,我们还是从水里冒出头来,看苏力大侠如何“弄灋”!

    苏力大侠首先耍了一套“西域”高手波普尔的剑法,认为绝不能因为一个解释符合所有的记载,便以为这个解释就已经被证实了。确实,我们不能用一种理论来证实或证伪另一种理论,因为理论是的“试金石”永远只能是实践。然而波普尔也曾明确指出“解释是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一种观点”[19]然而,似乎在苏力大侠的娓娓道来的故事中,他所要“证实”的只在于许慎的“平之如水”为“后世浅人所妄增”,即在许慎之前,古人几乎没有表达过水“平”这一观念,因此法并不必然跟“公平、正义”相联系就可以了。但是,如我们上面分析的,许慎的“平之如水”的观念并非是他枯坐书斋,凭空冥想想出来的,而是在《尚书》中就有记载,孔子、管子等先哲都曾表述过的观念。而指明了这一点,我们虽然无法证明许慎的解释就一定是和灋最原初的含义相吻合,但却至少证伪了苏力大侠解释的正确。甚至在苏力大侠自己的行文中,法“公平”的意蕴就在不经意间由他的笔端逸了出来。[20]然而苏力大侠的“热情”是不允许许慎的解释合理性的存在的,他甚至用和他意识到的“现代法律学作者”同样的错误的方法来试图自圆其说。

    在群雄逐鹿的江湖中,苏力大侠看到了一个对手招数中致命的破绽,他迫不及待地拔剑直刺,以便一招制胜,取代对手的江湖地位。然而,他却没有发现,同时他自己的招数中却也露出了同样的破绽。而致命的是,此时的江湖并不只是苏力和他的对手两个人的江湖。苏力在经过对“现代法理学的作者”们归纳过程的条分缕析、抽丝剥茧之后,得出结论,他们的归纳是“不符合逻辑要求”,因而是不可信的。然而,苏力意识到了现代法理学作者的问题,但是他没有完全认清他们问题的本质,他没有认识到“归纳过程在于此:我们采取能与我们的经验相协调的最简单的规律(6.363)。可是这个过程没有逻辑基础,而只有心理学的基础。(6.3631)”[21]也没有认识到“由于对同一个历史事件,每个人的反映不同,所以历史学所能使用的方法只能是解说(interpretation),而不可能是归纳”[22]换句话也就是说,无论那些作者们是否如苏力所说的“符合逻辑的要求”地使用归纳法,他们都无法对法学“是否从一开始就是同研究公平、正义相联系的”[23]这一历史事实作出正确的解释,因为,归纳法本来就不能适用于历史学。更何况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归纳的过程本来就没有逻辑基础,归纳法只是“一条独立的原则,是既不可能从经验也不可能其他的逻辑原则之中得出来的”(罗素语)[24]。正是因为苏力大侠在这一问题上的无知,所以他试图用归纳的方法来构建他自己的“法的故事”,而且自矜这个故事“既能够自恰,也颇为圆满”。其实,不论苏力的故事是否自恰、圆满,他都无法构建出正确的对“灋”的解释,因为自始他的出发点就错误了。更何况他的解释本身还并不是那么自恰和圆满。[25]然而苏力却如同波普尔批评历史学家时所指出的一样,“往往不注意任何别的和他自己的解释一样符合事实的解释”,[26]或者拿胡克评论罗素的话来说,“在对待历史问题上,就纯知识的角度来说,只不过是半心半意的。那另外的半心半意就是偏见”[27]

    在这样的偏见下,苏力大侠甚至写下了这样的文字:“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荀子》),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28]读到这里,实在要佩服苏力大侠丰富的联想能力了。然而佩服之余,心里却总觉还有几分疑惑,要就教于苏力大侠。据苏力的说法,“法”字流行于春秋战国时期,其出现则更早。也就是“法”的出生年月比儒家的始祖孔老夫子的出生年月还要早上几年,然则,何以在苏力大侠的如椽大笔之下 ,“法”字的含义中就包含孔老夫子升仙后不知多少代的徒子徒孙的荀子的思想了呢?怕要是荀老夫子泉下有知,也要起来主张其著作权,要“为权益而斗争”了。退一步说,即便早在孔子以前,古人已经有了“化性起伪”的观念。那么按照苏力大侠提问的方式,古人何以能将“廌”和“去”两个单字联想出那样抽象的意蕴?我想,如果不是苏力先生“天外飞仙”似的一笔,任何人也无法想到‘廌’与‘去’的结合居然是“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荀子》),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苏力大侠不能轻信古人能够从水“平”的自然特征抽象出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维度,这里却又太过于相信古人能由“廌”和“去”两个单字抽象出“化性起伪”的能力了。

