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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中的民法问题——《婚姻法》专题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中国私法网编辑:曹益凤 步楚君 点击次数:4442

    一、引言
 
    一年一度的两会既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事件,又因为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而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意义。因此,每年的两会期间都会有一些反映社会热点和现实的法律议案被提交给大会审议。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法学家梁慧星提交了制定婚姻家庭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交了“关于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的议案,两位代表分别从宏观立法和微观立法两个方面对婚姻法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这些现象亦反映了婚姻法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在两会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体现了民法与时俱进、与社会生活高度融合的特点。
 
    二、提案聚焦
 
    (一)制定统一“婚姻家庭法”
 
梁慧星代表提交议案 调整家事婚姻法应更名婚姻家庭法
 
    “现行婚姻法虽于2001年作过较大修订,但仍存在着体系不完整、制度设计不当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代表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开门见山地说。为此,他提交了一份议案:应制定婚姻家庭法。
 
    现行婚姻法“名实不符”
 
  已经有了婚姻法,为何还要制定婚姻家庭法呢?
 
  梁慧星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关系分别由两部法律规定。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年修改)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制度、扶养关系等;收养法(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规定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
 
  “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生活急速发展和建立健康、亲情、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的要求。”梁慧星建议,应制定统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
 
  据介绍,现行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虽名为婚姻法,实则是婚姻家庭法。
 
  梁慧星说,所谓“家庭关系”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核心的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的总和。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现行婚姻法主要规定婚姻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关系,却另由收养法规定。”梁慧星说,这种立法体例割裂了家庭关系的整体性,导致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容易造成思想混乱,使人误认为拟制血亲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其实,养父母子女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受法律同等保护,理当由婚姻家庭法统一调整。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5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收养法也规定了5项基本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梁慧星指出,收养法规定的这些原则,要么与民法通则重复,要么与婚姻法重复。实际上,收养关系为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没有单独规定基本原则的必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总则一章明文规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贯彻“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基本立法理念。
 
  应避免简单套用财产法原理
 
  梁慧星认为,一部法律的名称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一致。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虽然都称“婚姻法”,实际上都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并非仅规定结婚、离婚和夫妻关系。
 
  记者了解到,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区别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为解放妇女而着重规定结婚、离婚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扩大对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也纳入其中。
 
  梁慧星认为,制定婚姻家庭法不应是将婚姻法与收养法简单合并,而应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增加若干新的章节,并对原有章节充实完善,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逻辑性、完整性和体系性。
 
    梁慧星建议,制定婚姻家庭法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理、原则,解决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并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质的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财产法性质的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避免简单套用民事财产法的原理、原则。
 
    来源:法制网
 
 
 (二)降低法定婚龄
 
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法定婚龄招骂声称有一点委屈
 
    网络反对声四起,面对“口水”,她坦露心声:我有一点委屈,我不是提倡早婚
 
  黄细花,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在今年两会上,她的“关于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在网络上“火大了”。
 
  昨天傍晚,黄细花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在采访过程中,她很是爽朗,有问必答。她表示,自己也没想到会引来这么大的争议声,“我有一点委屈,帮我再解释解释 ,我并不是在提倡早婚。”
 
  对“雷人代表”的头衔,我觉得有点委屈
 
  今年两会,黄细花带了包括父亲可带薪休产假、加班费免征个税、控烟立法等24个建议,不过最让人关注的还是“关于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
 
  这条建议在网络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如“现在青年人心智不成熟,不足以承担婚后的家庭责任”、“结婚生子生活压力大,18岁没有经济能力,不能结婚”、“房子没着落,哪里结得了婚”。还有网友甚至直截了当地评论:“这是在为无关紧要的提议浪费时间。”
 
  一时间,黄细花被一些网友评为“最雷人代表”,各种“口水”把她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昨天,面对记者,黄细花坦言:“事先真的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反对的声音,刚开始确实有一点压力。”
 
    不过黄细花自己并不在意这个“雷人代表”的头衔。“我觉得有一点委屈,但我很坦然,我并不觉得自己提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有什么雷人和出格的地方。”
 
  把法定婚龄降低到18岁,我觉得没错
 
  在准备建议前,黄细花曾专门做过调研。
 
  “我发现现在农村还是存在蛮多这种现象,法定结婚年龄过高导致那些未达法定婚龄而想结婚的人,采取用假身份证、虚报年龄的办法领取结婚证,甚至干脆‘未婚同居’,但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这无疑隐藏了诸多社会隐患。”黄细花说,“甚至我身边朋友的孩子也有这种现象。”
 
  “把婚龄降低到18岁,我觉得没有错。”黄细花分析,可能大家看文章只注重看了标题,而没仔细看完我的建议,所以误会了其中的意思。
 
  “外国好多国家的婚龄都是18岁,或者更小。” 黄细花说,“我提这个建议,真的不是提倡早婚,我没有说一定要让大家到18岁结婚,我自己也是25岁才结婚的,我只是希望把是否早结婚的权利交给民众,这其实就是一种权利,到了18岁已经成人了,可以结婚了,但是在什么时候结婚,18岁、20岁或者30岁,是你自己的选择。”
面对记者抛出的“您儿子多大了,假如他在18岁时想结婚,您是否同意?”的问题时,她的回答没有丝毫犹豫:“我儿子还不到18岁,在念大学了,要是他18岁有结婚的想法,我会尊重孩子,爱孩子就应该给他自己选择的权利。”
 
