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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经济学的结盟


兼论跨学科研究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7年4月13日 吕忠梅 点击次数:1784

 

    这组文章缘于我所在的环境资源法专业学生的一次读书会,和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读书会不是在本专业内部进行的,而是特别邀请了经济学几位博士,与环境资源法专业的硕士、环境民法专业的博士们一道,围绕淮河流域污染治理的话题,展开了多学科、多视角、多话语的交流。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我对这次活动充满了希望。因为它不仅仅是提供一种形式,让大家可以共同讨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淮河流域污染治理;更重要的是,它要以一个共同的话题为起点,为不同学科、不同话语系统建立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为我们展示学科交流与融合的巨大优势与良好前景,使它们能够获得共同发展的机遇。

    其实,对于我的醉翁之意远在淮河流域污染问题之外,大家心知肚明。读了博士们的文章,听了他们在读书会上的主题发言,便觉得我再对此说什么都有多余之嫌。但面对一个说话的机会,是我无法抵御的超级诱惑,明知多余,还是心动手痒。此刻的心态,诸位明鉴——不说白不说。

    我在这里要说的似乎是一个离读书会、离大家讨论的淮河流域污染治理很遥远的问题——如何看待法学与经济学的交流与融合。

    法学与经济学的结盟或者说法学与经济学的跨学科研究的问题,是两个学科的中外学者都共同关注的话题。在国外,有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国内,有法经济学的出现,各种以经济学原理阐释法律现象的论文或著作已不鲜见。尤其是在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的研究中,法学界早有“三分经济七分法律”甚至是“七分经济三分法律”之说。在现实中,法学家关注经济学理论与问题以及经济学家关注法律问题也十分普遍,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中国的一些法律是在经济学家的主持下制定的。种种现象表明,法学与经济学的结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而这种必要与可能均源自于法律与经济的密切关系。

    也许对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各种理论来表达,但是,我以为最为简单而深刻的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基本命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知道,法治的目的是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效率,这一命题实际上是将法治、权利和经济效率放在一块来谈,为什么呢?因为这三者密不可分:经济效率的根本在于活力,而活力的根本来源在于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或个人权利的赋予[1],人民如果有足够的财产权,财产权有足够的保护,那么人们投资、消费的积极性就会高涨。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成为了经济效率的必备条件。

    对于这样的一个命题,法学家一般会进行这样的论证,这个论证本身十分耐人寻味:

    第一,法治实际上是政府的可信承诺或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即政府不会也不能随便地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或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样一种承诺或限制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政府不守承诺或者权力不受限制,就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时剥夺公民的自由。因为其可以剥夺我的邻居自由,它也可以随时剥夺我的自由。法治是政府对市场的一个可信承诺或权力的限制,那么法治意味着政府与市场之间得有一定的距离。当政府和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的时候,就意味着市场的活力,大家就会有积极性去消费、投资,因为他们知道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体系在保护着自己,经济效率由此而产生,政府也会变得有效率。  

  第二,法治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可计算性,或可预测性。在一个形式理性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可以区别某一个行为的大致的法律后果,大家可以比较有效地计算投资收益,预测投资风险。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这样就减少了很大一部分的交易成本,亦即不确定性,提高了资产效率。

    第三,法治保障交易安全,从而将人际关系的交易转变非人际关系的交易。仅靠人际关系进行的交易,规模大不了而且交易成本很高;市场上的交易往往不通过人际关系进行的,而是依靠契约来进行的。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起源就是从一个靠人际关系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向一个大市场靠合同进行大规模交易的过程,这一转变过程,法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治给大家提供信心。当人们对某一体制失去信心时,很难有效率可言。如果一国公民对这一国家的体制缺乏信心,大家有钱都往国外转移,经济是很难发展的,所以法治能提供一个心理上的作用。在对体制有信心的情况下,大家才愿意留下来,愿意投资,愿意在这里生活和消费。  

    从以上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以及论证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相关学科的概念、方法甚至理论在丰富或完善自己。当代法学家们所力倡的“寻找法律条文背后”或者“法律的本土化”问题,实质上就是跨学科研究的问题。由于法律与经济的天然联系,使得法学与经济学的交流与融合更为必要与可能。

    通过对法学与经济学在当代发展及其融合的趋势,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跨学科研究的一些基本问题。

    首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各学科都具有自己显著的个性或必须存在的理由,但任何学科都必须是开放的系统。

    不言而喻,任何学科的发展都以区别问题及理论,并在本学科内部建立其整体联系为特征。如果以法学和经济学为例,一般认为:虽然同属社会科学范畴,法学与经济学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是毫无疑问的。经济学是一种探求规律的“正题法则”学科[2],而法律科学则与一般的正题法则学科有所不同。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的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应该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经济学所探求的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3]。这种差别是我们不能忽视或者轻易忘记的,否则,各个学科就毫无建立的必要。