    再比如,苏力又说许慎之所以作出“法,平之如水”的解释,也许是“当时的法律相当不公正,人们希望法律公正,或是许慎个人受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29]其实在貌似合理的推测的背后,却恰恰反应了苏力的不合理。因为如果“法”本身如果没有和“公平、公正”相联系的意蕴的话,当时的人们或者许慎为什么会作如此的希望?这就如同不会有人期望骗子会诚实一样!这样浅显的道理,深刻如苏力是不会不懂的。然而,为什么苏力会将自己的分析建基在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猜想上面?或者,苏力大侠为什么非要致许慎的故事于死地不可,甚至不惜冒挑拣材料的嫌疑?

 

 

    新康德主义者认为:“认识的主体有其不可离弃的价值观,我们不可能脱离这一点去侈谈所谓的客观真实。”[30]对此,武功家数集中西众家之所长的苏力大侠也早有认识,在分析“现代法理学作者”之所以相信许慎法的故事的原因时,就已经指出他们心理上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那么,在分析苏力如此尽心竭力地要指证许慎法的解释“乃后世浅人所妄增”的原因时,我们除了相信苏力本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之外,实在找不是更加令人信服的答案。

   “既然每一代人都有他自己的困难和问题,因而也都有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观点,那么每一代人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看历史和重新解释历史。”[31]克罗齐也早在这个意义上指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都是由当代人写作的。面对苏力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我们完全没有任何立场加以指责,因为任何的指责最终都只能成为克罗齐所下论断的注脚。只是,“每一个人(每一个历史学家)都应改谦逊地承认自己的偏见,同时容忍别人的偏见”,[32]而不是摆出一副掌握了绝对真理的姿势叫嚣:“历史在我们这边”,[33]连并论敌的论点、论据一并抹煞无遗!历史固然具有高度的可塑性,他的具体形象永远取决于不断的诠释与重构,然而历史毕竟曾在这个世间某一个具体的时空中真真切切地发生过,有其基本的客观真实,因此“任何基于特定视野与现实利益编造而成的历史表述与叙事,固然可以借由其运用的诠释架构与论述策略,制造“真实效应”(effect of truth),乃至垄断“象征权力,却仍将不断面临不同表述及叙事的挑战与抗争。”[34]

    其实,苏力在分析中,完全可以显得更加公正和宽容一些,只是正如他坦言的“知识话语的确立并不仅仅涉及知识的重新布局,而且势必涉及社会利益格局的某种程度的改变,涉及利益的社会再分配”,[35]也许正是这利益的再分配,激起了苏力批判的“热情”,而热情却在不经意间蒙蔽了苏力曾经睿智的眼睛,他太渴望在法学的江湖确立属于他的地位,开创属于他的时代!维特根斯坦说:“在登上高处之后他必须把梯子扔掉。他必须超越这些命题,然后他就会正确看待世界。(6.54)”[36]于是,他要将“现代法理学的作者”连同他们引为奥援的古人一并打倒。其实,在扔掉梯子的同时,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否认梯子曾经真实地存在过。结果,在现代法学的江湖,当代大侠们的争斗却白白搭上了早已化归尘土的古人作陪葬!苏力大侠自以为他理解了“为什么中国传统学者为什么很少精细严格的论证”(原文如此)[37],其实,他并没有理解,不然他不会对许慎“法”的解释提出如此苛刻的责难;他自以为发现了“那些仅仅因为其一目了然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38],其实,他并没有看见,他看见的其实只是他在热情的燃烧下眼内闪过的金星,而他却误以为那是光明!他不懂得符号的形成具有任意性,这使得符号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产物,从而失去了被讨论和修改的基础。[39]而“对于不可说的我们必须保持沉默。”[40]

 

 

   于是,在法学的江湖,苏力大侠仗剑独行,昂首高谈“法的故事”,所过之处,江湖一片寂寞,各路高手,一时具无踪!浅薄如我,自是不敢有梁任公“吾辈不出,如苍生何?”的豪气,然而去伪存真,廓清学术,却也是当仁不让的!

