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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运气


发布时间:2006年8月6日 周永坤 点击次数:2444

 

    传统的道德责任概念是康德所奠定的。它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自由意志控制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仅对自己所能选择与控制的行为负责。因此、道德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自由,对奴隶是不存在道德责任的。当道德说“我 应当”时,它隐含的前提就是“我可以”或“我可能”。从反面来讲就是“不可能即无责任”“无自由即无责任”。到目前为止,它仍然是现代法律责任理论的基石。 


  道德运气是“凡在某人所做的事情当中有某个重要的方面依赖于他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我们仍然在那个方面把他作为道德判断事物之处,这就被称之为道德运气。”(见张继选《道德运气与道德责任问题》《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21期,2001年冬季号)道德运气是伯纳德•威廉姆斯首先提出来的,其目的在于替代传统的道德责任理论。他所举的例子是,一个名叫高庚的年轻人放弃家庭责任而前往艺术家向往的地方去学艺。撇开家庭责任只就他学艺决定的合理性问题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预期标准,一种是结果标准。依前者,只要预期合理,其决定就是合理的。若依结果标准,则结果有赖于他无法控制的因素。则高庚决定的合理性就取决于他不能控制的因素——他的“运气”。


  威廉姆斯讨论的实际上是一种很特殊的道德现象,用富勒的分类来看就是属于“义务道德”,这类道德的责任问题不是责任理论的中心。责任理论的中心是“义务道德”的责任问题。用“道德运气”来否认传统以自由和行为为中心的道德责任理论无疑是轻率的。但是,这一理论却对修补传统道德责任理论的不足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传统理论有解释力上的问题,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是很勉强的。张继选所举的倒霉司机可算一例。A司机疏忽将车开上人行道,急刹车撞死车后快速奔跑之小孩,B司机同样将车开上人行道,结果却无事。对两个司机的处罚肯定不同。原因何在?是A的运气不好。应该说,现代责任理论是人类责任观念的革命,是对人之为人的尊重。在古代,人常因自己不能控制的因素负责:身分、出身、神意、统治者的喜怒等等。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些因素逐渐被人法律责任领域剔除。但是,人们过于的乐观了,这些与自身无关的因素不少还残存于现代法律责任之中。不同的是它不再以单独的面目出现,而是隐藏在其它因素之中。例如,“蛋壳脑袋”理论。A打了“壳蛋脑袋”致其死亡,B以相同的方式与力度打击了一个正常人的脑袋,不构成伤害。与B相较,我们只能说A是个倒霉蛋,他因自己的运气而承担责任。更为普遍的是,所谓“社会治安状况”、“被害人态度”、“民愤”甚至法官的“情感”无不成为事实上导致责任的因素。对一个被告来说,本来判5年,却因为“社会治安”这个他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实际上被判了8年。法学家的理论只把责任归之于他的盗窃或伤害,把“道德运气”这一重要因素给掩盖了。如果我们把这个因素抖露出来,我们就要进一步问:这是否合理?

    循着这条思路,我们可以对“道德运气”在现代法律责任中的存在作进一步的研究,将不合理的成分从法律责任中清除出去,以使法律责任体系更趋合理。要对“道德运气”领域作出划分,其标准是责任本身是否合理,不能以其它的功利的理由作为归责的理由。例如前述的A司机的责任、袭击“蛋壳脑袋”者的责任便合理的,因为是为了在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间达于公平;而“社会治安”、“民愤”、“被害人态度”之类则是不合理的,前两者是因为他考虑了社会功利,被告承担“社会治安不好”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要被告依被害人的态度来承担责任更是不合理的,因为被害人是纠纷的一方,且态度是无法量化的。 

作者系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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