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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2012年度中国私法网私法研究点击率排行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中国私法网编辑:何抒然 石家丽 点击次数:4330

    一、民法专题
 
    金龙腾飞送冬去 银蛇曼舞迎春来。在过去的2012年里,我们可以清晰的感受到民法学研究在这一年里的巨大发展。鉴于人力、资源所限,我们谨根据中国私法网2012年度“私法研究”版块所上传的论文点击率来略窥我国民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以及法治进步的细节变化。
 
    在过去的一年里,经过私法网各位编辑的精心甄选,我们共上传了84篇论文至“民法专题”版块,其内容大至整个民法典的模式设计,中含总则、物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以及人格权法的分类研究,小则包括某个特定法条、规则、原则的精细分析,可谓基本涵盖了民法研究的各个领域和层面。而此次入围点击率前十名的论文,既有名家老将的专业手笔,也有法学新秀的独立声音。
 
    法学名家崔建远教授以一篇《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位居点击率排行之首,其对违反从给付义务须到达何种标准方允许解除合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不可抗力、给付迟延等条件下解除合同的程度标准进行了分析,从而厘清了《合同法》中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条件标准,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上榜的还有学界新秀熊琦博士的《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其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意义入手,对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论述了降低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的替代制度。总之,法学界的名家老将与学界新秀一起,对各种法学难题既进行宏观上的整体概括,又作出了微观上细致分析,其不仅显示了作者自信而笃定的学术根基,更向读者展示了一幅粗笔写意下兼具工笔细描的法学卷轴。
 
    《侵权责任法》颁布已三年有余,但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而其仍然是学者们密切关注的大事件。本网站2012年度上榜的民法论文当中就有杨立新的《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 媒体) 侵权否认说”商榷》、王利明的《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和钟瑞栋的《论《侵权责任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等数篇文章,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着实务界应用《侵权责任法》时所出现的各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问题,以解释学的视角对立法者的意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把纸上的法真正落实到生活中去作出了巨大贡献。
 
    此外,在农地法律制度领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教授及其所带领的团队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和《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两篇文章占据了点击率排行榜上的一席之地;李永军的《自然之债源流考评》、高圣平、杨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因其深入浅出的论述模式、理论与实际并重的写作方式也受到了读者们的喜爱,分别占据了点击率排行榜的第五名和第九名。
我们期待,2013年能够涌现出更多紧扣法学发展脉搏的学术佳作,更多体现另类视角下与众不同却又合乎情理的声音!
 
【民法专题点击率排行】
1、崔建远: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
点击次数:683
[摘  要]: 违反从给付义务必须达到相对人的合同目的因此而落空的程度才允许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尚无废除的必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被解释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金钱给付作为合同标的场合,付款迟延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必须从严把握。
[关键词]: 一般法定的解除条件从给付义务 不可抗力 合同目的
 
2、杨立新: 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 媒体) 侵权否认说”商榷
点击次数:592
[摘  要]: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学者把侵权责任法与新闻传播法相互结合进行研究,形成了媒体侵权责任法这一边缘学科。这一研究方式弥补了新闻传播法立法不足的问题,发挥了制裁媒体侵权、保护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同时,又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正确认定媒体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媒体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媒体侵权责任法将会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继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关键词]: 媒体侵权责任法;媒体侵权行为;媒体权利
 
3、 王利明: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点击次数:506
[摘 要]: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在其中。在产品责任中应当采狭义的损害概念,将损害与妨碍和危险区分开来。单纯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并不能要求赔偿此种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对于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营业损失,在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或可预见性时,应当对此种纯经济损失提供补救。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进行扩张,否则将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实现。
[关键词]: 产品责任损害 妨碍 危险 纯粹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
 
