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资料显示,去年我国各地各部门共制定2026件法规规章,均已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率达100%,同时,通过备案工作,也发现了备案的法规规章在内容上存在五大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权力,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限制相对人权利,超越职权立法和立法程序不合法等等
应当说,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一直是我们在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颁布实施第一年,法规规章备案率能实现100%,这在我国当前立法主体多层次,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的法制环境下,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了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立法程序更加制度化、法制化,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实现了一个新的飞跃。然而,报道也有让笔者感到十分困惑的地方,不吐不快:难道备案仅仅是“备而不查”或发现问题之后“不了了之”?
其实,这涉及到我们设置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目的问题。“良法推动社会发展,给人民带来福祉;恶法阻碍社会发展,给人民带来灾难。”由于法规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活动,将对社会和不特定的公民和团体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恶法,防止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利用职权,通过实施违法的法规规章以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损害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制约是至关重要的。在当前法规规章不在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就显得更加具有特别突出的作用。从报道可以看出,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备案也确实发现了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在法治的视野中应当说算得上是严重违法的。令笔者感到困惑的是,报道对“发现问题”讲得可谓很详细,可对公众更为关注的如何“解决问题”却不得而知。按常理,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下,如果有法规规章在备案审查中被发现问题并进而被依法处理,也应当算作重大新闻而见诸报端的,但遗憾的是,笔者不仅这次没见着,以前也没有见过。因此,结论只能是我们在法规规章备案过程中只重视“发现问题”(这当然也很重要),而更为重要的处理环节却被无情的忽略了。需要说明的是,在《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是不缺乏对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途径的。
在我国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中,针对立法中备案审查不力的状况,现在备案率实现百分百固然可喜,但更重要的是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这才是“备案”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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