    但是,我们同样会发现,各个学科都不是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体系,它必须具有开放的特性,否则这个学科将会失去活力或者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研究方法方面的。在此,仍以法学为例,法学属于规范性质,它具有其特定的范畴体系或者话语系统,但是规范并非僵硬的或者机械的,对它同样有可能进行事实的研究和进行对与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因果分析,这些研究就必然也具有“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尤其当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只表达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表达统治社会的社会力量的意志时,法律就不再涉及“应该是”的形式范畴,而是可以进行客观研究是纯物质关系了。事实上,法学与经济学有一些共同的研究方法是十分明显的,如实证分析、社会分析、比较方法、规范分析等等。

    另一方面,是结构与共同机制方面的原因,这是下一个问题。

    其次,有三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可以充分证明跨学科研究十分必要,它不仅是新知识分支生长的起点,也是母学科丰富与完善的动力。

    第一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越来越明显地出现某些重大问题的汇合现象,这些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这个广阔领域的各个分支中都能找到;第二是这些问题看似与社会运动规律关系不大,但它们却反过来相当直接地延伸了社会运动的某些中心问题;第三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某些事实上包含着一些共同机制的基本概念。这三点,在法学与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凸现:如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设同样是法律尤其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的人性基础或前提;如当代经济学与法学的具有共同的研究对象——市场经济;再如当代经济学与法学的一个共同目标是一国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可持续发展,等等。

    如果以上三点都是真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对这些共同机制的研究多么需要而且还将更加需要跨学科的协调一致的努力。这种努力在人文社会科学之间应当用一切方法加以促进。发展和促进跨学科研究的结果必将极大地丰富知识分支并完善各个母学科。这从近年来科学运动的一个最突出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这个事实就是新的知识分支不断增多,而这些新分支又大多产生于邻近学科的组合,而每一个新知识分支的产生都有着自己的新目的。“跨学科研究的真正目的,就是通过实际上是建构性重新组合的一些交流,改造或改组知识的各个领域。[4]”

    最后,跨学科研究前途远大,但困难重重。需要客观分析,正确对待,破除学术迷信,弘扬创新思维与创造性研究学风。

    在社会与人文科学领域,跨学科研究,尽管一般都认为具有远大前途,但在实际发展中却比自然科学领域里落后得多,这是一个十分令人悲哀却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仔细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将其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

    第一,客观上讲,较之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跨学科研究的确存在更大的难度。它们之间存在着两个原则性差异:一方面,自然科学有一个等级顺序。这种等级顺序不是指学科的重要性,而是根据概念的前后演变关系和学科的递减或递增的普遍性与复杂性[5]。直言之,自然科学有一个学科分类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另一方面,自然学科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出各种各样把“高级”现象还原或非还原为“低级”现象的问题[6]。这两种情况都不断迫使每一位研究者把目光投射到本学科界线以外的地方,同时,每一个自然科学家也确实需要对在这一等级顺序中先于自己的学科有相当高度的训练,甚至还常常需要这些在先学科的研究者的合作。这样也必然使在先学科的研究者对后来学科所引起的问题发生兴趣。然而,人文社会科学则完全相反:第一,要在人文科学中寻找类似自然科学的顺序是徒劳的,至少到目前为止还不曾有人提出来过。第二,人文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各种现象不存在必须“还原”的问题,因此,各学科的学者们无须将眼光转向本学科以外的地方,各学科间的训练与合作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一个物理学家不懂数学绝无可能,但一个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不懂心理学或语言学则十分正常。

    此外,还有一些主观原因导致了跨学科研究困难的加剧:一是当前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使得研究者难以具备跨学科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尽管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淡化专业”的口号,但这种改革至多也只在各学科内部进行,远没有扩展到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现实中,各科教学越来越分离,依然封闭的大学院系,甚至在这些系内部专业里的悲剧性分配现象严重存在;第二是对人文社会科学的一种简单而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只有哲学才是综合的专门学科,其它学科间的综合要么是不必要的,要么是不可能的,这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学科分割与对立的程度。近年来,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现象虽有所好转,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当前学术界对待所谓的“专家”与“杂家”的鲜明态度足以使许多有进行跨学科研究欲念的人望而生畏。

    创新是科学进步的不竭动力,开放是一个学科发展的源头活水。我们只有从本质上认识跨学科研究的意义,才能走出学科界限森严、各学科内部又学派割据、专门化排斥综合化的怪圈,才能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研究人才,才能促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

    说到这里,的确感到离题太远,但不说这些,又难以昭示组织跨学科活动的本意。当然,我是否清楚的表明了态度,或者能够让读者从淮河流域污染治理的话题延伸,在于大家看到这样的一组文章后,能否有兴趣加入我们,能否使我们下一次的读书会有更多、更深入的成果,能够将这样一种学科交流与融合的平台真正打造成为新的学科增长极。

    期待着每一位有志者的参与,期待着每一份热心者的支持!

  (本文发表于《法学家茶座》第八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7月版)

   作者简介: 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专业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专业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环境法研究网

   责任编辑: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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