4、钟瑞栋:论《侵权责任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
点击次数:503
[摘 要]: 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编来制定的,其规范构造必须符合民法典对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要求。从法典的内部视角来看,《侵权责任法》形式理性的核心问题是一般条款的设置和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程度问题,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将多少侵权行为类型规定在法典之中以及如何妥当安排这些条文在法典中的顺序和位置。从法典的外部视角来看,作为民法典一编的《侵权责任法》如何与民事特别法中的侵权法规范相互协调,以实现侵权法的体系化和避免重复立法的双重目的。此外,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合理分工也是实现《侵权责任法》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5、李永军:自然之债源流考评
点击次数:464
[摘 要]: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 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关键词]: 自然之债赠与 不当得利 法定之债
 
6、张新宝: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
点击次数:455
[摘 要]: 我国现行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鉴定主体繁多杂乱、鉴定程序不够规范、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不够完善等弊端,造成此状况的深层原因在于,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不明。重构我国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应当从价值取向、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着手。在价值取向上,以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为指导,以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为目标;在制度设计上,应当确立客观中立且具有专门科学和医学知识的鉴定主体,完善中立规范的鉴定程序,建立有效的鉴定意见质证认证机制;在工作措施上,应当调整现有鉴定机构,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同时打造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关键词]: 人身损害鉴定;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意见
 
7、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点击次数:451
[摘 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遭遇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拷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的立法改革。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理念;立法原则;补偿机制;司法救济
 
8、陈小君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 
点击次数:449
[摘 要]: <正>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关乎芸芸众生之利益,承载了世人颇多期冀,万众瞩目。目前,该法修订已几易其稿,业已成型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土地管理法》做了大幅修订。为裨益于土地管理立法的完善和实务操作之简便,本文将在明确《土地管理法》属性的前提下就相关问题加以论述,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土地权利制度的设计进行评析,在审视、反思《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出建议。
 
9、高圣平 杨旋: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点击次数:444
[摘 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土地使用费;地上物;补偿请求权;取回权
 
10、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
点击次数:441
[摘 要]: 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然而已有的立法实践证明,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弱化虽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剥夺了著作权人对交易条件的决定权,直接导致定价效率的丧失。因此,降低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必须以维持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一方面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定价机制建立于权利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
[关键词]: 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
 
 
    二、商法专题
 
    2012年1月以来,经过各编辑的用心搜集和甄选,中国私法网“商法专题”板块共收录了商法学论文77篇,这些论文涵盖了《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商法学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文章,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商法学这一年来的研究动态和趋势。
 
    本站通过对论文点击数量的统计,整理出最受读者关注的前十篇文章。其中,李有星、范俊浩的《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证券私募视角的全新解读》一文结合轰动一时的“吴英案”讨论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成为榜单之首,实至名归。其次是樊启荣的《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可以看到,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发展,《证券法》和《保险法》方面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青睐。与《公司法》相关的文章仍然是最活跃的,数量占据榜单之最。在2011年的榜单上,钱玉林的《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何以成为问题——为<公司法>第28条辩护》位列第三,而本年度,则以宋良刚的《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位列榜单第四位,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依然是各学者颇为热衷的问题。另外,如何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维护股东利益等等仍是备受关注的热点。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商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整寓意更加明显。我们期待更多紧扣社会经济热点,联系现实问题,经世致用的美文佳作,我们有理由相信,2013年商法学一定百花齐放。
 
【商法专题点击率排行】
1、李有星、范俊浩: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证券私募视角的全新解读
点击率:471
摘要: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 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 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 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 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 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 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 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 从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关键字:非法集资;证券私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
链接:/Web_P/N_Show/?PID=7900
 
2、樊启荣: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
点击率:412
摘要:中国保险法制虽然历经百年沧桑,但仍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修法仍然是未来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如何修法,在廓清对现行法律是进行大修大改还是小修小改这个首要问题后,在认识上尚有“四大关系”问题值得反思: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究竟是“合”还是“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究竟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与陆上保险合同法,是“分”还是“统”?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按下列思路进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约束,进行大修小改;放弃现行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之“合并立法”模式,采两法分立体制;放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传统“二分法”,代之以“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之现代“二分法”;在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上,确立“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之保障对象”的观念;将海上保险合同法置于“保险法”中,促进保险合同法从形式到实质的统一。
关键字:保险法;立法体例;合同分类;保障对象
链接:/Web_P/N_Show/?PID=7938
 
