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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后发劣势


兼与贺卫方先生商榷“中国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日 王树乙 点击次数:1579

 

贺卫方先生是笔者最为尊敬的中国法学家,他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热心与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他是一个入世的法学家,身体力行普及现代法治观念,古道热肠推进中国司法改革。无庸讳言,中国有贺卫方先生是幸运的。最近重读了贺卫方先生在搜狐文化论坛上一篇旧文《中国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颇有收获,贺先生认为“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中国的法院也开始了规模越来越大的改革。”这一点,我想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仅是地方法院的改革风起云涌,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9年10月公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次以纲要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划全国法院今后五年改革的发展蓝图,也是为了法制统一,而对全国各地花样繁多的司法改革的一个宏观调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4年10月26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时表示,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基本拟定,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公布并组织实施。
  但是,正如贺先生的判断:“在这种改革进行了二十余年的今天,参与、推动改革的人们似乎多多少少出现了某种无力感。尽管改革措施不断地推出,然而,实际的效果却是不尽如人意。………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如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与法官公信力进而增强司法独立地位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已有的弊病,甚至导致新的弊病产生”。贺先生在此对目前法院改革形势的基本判断是笔者与贺先生商榷问题的共同前提。但是贺先生为法院改革困境开出的方子是笔者不敢苟同的,贺先生认为“怎样走出这个怪圈?也许我们无从发现某个具有决定性的着力点,在我看来,有关现代司法以及现代政府建构的基本道理的更全面、更深入的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法院自身在法官选任、司法权行使方式、法院管理以及司法职业伦理等制度的建设方面更加明确、清晰和有力的改革也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贺先生后文较为详细地提出了几条具体的改革策略:(一)法官选任制度。从学历和考试角度大力提高进入法院的门槛,从而提高法官的素质。(二)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依据司法权的性质,尽管可能出现两种可能的效果,或者司法的尊严得以逐渐确立,或者消极中立蜕变为消沉孤立,但是法院必须以消极中立的方式行使司法权。(三)法院管理制度。保障法官个人独立地位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法官个人的独立,为此要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
  对于这些措施的短期效果,笔者并不怀疑,但是它的代价与远期效果正是笔者所深深忧虑的,笔者认为通过司法技术的改革以至臻于完善以达到司法独立,进而达到一种国人梦寐以求的法治状态,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梦。这种对法治梦境的追求犯了结构性的错误,它会导向一种精巧的法制统治。走出怪圈的决定性的着力点,贺先生也并非没有发现,它正是被司法技术改革所遮蔽了的宪政改革,贺先生没有展开细密的论证,正是笔者感到遗憾的问题。当然这种遗憾也不仅是对贺先生一人的。在一个需要改革、以致在某种程度上“改革”本身也被意识形态化的语境之下,法院制度的改革风起云涌,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改革措施层出不穷,在改革中涌现了一批典型法院和模范法官,当然还有我们的法学家。他们像时代的弄潮儿一样奉献着自己的智慧,致力于解决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对现实问题的直接反应式改革,想在不改变宪政制度的条件下,通过具体司法技术措施的改良完善来实现法治化。这在当时效果当然好过不完善的司法漏洞对司法公正的侵害,但是他却是以宪政改革的悬置和推后为代价。
  正如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所断言的:今天的中国经济学家经常谈论经济发展的后发优势而很少注意西方经济学家所关心的后发劣势,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我们目前的司法改革同样面临这样的困境,司法界和学术界热衷于谈论具体的司法技术改革,对于司法改革的后发劣势只字不提。用具体的司法技术措施的修补改良来代替宪政改革。因为宪政改革比司法技术的改革远为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但是更多司法技术改革的空间反而使宪政改革被延缓。司法改革代替宪政改革的策略,如同在经济改革中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变革一样,都是短期效果还不差,但是长期代价极高,它会大大延缓法治化进程并且大大增加宪政改革的难度。
  目前,中国司法改革大力提倡提高法官的学历素质,是典型的司法改革后发劣势的表现,真正要利用司法改革的后发优势应该提倡宪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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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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