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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和交易费用的对话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7日 丁丁 沈浪 点击次数:1609

 

【沈浪】05:25:06 7/18/01 
  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夜晚,通过网络,我得以在浙江大学的经济论坛上,向汪丁丁先生请教。虽然丁丁是个知名学者,但是我们之间的对话非常平等。我从中受益匪浅。现把有关内容转过来给大家看看。对丁丁有兴趣的,可以直接去向丁丁请教。网址http://www.cec.zju.edu.cn/forums/default.asp ;

主题:请教丁丁和大家:关于产权和交易费用

【shen-lang】2001/07/18 02:27:25 
  我是学法律的,但是因为看了丁丁的书,对经济学也有点兴趣。而法经济学的发展也告诉我们,法学和经济学的互动,会产生多么伟大的成果!
  科斯说,由于存在交易费用,所以需要清楚的产权界定。但是法律上有一个规范却告诉我:产权的界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多少。比如我向丁丁借了一本书,某乙以为这书是我的,愿意出高价买下。我就把书卖给了他。在这个case中,我没有所有权,丁丁既没有授权我卖书,知道后也不追认。在一般情形下,我是侵犯了丁丁的所有权,我的这个交易无效,某乙也不能取得这本书的所有权。但是按照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某乙只要在买书时不知道这些情况,就可以取得这本书的所有权。法律做这个规定,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解释,是为了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利益,维护诚实信用的私法原则。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认为这个制度安排的意义,就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因为要求每个从事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时先查清真实的产权情况,交易费用往往很大,从而可能导致交易难以开展。而根据这一制度,交易人只要尽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进行交易并且依法取得其交易成果,而不管交易标的的产权的真实情形。
  从这里出发,我对科斯定理有了一些基本的看法。科斯说,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初始的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必要的。我不是很了解这里的初始的含义。我的知识结构告诉我,这里的初始,是不存在的。科斯这个界定,实际上还是停留在他所批评的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理想世界中,并没有真正回到现象的、经验的、真实的世界中来。在真实的世界中,产权不是交易的前提、基础,而是结果。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我们前面曾经讨论巴泽尔的观点:产权的界定是需要交易费用的,因此完全清楚的产权界定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很容易把我们引向何为清楚的概念争论,但是根据我上面的分析,似乎可以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产权的界定是由交易费用决定的。因此何为清楚,也应该以交易费用来判断。我觉得这样一样,就可以解释很多产权界定不清楚但是交易还可以进行的情形。
  言之草草,请多指教。

【dingding】2001/07/18 : 02:42:52 回复
  沈浪,刚上网就看到你的帖子,很高兴。你的故事非常出色!是我见到过的网上的出色故事之一(另外一个出色故事,例如,在这个论坛里,是“小未”贴的关于公共厕所的故事)。
  你对科斯的批评,有真理性,也有,估计是有,误读之处。容我先说明你可能误读的地方:科斯定理说的是: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安排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交易费用等于零时,产权怎样安排都同等有效率。所以,交易费用必须大于零,才使得产权的安排,有效率上的差别,从而研究产权才有意义。
  所以,科斯定理,至少我理解的这种含义,并没有说: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必要的。
  国内经济学家在以往讨论产权界定和科斯定理时,往往“六经注我”,用科斯定理来加强自己的“产权主义”立场而已。
  产权界定是个“过程”,开始的时候,参与这一过程的人群,没有谁认识到界定产权的必要性,例如原始公社的人群对公共草场的产权的认识。然后,公共产权在“拥挤效应”出现以后发生了所谓“稀缺性”,人们开始意识到界定产权边界的意义。于是,人们把一部分资源用来“克服交易费用”以便界定产权。这时产权的界定未必就清晰,按照经济原则,或许界定到“好用”就可以了。最后,产权所包含的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增加,迫使人们不断增加“用于克服清晰界定产权所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的”资源。于是在界定产权的努力与界定产权能够带来的好处之间存在均衡,这一均衡总是不断演变的,或许走向更加清晰的产权界定,或许,很可以想象地,走向更加模糊的产权界定!
  上述的“过程”,就是我所谓的“社会博弈”。在社会博弈里,法律的考虑是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从你的帖子里学到了许多重要的东西。请继续批评。
  丁丁