3、王延川:商事行为类型化及多元立法模式——兼论商事行为的司法适用
点击率:386
摘要:当现实中出现不同于传统民事行为的私法行为, 而既有的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 商事行为规则因此而产生。按照交易中的成本支出与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同, 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组织合约和联合行为三种类型。比较学界三种商事行为立法模式,“有合有分”模式最为适合我国现实, 这也决定了商事行为在立法上会呈现为特别民法、单行法和组织法三种方式。在商事行为司法适用上, 总体上需要贯彻两个原则, 即民商有别和法院适度介入原则, 当然, 在贯彻这两个原则时, 三种不同的商事行为在适用的程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
关键字:商事行为;契约行为;联合行为;组织合约;有合有分立法模式
链接:/Web_P/N_Show/?PID=7865
 
4、宋良刚: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点击率:368
摘要: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关键字:债权;出资;探析
链接:/Web_P/N_Show/?PID=7910
 
5、肖海军:论商主体的营业能力——以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二重结构为视角
点击率:361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后,其营业性投资行为和相对独立的营业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传统商法理论意义上的商主体也就表现为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这一既相对分离又有时重叠的二重结构。与投资主体不同的是,营业主体享有某些投资主体不具有或不能具有的营业资格,具有独立的营业能力。
关键字:商主体;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营业资格;营业能力
链接:/Web_P/N_Show/?PID=7908
 
6、李新天、孙聪聪: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研究
点击率:354
摘要:受信义务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理论体系,我国公司法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继受和移植; 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受信义务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且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调整,使得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董事对股东的受信义务。同时,依据受信义务原理,上市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应与非上市公司有所区别。
关键字:受信义务;内幕交易;受信义务归责理论;注意义务
链接:/Web_P/N_Show/?PID=7926
 
7、康雷闪:重置成本保险:法理基础及制度建构——由“高保低赔”现象引发的思考
点击率:353
摘要:重置成本保险具有适用范围之有限性、损失估定方法和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之特殊性、重置受损标的之必要性和前置性、保险金之完全补偿性等特征。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对传统除外不保之“折旧”部分的补偿,乃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及偶发性原则之突破。重置成本保险的重置成本法这一损失估定方法乃是对保险损失估定技术之变革。将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合并之方式,乃是对保险承保技术之创新。当下,我国重置成本保险制度之构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严格控制重置成本保险之适用范围和核保环节;(2)规定被保险人之重置义务,赋予保险人以选择权;(3)当重置成本与实际支出成本不同时作不同的赔偿处理;(4)引入共保条款。
关键词:保险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重置成本;实际现金价值;约定价值;折旧;损失补偿
链接:/Web_P/N_Show/?PID=8255
 
8、陈少英: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
点击率:347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数目不断增多, 公司形式日益复杂, 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进行税收规避的行为日趋严重, 其手段更加多样化并具有隐蔽性, 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给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后果。本文通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进而避税的两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税法中实际上已有规定并运用于实践。为有效地衔接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有必要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作进一步探讨, 以期更好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 并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
关键字: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格否认; 反避税
链接:/Web_P/N_Show/?PID=7956
 
9、赵万一: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点击率:343
摘要:商事审判独立化既是商法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商法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没有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法独立。实现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关键首先在于确立独立的商事审判理念,这些理念主要包括重效率的审判理念、侧重动态保护和强调利益均衡的审判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判理念及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等。在商事审判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应当在充分把握商事审判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法官队伍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必要限制,注重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发挥,确立商事惯例和商事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发挥诉讼替代程序在商事纠纷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强化诚信原则在商事裁判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商事审判中的作用。
关键字:商事审判;独立化;制度设计
链接:/Web_P/N_Show/?PID=8075
 
