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输入关键词,搜集的资料信手得来,尽管著作权人注明“以上内容版权所有,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但这种运用自如的“免费的拿来主义”的做法仍愈演愈烈,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令人关注的法律领域。
5月24日至25日,“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来自美国、日本、德国及国内70多名专家学者,以“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为主题开展热烈讨论,与会者就网络传播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产生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在网络时代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网络挑战传统著作权的保护
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无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个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更为便捷,整个世界成为一个地球村。但是高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使我们无法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精神产品,我们的作品将更容易地被他人任意抄袭、剽窃或传播,盗版也因此可能变得更为猖獗。在这个知识就是经济、知识产权就是金钱的时代,版权保护的不充分无疑意味着财富的大量流失。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副主席沈仁干说,在互联网刚刚问世的时候,或多或少要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作者的正当权益,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版权制度造成冲击。
率先在我国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并见证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说,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近年来,网络触礁,著作权屡屡遭侵权,已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29日,作家陈大超壮告新浪网侵犯著作权案,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新浪网自2002年5月9日至2003年11月12日,将原告发表在《工人日报》、《人民网》、《中华读书报》上的《拖欠稿费也是“拖欠民工工资”》的22件文学作品,转载到新浪网使用。在此期间,被告新浪网从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侵权的作品目录及作品,要求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费22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误工费1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近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我省首例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原告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公司网络实名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注销另一被告在其网站上注册的“亿房网”实名,终断“亿房网”实名与武汉房屋信息网的直达;并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是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网络实名侵权案件,全国尚没有此类案件处理的先例。
诸如此类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实为网络侵权冰山之一角,却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究其原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现有法律规范在体例、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以及网络道德建设的匮乏也是重要的因素。
法益优先与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对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著作权的保护要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
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合理使用制度深厚的法哲学基础体现出了法律理性的公平、正义。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合同优先于合理使用,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通过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
在目前网络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扮演“公众”的角色,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演化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也蕴含着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利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文化成果,从而使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大大深化。其最终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的保护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
国际通用的法益优先原则,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原则,一向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即出于公众利益目标,在一定情况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著作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围绕利益平衡这一核心目标。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造就了其利益平衡法的基本特征,现代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作者权益和促进信息传播方面两点之间寻找着平衡点。
著作权法回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设立网络传播权作为新型的著作权权利类型,赋予作者和权利人新的权利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在法律滞后期内大量产生的新型侵权行为,保护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权利完整。网络“无中心”、“数字化”的基本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荡然无存,便捷、快速、个性化的数字化复制和传递,让传统高昂的侵权成本几乎为零。权利人面临着难以维系的作品权利和权利安全。
作为网络空间发展核心的“自由共享、合理使用”一夜间由免费的午餐变成了最后的晚餐。大量网站和数据库由于对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不得不增加技术限制手段限制公众自由获取信息。如华中科技大学网络中心研制的邮件网关、高性能加密机等防火墙系列产品,对进入网络之前进行保护,对关键资源进行保护,对整个内部网进行保护,用户没通关认证,无法访问和查阅资料,从而保护信息在网络上运行安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空间。合理使用这项相对作者绝对权利限制的措施几无施展之地。新增的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等传统权利限制手段力量强度对比的严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复兴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
沈仁干辩证阐述了互联网的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关系。他说,互联网传播作品引起的侵权纠纷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处理。既不要让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也不能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表演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起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兼顾作品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在对作者和利益激励与满足公众需求的利益之间寻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最佳边界。
【资料来源:湖北日报 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