【workman】2001/07/18 : 02:45:09 回复
  这个分析似乎在郑百文重组的实例中可以证明。产权界定的严格,会使交易无法进行。

【shen-lang】2001/07/18 : 03:38:32 回复
  丁丁,很高兴看到你的回复。你指出我是否存在误读,我对科斯知之不深,无法回答。我的思考,不过是遵循你所提倡的“直面现象”的方法。我所直面的现象,就是你所说的目前经济学界普遍存在的“误读”。这种误读把产权和具体的社会实践过程脱离开来,我觉得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倾向。比如片面强调私有、产权界定的清晰等等,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如果不考虑现有的社会条件,一味强调私有、追求产权清晰界定,交易费用可能会很高,反而会造成极坏的结果。
  出现这种情形,我想原因之一,是很多人忽视了知识的本质。我很高兴看到你关于知识是一种过程的论述。这个过程,在我看来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的理解和占有,必须投入到知识的自我生成之中去,用一句很海德格尔的话来说,就是“去-知识”。我们获得的知识,不过是知识的自我生成而已。二是你所说的直面现象。所谓的直面现象,我觉得应该从哲学的层面上来理解。现象虽然是经验中的事实,但是不是每个事实都能成为现象。因为按照胡塞尔的哲学,“现象”是能够自我显现的东西。要把经验事实转化成现象,也有一个“去-现象”的过程,要必须经过一个艰难的认知过程。
  我想,把知识区分为继受的知识和作为现象自我显现的知识,或许能更好地理解你的知识理论。相对来说,我更重视第二个层面:直面现象的层面。因为这是真正的知识的基础,是活生生的、原创的知识的发源地。而上述我们所讨论的误解,就在于解读者只注意到了第一个层面的知识,而忽视了第二个也是更根本的知识的性质,纸上谈兵,危害莫大业。
  作为过程的知识和社会搏奕的理论,是你一直表达的思想。就我个人而言,可能是误读吧,我认为前者是更基本的,突出的是去体验和创造的过程。而后者更多的是你去知识后的一种反思,是对你的知识体验的进行反思后获得的具体知识。我愿意做这样一个区分,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既可以接受你关于知识是一个过程的教导,努力地去知识,同时也可以对你的社会搏奕理论保持一种独立的阅读,并且超越你的具体知识去直面现象。这样,我们才可以在去知识的路上对话。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我的这些想法,都是来源于对你的阅读,非常希望得到你的指点。

【dingding】2001/07/18 : 04:14:11 回复
  当然,沈浪,我同意你的这些看法,每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误读”,所谓“创造性误读”,然后通过社会交往达到一个公认的“核”,即对事物的比较有说服力的阐释。
  关于胡塞尔现象学和你的阐释,我始终存些疑问,但毕竟,大致同意。你的“第二层次的知识”,即我所说的“自我显现的逻各斯”,在我们共同阅读的哲学层面是可以成立的。我想强调的,是你是否注意到我在谈论“逻各斯”时使用的整个语句:“大众分享的逻各斯在对话中昭显自身。”这里包含两个侧面:(1)逻各斯昭显自身,也就是你的“第二层次知识”;(2)大众分享的逻各斯,即我们说的“局部知识”,每个人的局部实践中都涌现出来的个人知识,你如何处理这部分或这一侧面的“知识”呢?我用“对话或交往过程”来整合这一类知识。(1)及(2)共同构成对“逻各斯”的认知条件,缺一不可。与对话或社会交往关系密切的,就经济学理论而言,是社会博弈。这回到你对知识第一层面的“批评”?
  丁丁

【shen-lang】2001/07/18 : 05:13:44 回复
  丁丁,看到你的回复,我好像突然明白了什么。但是这个问题实在太深奥了,我必须认真思考和消化。感谢网络,能让我和远在夏威夷的你对话。这种对话,对我来说,既艰难,也很兴奋。虽然我现在还不能真正理解你的思想的精微深邃,但是通过今晚的对话,我还是感觉到了一种可以分享的逻各斯正在昭现自身。谢谢你带给我这样美妙的经历。

【dingding】2001/07/18 : 11:17:36 回复
  我何尝没有从对话中获得美妙的享受呢?我也感谢你,沈浪。
  丁丁

【小未】2001/07/18 : 13:41:32 回复
  1、谢谢丁丁。上这个论坛的成本太高,我许多次都想放弃,但和丁丁对话的收益太高,所以我还是痛苦地忍受。
  2、谢谢沈浪。你写丁丁的文章让我很感动,想给你回点文字,但又回复不了,这次我就反复了十多次并加上耐心等待。我也是时常想丁丁时,就去看他的书,这样地和他对话,有时似乎可以听见他的夏威夷海边的风声和涛声。
  3、我的公厕故事准备写篇文章,故事结构已经写了2000字,争取写个象样的文章出来请丁丁和大家批评。我那个帖子因为出现乱码,可能很难上去和大家讨论了。
  4、沈浪的这个故事很有意思。虽然你对科斯的理解有些问题,但从交易费用角度来理解产权,是很正确的。巴泽尔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产权的,因为界定产权需要交易费用,所以出现“公共领域”。我同意你对你的CSAE的分析,但有一点我想补充的是,你虽然没有拥有丁丁的书的在法律上的产权,但乙在和你交易时已经确定了你对书的产权,这是你们交易的前提,否则就是无效的,并且是初始就是无效合同,在合同上叫恶意串通。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减少交易费用的。POSNE说普通法的效率概念就是这个意思。从交易费用角度,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有的法律制度消失了,有的却存在了几百年,并且继续存在下去。
  小未