10、邓峰:董事会制度的起源、演进与中国的学习
点击率:341
摘要: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 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 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 但不能解释成因。按照政治--历史理论, 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 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 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 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 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 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关键字:董事会;公司理论;组织理论;比较制度分析;历史制度分析
链接:/Web_P/N_Show/?PID=7892
 
    三、理论法专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国家治理理念、社会管理机制、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协调、不完善的地方,许多问题在学界的讨论中也没有形成共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社会的稳定等问题是每个学习和研究法律的学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一年,涌现出很多推动法学理论向前发展的学术佳作,许多作品将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不但关注法理学本身的经典理论,而且也回应了当代中国的热点问题。通过对点击量的统计和整理,我们可以略窥理论法学的前沿动向。
 
    自2012年1月份以来,我们共上传了42篇论文至“理论法专题”版块,这些论文基本涉及了理论法学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司法改革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也包括法律论证理论、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法律与检察制度等相关问题。
 
    许章润以一篇《论国民的法治愿景——关于晚近三十年中国民众法律心理的一个描述性观察》高居榜首。民众的法律心理是一个民族法治建设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其直接决定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方向,许章润以一种观察的视角,论述了晚近三十年中国国民法治的愿景,其指出“法治成为国民期待与公民愿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渐成国民共识,主体平等是全体公民的政治向往,表达自由早成亿万人的心智需要,人民对于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追问上升为对于政治正义与宪法政治的拷问,以及藉由公民理性来建设国家理性”,只有公民对法治的期待和由此引发的“公民维权”的实践,才能有力的推动我国法治更快更好的建设。公丕祥则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屈居第二,在该文中,其指出“人民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刘道纪的《法律内的天理人情》则紧随其后,其在文中指出“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是赢得民众认可的法,只有达公理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通‘情’达‘理’是一部良法的前提与基础”,“当法律有悖于世情民情或两者发生冲突时,作出退让的应当是法律”。
 
    总的来说,2012年是中国法学理论丰收的一年,藉此希望新的一年里,能有更多的学术前辈及后起之秀,不遗余力地贡献自己的学术佳作,共同推进我国理论法学的发展。
 
【理论法专题点击率排行】
1、许章润:论国民的法治愿景——关于晚近三十年中国民众法律心理的一个描述性观察
点击率:484
摘要:晚近以来,逐步成长的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以及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关于国家权力的法权安排憧憬,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一种关于良善生活与政治秩序的总体性向往,多半围绕着社会生活的法制安排展开,构成了刻下中国社会的“国民的法治愿景”。其主要内涵包括,法治成为国民期待与公民愿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渐成国民共识,主体平等是全体公民的政治向往,表达自由早成亿万人的心智需要,人民对于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追问上升为对于政治正义与宪法政治的拷问,以及藉由公民理性来建设国家理性,等等。由此,基于国民的“法治愿景”而来的公民期待,由此公民期待而付诸人身的公民行动,特别是它引发的“公民维权”实践,讲述的是当下中国的“训政”故事。
关键词:法治愿景;训政意象;优良政体;政治正义;国民心智;公民心性
 
2、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点击率:457
摘要:“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中,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取向。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能动司法;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司法改革
 
3、刘道纪:法律内的天理人情
点击率:438
摘要: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理出于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法出于公理与天理。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私情,而法要容情的“情”指的是在社会上具有广泛认同度和代表性的世情与民情,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是赢得民众认可的法,只有达公理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通“情”达“理”是一部良法的前提与基础。法之所以要容“情”,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因为法是人的产物,是基于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规则,凡是违背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的法,迟早要被修正或废止。法与情交融的途径在于立法的人本化,司法的人性化,执法的文明化,当法律有悖于世情民情或两者发生冲突时,作出退让的应当是法律。
关键词:法;理;情
 