  平时做人低调再低调,帮我解释解释
 
  虽然,黄细花已不止一次在媒体做了解释,但议论声并没有明显的停歇,有时觉得无助时,她会向老公和儿子说道说道。
 
  “老公和儿子都很支持我,认为我说的确实没错,安慰我说‘过些年会被理解的。’”黄细花说。
 
  “我一些在北京的同学都特意打电话给我,问是不是我提的建议。”黄细花也一一给予了解释,“解释之后,他们也都觉得我提得没错。”
 
  黄细花自己也做了一些反思,“如果我把‘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题目中换成‘关于放宽法定婚龄限制的建议’或‘关于放宽法定婚龄年龄的建议’,可能大家容易接受些。”
 
  “有人说,因为今年是本届人大代表任期的最后一年,所以我好像特别的高调,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做事的时候会比较高调,但平时做人都要求自己一定要低调低调再低调,今年我带的建议比去年还少6个。”黄细花说。
 
    结束采访前,黄细花一再对记者说:“帮我再解释解释 ,我并不是提倡早婚。”
 
    来源:法制网
 
 
人大代表黄细花在新浪微博的微访谈中回应网友问题
 
    1、提问:如果十八岁都可以结婚了,那依照现在的早恋趋势,正如他们所愿,都跑去结婚了,谁来上学?
 
    回答:修改18岁于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18岁就必须结婚,你有选择结婚的自由,18岁可结婚,30岁也行,只是年龄范围宽度大了,更年轻,你要读大学,可到22岁后结婚,你要读博士可到27岁后结婚。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8岁法律上算是成年人了,为什么不给他们结婚的权力。
 
    2、提问:请问您刚刚的回答“起码可以给老百姓多点选择的权利,减少非法同居,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如何确认此提案能减少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的现象和最低婚龄有必然联系吗?
 
    回答:一些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想结婚的人,为了早日结婚,采取用假身份证、虚报年龄的办法领取结婚证。有些人干脆就“未婚同居”,造成事实婚姻,但法律不承认不保护这种婚姻,这无疑隐藏了诸多社会隐患。
 
    3、提问:您好、敢问你提倡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问?谢谢
 
    回答: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普遍存在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4、提问:允许生育年龄的提前,实际是对计划生育所提倡的晚婚晚育的一个讽刺,才是真正科学的回归,而不是将意志强加赋予科学解释,对人口素质不利,产生了早生孩子不健康不科学的误解。请黄代表从生理科学上给大家解释,更能接受。
 
    回答:由于法定婚龄的延迟,导致育龄不断延迟。目前,中国平均结婚年龄主要集中在25岁~29岁之间,年龄推迟趋势非常明显,最终导致高危妊娠比例增加。因此,降低法定婚龄和生育年龄,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优生优育。
 
    来源:新浪微博中的相关报道
 
 
    三、媒体关注
 
    1.梁慧星:婚姻法应更名“婚姻家庭法”
 
    来源:华西都市报
 
    2.降低结婚年龄会不会导致幸福指数下降?
 
    来源:四川新闻网
 
    3、关于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观点大PK
 
    来源:江苏新闻网
 
    4、杨支柱:反对降低法定婚龄理由均不成立
 
    来源:腾讯评论
 
 
    四、学术争鸣(学者相关论文)
 
    1、《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 夏吟兰 何俊萍 
    来源:《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亲属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并逻辑结构上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主体为本位,突出“人”的地位和尊严,将关于人和家庭的法律置于财产法之前。现代大陆法系的亲属法法律渊源多元化,传统的以父权为主导的家庭模式已经淡出历史舞台,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范畴的力度增加。亲属法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确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实现; 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承认家务劳动,保护配偶经济弱势方的利益; 适用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夫妻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适度地介入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实现。
 
    2、《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婚姻家庭立法的变革与思考》——蒋月 
    来源:《法学家》2009年01期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内地的婚姻家庭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婚姻家庭法经1980年和2001 年两次主要修法,获得重大发展。然而,与社会现实需求相比较,婚姻家庭立法过于简略,性别平等不彻底,若干制度尚待建立或完善,治理违法行为欠缺有效措施。未来面对非婚同居是否制度化、同性结合是否合法化、家庭功能与社会保障如何协调等重大问题,婚姻家庭法应当洞悉未来发展趋势,在保持优良传统与现代化之间找到平衡,合理引导和干预婚姻家庭。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巫昌祯 夏吟兰
    来源:《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内容提要:尽管2001 年5婚姻法6( 修正案) 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 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 难于操作, 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的第二步修订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 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地位》——曹诗权
    来源:《法商研究》1999年04期
    内容提要:
  一、粗疏与细密:婚姻家庭法技术定位
  二、个人与社会: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
  三、传统与继受:婚姻家庭法的文化定位
  四、现实与前瞻:婚姻家庭法的导向定位
  五、身份与财产: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定位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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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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