【shen-lang】2001/07/18 : 14:53:37 回复
  小未,谢谢你分享我对丁丁的感受。这样的快乐总是因分享而递增。你对我的补充很有意思。尤其是你这个说法,很尤启发性。你说:“你虽然没有拥有丁丁的书的在法律上的产权,但乙在和你交易时已经确定了你对书的产权。”我看了就想这样一个问题:乙有权确定我对书的产权吗?显然没有。这种确定只是乙作为一个普通的交易者的一个主观的、而且是错误的判断。但是即使这个判断是主观和错误的,法律依然允许乙合法取得书的所有权。这里的关键,我想不是因为乙在交易时确定了我对书的产权(他无权确定,而且他的判断还是错误的。),而是他尽了一个普通交易者的注意义务。法律只要求交易者在交易时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因为这样的交易费用最低。经过这样的分析,或许我们就能够对交易费用、产权和法律的关系有更进一步的理解了?
  请继续指教。也希望能早日看到你的文章。

【dingding】2001/07/18 : 15:41:23 回复
  我补充一个观察。在美国,买房子的人通常要支付大约1万美元左右的费用请专业事务所调查房产的历史,防止因为“非法”而在买房之后被法院判给历史上真正合法的房产所有者。我觉得沈浪的看法有道理,如果产权涉及的经济利益很大,那么,人们会支付相当大的费用调查清楚财产的产权史。
  丁丁

【civillaw】2001/07/18 : 21:01:01 回复
  还可以思考的是:不动产与动产问题‘法律制度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抵押中的法定登记及意定登记问题,这些都与产权及交易费用紧密相连。

【chew】2001/07/19 : 00:00:40 回复
  我个人认为,Coase的《社会的成本问题》主要贡献在于指出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中,产权的界定影响资源的配置,他在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到,在人的社会里,我们谈资源的配置首先涉及权利问题,即是谁的权利、分别有多少权利(这样就有主体了);Bazel又指出由于交易费用,权利的界定不可能完备,并针对不同的案例对交易费用做出分类,使我们能更一般地看现实问题。
  如果要从社会的行为与秩序角度看,即在不同的条件下,人的行为如何与正式、非正式规则互动。

【chew】2001/07/19 : 00:10:01 回复
  shen-lang,终于和您偶遇,我是经济学的初学者,研究方向是法经济学,非常希望能与您交流。
  钱滔

【shen-lang】2001/07/19 : 00:11:41 回复
  因为有交易,人们才发现权利具有相互性,因此需要对权利进行界定。权利是交易的产物。界定权利,同样需要交易费用,所以对权利的最优界定,必然是交易费用最小的界定。

【chew】2001/07/19 : 00:19:22 回复
  不知shen-lang对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法经济学有什么看法。

【shen-lang】2001/07/19 : 00:19:53 回复
  钱滔:你好。对于法律和经济学,我都是外行。我的专业不是这些。我只是因为有兴趣,才读了一些这方面的书。我也希望和大家进行交流,包括你。这样的交流真是美妙。

【chew】2001/07/19 : 00:27:12 回复
  诧异,您的法学不错。我觉得您的网站非常不错,以后在经常访问过程中一定会有收获,我一直以来觉得法学的逻辑不强,您怎么看。

【shen-lang】2001/07/19 : 00:30:18 回复
  钱滔:你的问题太大,我不知道怎么回答。

【shen-lang】2001/07/19 : 00:37:00 回复
  法律的逻辑,尤其是大陆法系的逻辑太强了,我自学法律(主要是民法)快三年了,总的感觉是越学越吃力。因为一个简单的规范,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这个领域,我实在是敬畏的很。

