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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的选择权


发布时间:2006年8月9日 周永坤 点击次数:2466

 

    格洛丽亚•斯坦姆是女权主义运动的一位领导者兼作家。在史密斯大学演讲时,斯坦姆和听众分享了学生时代的一次特殊经历。在一次地理考察中,在蜿蜒的康涅狄格河畔,她发现了一只巨大的乌龟,它趴在一段路的护堤上。它显然是从河里爬出来的,经过一段土路才到了现在这个地方。它还在继续前进,随时有被汽车压死的危险。当时她想,“同是地球上的生物,我觉得帮助它是责无旁贷的。”于是她走上前,连拉带拽,最后总算把这只大乌龟从路障上带回岸边。这期间,它不断愤怒地想咬我一口。当她正要把乌龟推回河里时,地理学教授走了过来,并对她说:“你知道,为了在路边的泥里产卵,那只乌龟可能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才爬上公路,结果你要把它推回河里!”她当时懊恼极了。在后来的岁月里,她发现那次经历时刻提醒她不要犯主观臆断的错误:“不管你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在做事关‘乌龟’的决断时,都不要忘记先听听乌龟自己的意见。” (据《环球时报》2005年2月28日摘自美国“至理名言”网站的小文《应听乌龟的意见》,董国明编译 )。

    我相信斯坦姆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它的故事隐含着一个深刻的哲理:我们、尤其是权力拥有者在推进社会福利的时候不能当“上帝”。《圣经》中的上帝为了犹太人的幸福不惜使用重罚使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圣经》假设的前提是人的无知,他不能认识自己的幸福之所在,这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否认。现在的问题上,统治者不是上帝,上帝是全知全能的,而作为我们同类的统治者不可能做到,这就要求他们应当尊重被治者的选择。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假设应当是所有的人的同质性,在同质的人中间共同决定我们的现在与未来。我们没有理由以“为了你的幸福”为由而强迫他人干他不愿意干的事,因为那样做的实质是对他人判断力的蔑视,是对他人人格的否定,其结果就会产生“强迫他人自由”的荒唐之事。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是很惨痛的。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我们将人分成自己人和敌人两类,而后不把称为“敌人”的人当人看,把知识分子当作依附于敌人身上的“毛”,而后以“为了他们的幸福”为理由对之实行种种强制,对知识分子实行所谓的“思想改造”直到关进“牛棚”,其结果导致赤裸裸的暴政。当然,更进一步说,将人分成两类的做法本身就侵犯人权。所以,任何将人分成等级的道德与政治学说都是邪恶的,任何将人分成等级的法律都是非法。据此,我认为,阶级法理学本身就是罪恶,提倡这一理论的人无疑是助纣为虐。我们不要把自己当成上帝,老是强迫别人干这干那,还不让人说不。那样,实质上你扮演的将是奴隶主。

作者系苏州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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