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转型时代的警察权

转型时代的警察权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日 萧瀚 点击次数:1379

 

作者按:本文发表于2004年11月30日的《第一财经日报》,标题、内容均有有改动,现将原文发表于此。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警察权到底该扩张还是收缩的大问题。
  草案增加了14项处罚内容,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例如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制造噪音影响邻里、饲养动物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等等都属于受处罚的范围。
  如果草案通过,虽然它也力图减少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规定了比原来更为严格的处罚程序,但警察权还是明显扩大了。
  警察权的实质是人们将自己本应享有的自卫权部分地转让给政府,政府招募警察保障社会治安、保障人权,因此,警察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到底是否令人满意是最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展还是收缩警察权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的现状和人们对现行警察权行使的满意度而定,随意扩张或收缩可能都是有害的。
  《笑林广记》里有则笑话,一位父亲物色了两个男人作为女婿候选人,其中张三貌若潘安,风流倜傥,但家徒四壁,而李四则年龄稍大,其貌不扬,但家里殷实富足,父亲问女儿愿意嫁哪个,女儿很为难,羞涩地说:“那就住在张三家,吃在李四家。”
  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对警察权该扩张还是该收缩的心理就类似于此,处于两难之中。
  狄更斯笔下的18世纪英国是一个“最美好的时代,也是最糟糕的时代;…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这些话同样也可以形容当代转型中国,也许普通人表达这种感受更加生活化,例如“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反映了这种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转型特征。与以前相比,社会确实更加富足、有生气和活力,个体的自由度明显增大,同时,原有的伦理依托在消解,而新的社会伦理却没有同步建立,社会治安因此恶化。
  警察局不是世外桃源,同样身处转型漩涡,行政伦理也处于新旧交替的环境下。总体看,全能主义的强力统治在全社会的宽松化过程中被逐步消融,而局部的一时一事看,一则全能主义的思维方式并不因此完全消颓,二则部分行政人员的私利介入,导致这些人借助新旧不接的空档为非作歹,从而败坏警察权的基础,导致社会对警察权的不信任。
  历年发生的诸多警察打人、杀人、随意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参与犯罪组织等恶性事件就充分暴露了警察行政伦理的混乱无序,因此如果认为扩张警察权就必然改善治安,加强执政能力,却是未必的事情。草案也反映出政府在扩大警察权问题上心存疑虑,并不那么坚决。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改革前的国家强力行政碾碎了所有与公民社会相关的中间力量,改革开放以后,这一中间层尚处起步的幼弱阶段,社会自组织能力太弱,散兵游勇的个人无法面对破坏社会的力量。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谈及18世纪中期的法国行政风尚时尖锐地指出了与当代中国类似的情况,他说:“由于中央政权已经摧毁了所有中间政权机构,因而在中央政权和个人之间,只存在广阔空旷的空间,因此在个人眼中,中央政权已成为社会机器的唯一动力,成为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唯一代理人。…政府既然取代了上帝,每个人出于个人需要,自然就要祈求政府。”
  因此,以非政府组织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尚未形成,社会的无序状态促使人们只能将希望重新寄托在政府身上,希望他们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但社会毕竟不再是全能政治时代,人们同样担心警察权过大侵害公民自由,希望公共权力尽量蜷缩在最小范围内,只有在人们需要的时候才应声出击保护人权。因此,社会对警察权的扩张还是退缩也很矛盾。
  因为这些原因,身处当代的人们,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普通公民以及社会的总体心理,对于警察权的规模与边界都存在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心理,草案的合法性处于这种微妙的平衡之中,如果立法机关在与社会取得有效沟通前就按部就班地通过,必将导致该法根基不稳。
  为此,立法者如果希望自己的立法权威得到承认甚至加强,就需要将立法过程透明化、民主化,说得简单一点就是让社会参与得更多,还给社会更大的立法决定权,这就需要在立法程序上更加民主化。
  具体做法是,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让社会了解草案具体细节内容,便于人们参与讨论,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了解社会对治安问题和治安状况关注的重点,举行立法听证会,将与社会的沟通正式纳入立法程序,这样,立法者审议草案就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转型时代,立法也好,政策制定也罢,只有用民主的方式,才能使政府行为争取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同,也才能使政府、社会活动最大程度地依法进行,立法民主化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托克维尔所谓“条规强硬严峻,实行起来软弱松怠”的恶果。
  总之,立法民主化是社会稳定的坚强堡垒,是转型时代确保政府与社会共渡蜜月而不是同床异梦的最佳途径。2004/11/28

  转载于中国私法网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刘辉

上一条: 布迪厄论知识分子理论

下一条: 正视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后发劣势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