【chew】2001/07/19 : 00:47:03 回复
  Sorry,我主要是指从法哲学到法理学,再到各部门法的逻辑上的一致性。

【shen-lang】2001/07/19 : 19:03:57 回复
  钱滔:sorry,昨晚因为有事,不能和你交流。法经济学是个有趣的问题,值得研习。我们一起努力吧。
  dingding的补充观察很有意思。在不动产交易中,各国法律普遍采取了登记制度。登记的好处有两点:一是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减低交易人查实房产产权的交易费用;二是法律赋予这种登记公示以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律承诺:已登记的产权人为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交易相对人因相信登记资料而进行的交易,法律将予以保护。这样一来,交易人在交易时,只需要察看登记资料就可以了,而不用去核查其资料的真实性。这样交易费用就被大大降低了。
  在登记制度下,由于存在虚假登记和登记失误等情形,会发生登记的产权和实际产权不一致的情形,有可能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登记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交易费用。这里的交易成本,就是因登记错误对实际产权人的损害。
  为了减少因登记错误所收的损害,法律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如果你对已登记的产权有异议,也可以进行登记,说明异议所在。交易人知道这个异议后还进行交易,就必须承担这个异议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你的异议不成立,而且给登记的产权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异议登记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它为真实的产权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可以减少登记制度对实际产权人的损害,从而降低了登记制度自身的交易费用。
  通过这个制度分析,我们可以观察到法律制度是如何由交易费用来决定和演进的:法律为了较少交易费用,设立了登记制度;而异议登记制度又进一步降低了登记制度自身的交易费用。这个分析使我们相信:我们“事后”所选择的法律制度,通常总是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

【chew】2001/07/19 : 23:30:11 回复
  好!我也认为法经济学确实是有趣并值得研讨的学科。我的理解是权利的真实界定是一个过程,并且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权利又是不能完备地界定。所以,交易的过程和产权界定的过程是同一个社会博弈过程(这里有第一、二、三方参与博弈)。您的买书的故事和小未的公厕的故事都很有意思,在其中都可以体会到一、二、三方的作用。象登记制度有公示和约束的作用,不知这样理解正确否?
  另外,我的一些主要观点在“关于法经济学和社会的行为与规则”和“立法的效率思考”两个主题下有一些不成熟的表述,请您批评。
  钱滔

【dingding】2001/07/20 : 03:11:50 回复
  沈浪的解释太有意思了!很感谢。可否请你去读一下我在另一主题(“自由的制度基础”)里与“linb”关于美国新闻自由的争论?并发表意见?尤其是解释性的意见。
  感谢。
  丁丁

【小未】2001/07/20 : 09:02:09 回复
  沈浪,看来我还得再对我的补充进一步分析一下。我的意思是对科斯的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产权的清晰界定是交易前提的理解。在这里要提出的是产权可以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分离,就是说你不拥有丁丁的书在法律上的产权,但拥有事实上的产权,例如书在你手里。是这点构成了乙和你发生交易的前提。乙不是有权确定你对书的产权,而是需要有足够的义务来确定你对书的产权。例如说如果书不在你手里而是在丁丁手里,那么乙就需要你提供证明书的产权是你的证据才能够交易,否则会因为乙没有足够注意(这也是交易费用)使得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提出乙即使在主观上的有过错是不成立的,乙必须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这是乙必须付出的交易费用)。
  丁丁的补充例子非常重要,为什么在不动产交易中需要对对方在法律上的产权进行确定?你举的个案在我的记忆里只能是不动产,并且是经济价值不大的那类。从丁丁补充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减少交易费用的这一性质。因为法律是有执行成本的,如果执行成本远高于经济收益,人们会选择放弃。如果经济收益高于法律的执行成本,那么人们会选择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产权。
  从法律角度再来分解一下你的CASE,虽然丁丁失去直接对乙在法律上的追偿权利,但仍然可以对你进行追偿的。这样我们再来从交易费用角度来理解法律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对产权制度的设计。再来理解科斯的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是交易的前提。我还要补充一点的事,只有私有产权才是有可能清晰界定的。
  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理解,请大家批评。

【shen-lang】2001/07/20 : 11:48:54 回复
  dingding,谢谢你的肯定,我这就去看看,希望能提出一些看法和你交流。
  小未,你的分析细致深入,总能在我的分析的极限处,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我同意你的分析,乙的注意义务就是法律认可的信息成本。乙只要付出了这个成本,就能够交换到法律的保护力。
  不过,你的回复对我有一处误读。我说的是乙的判断是主观和错误的(请注意这里的“和”字),而不是主观上的错误。这两个表述具有重大的区别,你已经指出来了,我非常同意。我很敬服你的分析的功力。希望多交流。

【dingding】2001/07/28 : 14:30:19 回复
  沈浪,我这里找到另一个产权与交易费用的问题,或许是个问题:北欧“宜家”家具的英文是“IKEA”,韩国“企亚”汽车的英文是“KEA”。我问过一位朋友,假如“企亚”突然要建立英文网站,并且按照时髦作法把自己的网站命名为“iKEA”,那么,根据“宜家”在中国胜诉的案例,为什么宜家不能起诉企亚呢?或者,企亚为什么不能起诉宜家呢?互联网域名的产权界定到底目前有哪些法学理论可供借鉴呢?
  丁丁

【shen-lang】2001/07/29 : 11:14:41 回复
  dingding,前几天这里一直上不来,今天看到你的问题。我先思考一下。请稍候。沈浪。

【dingding】2001/08/02 : 08:50:08 回复
  这一主题很重要,希望有人提出进一步看法。
  丁丁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经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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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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