4、J• H• 冯• 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点击率:428
摘要: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 ,即使在德国法律界 ,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第一 ,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 ,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 ,因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第二 ,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 价值选择性 ,僵化、 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 法学陷入窘境 ,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 ,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 ,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 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 ,虽有偏颇之处 ,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拉伦茨曾以 《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 ,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法学;科学;无价值性
 
5、陈安:“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 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
点击率:425
摘要:近10 年来,面对中国逐渐和平崛起的现实,美国某些政客、军人和学者时起时伏地、起劲地鼓吹“中国威胁” 论。这种理论似乎言之凿凿,颇有“创新”,实则以史为鉴,透过历史的“照妖镜” ,就不难看出它只不过是 19 世纪中后期一度甚嚣尘上的俄国沙皇版“黄祸” 论和德国皇帝版“黄祸” 论在新历史条件下的最新变种,它们之间的 DNA 是一脉相承的;其对中国数千年来对外交往史实主流的歪曲,其危言耸听和蛊惑人心,为反华、侵华活动进行精神动员和舆论准备的“政治骗术”,也是如出一辙的。1840 年“鸦片战争” 以来中国饱受列强侵略、压迫、掠夺的痛苦经历表明,“黄祸” 论--“中国威胁” 论在本质上从来就是一种殖民主义、 帝国主义口号;同时,中国数千年来对外经济交往的史实及其中蕴含的法理原则也表明,“黄祸” 论--“中国威胁” 论是严重背离历史真实的。因此,善良的人们切勿对“黄祸” 论--“中国威胁” 论的实践后果掉以轻心,否则就会出现“居安而不思危” 或“居危而不知危” 的后果;切勿为美国霸权主义者“火中取栗”!
关键词:“黄祸” 论;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 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法理原则
 
6、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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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刊2004年第1期曾发表了现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求学的赵阳先生译的,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希曼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德国法学界当然不乏对基尔希曼的声讨笔伐,但是似乎也没有留下什么能和基氏文章等量齐观的论辩力作。此处发表的同一译者翻译的拉伦茨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应是一篇直接应对基氏之文的反命题力作,不过这已经是在100多年之后了。这篇文章是在拉伦茨的一次演讲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本身就表明对于法学价值的认识直到现在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刊刊发此文,为的是使这个可能永远没有完结,但又永远不会影响法学存续下去的论争在此形成一个代表性的对局,以使读者从两种不同观点的对弈中领其要旨和奥秘。
关键词:法律;科学;价值性;不可或缺;德国法
 
7、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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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律修辞;法律解释;法律决断论;主体选择论
 
8、胡玉鸿: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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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
关键词:个人的独特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个别化
 
9、舒国滢:“争点论”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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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争点论”是公元前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赫玛戈拉斯系统论述的一种修辞学理论。为了对“个案”或“确定的问题”的实际解决,赫玛戈拉斯提出了四个所谓的“逻辑问题”,即:事实争点(或推测性争点);定义争点;性质争点;程序争点(或转移争点)。与这四种争点并列的是所谓“法律问题”,它们包括: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义或意图的争议;法律冲突;“(法律或文件表述)歧义”的争议;“基于类比推理”的争议,等等。赫玛戈拉斯身后直到公元2世纪,除了西塞罗、昆体良等人介绍他的“争点论”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与他的学说不同的争点论,另有学者沿着他的思想继续拓进,使他的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对此做出贡献最大的,也最为后世所知的,是公元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第二波智者派”的代表人物赫摩根尼斯。他系统地论述了对后世影响较大的13争点体系,其理论在中世纪被奉为修辞学上的最重要的权威。
关键词:争点;赫玛戈拉斯;逻辑问题;修辞学;裁判点
 
10、杜志淳、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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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以及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阶段的来临, 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 法学知识创新以及法治精神传承的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前苏联模式为基础, 强调“高级专门人才”、“对口人才” 培养的传统法学教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 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批评和抨击屡见不鲜。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成为燃眉之急。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 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法理人才;培养模式
 
 
资料整理:陈雪仪 欧燕 张亚娇 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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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成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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