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透过法学大家的慧眼

透过法学大家的慧眼


读《人性论与市民法》有感
发布时间:2007年5月12日 吴文珍 点击次数:1459

 

    品读《人性论与市民法》,犹如经历一次酣畅淋漓的人性思想之旅。看似分散的景点,被著者用人性的主线,巧妙的串连起来。跟随着著者的笔触,我身处其中,感受着著者在穿越历史,横跨中西的时空中,如何面对已有人性论认识所遭受的一次次冲击、动摇,又如何一次次反复求证,艰辛地构建自己的人性理论的心路历程。书中所涉及的参考文献之多,范围之广令人惊叹;著者对头绪万千的主题的驾驭能力实令人折服。
 
    书中的亮点很多,而令我触动最深的是其中的“从经济人到现实人”部分,因为事关传统民法的根基,轻视不得。随着阅读的深入,我的脑海中就盘旋着越来越多的问题:行为经济学的魔力到底有多大?行为经济学是如何打破伦理人性论与认识人性论的界限,将人性论变为一个认识论问题?行为经济学对民法的撼动到底有多深?民法私法说该何去何从?到底什么是“不对称家长制”,有无必要以及该如何来确实施行?这些疑问似乎都跟行为经济学紧密联系,而著者能敏锐地捕捉到行为经济学这样一个新兴的学科对我国民法基础理论将产生的强烈震撼,足以反映著者作为一个法学大师的远见卓识与时代责任感,那就让我们透过一位法学大家的慧眼去领略行为经济学与民法学的交汇与碰撞吧。
 
    著者显然十分体贴读者,故先以厚重的笔墨详实地介绍了行为经济学的兴起及其主要观点,让读者即便是第一次也能与行为经济学“亲密接触”,清晰鲜活地知晓其姓甚名谁、家住何方、出身来历、身高体重、性格特征、甚至江湖恩怨等等。原来,行为经济学20世纪下半叶产生、兴起于美国,并广泛波及其他西方国家。它是心理学、经济学和试验方法的混血儿,它提出三个“有限”主张,把主流经济学世界中的自私利已、理性十足的“经济人”还原成了平时容易犯错误的幼稚人、慷慨大方的男男女女、偏好不一的消费者、疯狂的赌徒等等“弱”而“愚”的人。它的崛起无疑是对主流经济学基本理论前提的挑战,科斯曾把主流经济学称之为“黑板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只注重抽象的演算,忽视现实的经济现象,就如同闭门造车。行为经济学家和科斯一样,从反思和革新“黑板经济学”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道路。但它是对主流经济学的反叛吗?并非如此,行为经济学仍接受了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故其只是主流经济学的改进、修正或补充。还不是替代性的理论,也就是说它不过是批判而非构建,是挑错的理论,只是否定了主流经济学的个人行为“完全”理性假定。
 
    尽管如此,行为经济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决策理论,并把该理论广泛运用到各种政治、法律和经济领域,如行为经济学的法律化形成了行为法经济学派。行为经济学对传统民法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民法的根基和前提是建立在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的,即民事主体被设定是完全“理性人”。因为有完全理性,所以是自己私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为具有这样的判断能力而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故而国家对私人事务采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不过多干预。但是行为经济学把民法中的完全自利的“理性人”即“强”而“智”的人还原成有限自利的“现实人”,著者认为,这虽然还不足以推翻“经济人”假设作为民法根基的地位,但至少让我们了解到经济人假设的有限性,这样就不曾失手地动摇到了民法的核心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国家认为当事人不再一味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而是在不同程度上需要保护的“禁治产人”。因此,国家作为一个“家长”,应该更多干预或代替当事人决策,从而由过去的意思自治走向法律家长制。这无疑对民法私法论亦是当头一棒。
 
    行为经济学又是如何打破伦理人性论与认识人性论的界限,将人性论变为一个认识论问题的呢?过去的传统理论对人性论的研究往往都局限于伦理人性论,即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人性善恶,并不考查人性的认识方面,不涉及认识人性论,也就是人的认识能力能否把握对象的问题。而行为经济学在对“经济人假说”进行批判的过程中,是通过人们内心的认识偏见与扭曲来批驳完全理性,通过影响人自治的因素来批驳完全意志力,通过制度人理论来批驳完全自利观点。“ 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以对利益的认识为前提,因此经济人的表达中蕴含着绝对主义认识论的前提,也就是说经济人这一伦理人性论问题本身隐含着认识论问题,通过研究认识论可解决伦理人性论问题,行为经济学就是依此将伦理人性论与认识论贯通,将人性论变为一个认识论问题的。
 
    既然人性论转化为认识论问题,而对主体的智力属性的认识已经发生改变,就应该在法律上体现出来,美国的行为法经济学家为此提出了“不对称家长制”方案。这新奇的名字开始让人疑惑,其如何在给犯错误的人带来大的利益的同时又对完全理性的人少带来或完全不带来损害的呢? “不对称”的后果如何来理解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很好理解。如 “不得酗酒” 的法律规定,对犯错误的人也就是酗酒者,可以带来大的利益如省下酒钱以及防止因酗酒而造成的对自己身体及他人的损害;而对完全理性的人即不酗酒者,该规定完全不会带来损害,甚至可以避免因他人酗酒而可能存在的隐患。这样看来,不对称家长制是个好东西,它的存在一方面以不伤害或尽可能少伤害既有的利益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可以弥补因当事人的“有限”的理性和意志造成的损失,可见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是有益的。只是,现在还剩下一个问题,这么好的制定应如何保障实施呢?因为,该制度是建立在把政府、国家设定为“完全理性”的基础上的,否则,国家又怎么以家长自居代替“儿子”决策呢?看来这真是个难题,即便睿智如著者也只能寄托于民主机制和专家治国体制来解决啦。
 
    至此,盘旋于脑海中的上述问题似乎拎清了些,已然收获甚丰。然这些还只是这本书的冰山一角,还有太多的宝藏需要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挖掘。
 
    另,有几处印刷小瑕疵在此交流于作者以便该书再版时参考:第一,第68页第9行“波斯那”似应改为“波斯纳”以前后统一;第二,第87页第3行“弱者、聋者和患者能‘经得起’自己的事务”句在“能”前加不字似更妥;第三,第162页倒数第三行“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应改为“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才与后面地句子相符。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熊伟

上一条: 宽容对待民法中的“人”

下一条: 发扬自主创新精神 加快知识产权建设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