注释:

[1]苏力:“世纪末日的交代(自序)”,《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

[2]《史记·本纪第八 汉高祖》

[3]《史记·本纪第七 项羽》

[4]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

[5]同上,页8

[6]苏力:“世纪末日的交代(自序)”,《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

[7] 《庄子·外篇·秋水第十七》

[8]同上

[9]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5。

[10]同上,页12。

[11]同上,页18。

[12]徐爱国:“为法治而斗争——批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大法学院编:《价值与共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278注①。

[13]同上,页278。

[14]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0。

[15]同上,页4。

[16]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6。

[17]《太平御览卷五十八·地部二十三·水上》,黑体为引者所标

[18]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6。

[19]《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于洪谦主编:《现代西方论著选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952。

[20] “我甚至还可以从水旁得出法律应当稳定、公平,具有渗透力,具有灵活性,保持透明度(公开性),防止腐败的含义。” 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8。也许,只有在下意识里,苏力心中更深层次的观念才透过他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显现了出来;抑或者这仅仅也反应了苏力的时代局限,如他所说的解释者所处的时代或自身景况影响了他的解释?

[21]【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页93。

[22]“译序:反思的历史哲学——评罗素的历史观”,【英】罗素:《论历史》,何兆武、肖巍、张文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3。

[23]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1。

[24]转引自“译序:反思的历史哲学——评罗素的历史观”,【英】罗素:《论历史》,何兆武、肖巍、张文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0。

[25]苏力试图用归纳的方法构建关于“灋”的古人更加强调其自上而下颁布的含义,以此来消解许慎“平之如水”的解释。然后在其引用的例证中,我们恰恰发现的是许慎“平之如水”的含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管子·任法》);“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慎子·佚文》)。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然而,我们同样可以说,俗语有:老百姓心里有杆秤,“民心”自然含有公平的意思在内;“布之于百姓”,《韩非子·五蠹》说:“自营谓之私,背私谓之公。”那么显然“布之于百姓”含有背公去私,要求公正的含义在内;至于“一民保下”、“齐天下之大动”中“一”、“齐”等字眼都明明白白标示出了法的公平的含义。

同时,几乎任何成熟人文类型下的法律都具有自上而下颁布的性质,如果确如苏力所言,现代法理学的作者是在努力挖掘中西法律之间的共同点,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把这一明白无误的共同点标示出来,而非要如苏力认为的那样“牵强附会“地扯上许慎这面虎皮来作大旗呢?

【另:尝于课间偶然听老师提及,苏力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管子·任法》)此处引文有误,原文是“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经翻看原文,确如老师所言,苏力引文有误。鉴于苏力大侠在江湖中地位如日方中,影响法学青年甚巨,为不使“谬种流传”(苏力语),特此标出。】

[26]《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于洪谦主编:《现代西方论著选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953。

[27]“译序:反思的历史哲学——评罗素的历史观”,【英】罗素:《论历史》,何兆武、肖巍、张文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8.

[28]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7。

[29]同上,页9。

[30]“译序:反思的历史哲学——评罗素的历史观”,【英】罗素:《论历史》,何兆武、肖巍、张文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

[31]《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于洪谦主编:《现代西方论著选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954。

[32]“译序:反思的历史哲学——评罗素的历史观”,【英】罗素:《论历史》,何兆武、肖巍、张文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4。

[33]Paul  Schillp  ed.  The  Philosophy  of  K.Popper  La  Salle, 转引自“译序:反思的历史哲学——评罗素的历史观”,【英】罗素:《论历史》,何兆武、肖巍、张文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4。

[34]沈松侨:“振大汉之天声——民族英雄谱系与晚清的国族想象”,贺照田主编:《在历史的纠缠中解读知识与反思》,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252-253。

[35]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9。

[36]【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106。

[37]苏力:“川上曰(代序)——一个学术反省并答友”,《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页5。这句话中连续出现两个“为什么”,与汉语语法似有不合,也不似苏力一贯简洁流畅的笔法,疑是笔误!

[38]福柯语,转引自苏力:“‘法’的故事”,许章润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

[39]详见李贵连、俞江:“简论中国近代法学的翻译与移植——以我国第一部国际私法著作为例”,北大法学院编:《价值与共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336。

[40]【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105。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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