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的发展, 法律学本科生写毕业论文选写民法学论题的不断增加, 报考和被录取的民法学研究生增多。历年来出现了一些优秀的民法学学位论文,有的已全文或部分公开发表, 这是我国民法学新发展的反映。本文结合自己研究民法学、指导和审阅本科生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体会, 谈谈写民法学论文问题。
一、写民法学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本科生必须写毕业论文, 论文合格才能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写学位论文, 论文合格才能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从学位制度方面看, 论文是考核作者是否达到一定学位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论文作者方面看, 写论文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一定的学位。不同的学位论文有不同的要求。我认为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应当是通过毕业论文, 能反映出作者运用在大学期间所学到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分析本学科某一问题的水平和能力。当然也要考核作者的文字水平与能力, 但主要是前者, 而不是后者。写民法学论文, 应反映出作者对民法学的基本问题有较深人的掌握, 有分析民法学某一问题的水平和能力。从培养目标方面看, 写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分析向题和解决向题的方法与能力, 学习学术研究的方法,为将来从事实际工作或法学研究打基础。
硕士学位论文, 应当反映出作者经过学习与研究, 有较高的分析和解决本学科问题的水平与能力。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应反映出作者对民法学有全面深入的研究, 所写论文有独立的新见解。
硕士研究生写学位论文, 是要锻炼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与能力, 同时也应体现出一定的研究成果, 对所写的问题应在学术界已有的水平上前进一步。例如对民法学的某一学说或基本观点,提出新的论据、理由或新的论证方法, 使之增添新的内容, 即使在原有基础上前进了一点, 也是可喜的成果。如果有独创性的新见解, 更为可贵。
民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应反映出作者对民法学有深厚的基础和精细的研究、有关于民法学方面的广博的知识。所写论文应有独创性见解, 对民事立法和民法学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
以上讲的是写学位论文的目的和基本要求。达到上述要求并不容易。我指导的一位学习较好的研究生曾对我说: “ 三年研究生日子好过, 但写毕业论文不好过。” 这句话有一定代表性。的确, 写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不是轻而易举的。但是, 只要努力, 写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并不很难。
二、论文题目的选择与确定
选择与确定好论文题目,是写好论文的前提。写民法学论文是要解决民法学术问题, 其目的是为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解决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论文题目的选择与确定, 需要导师指导。导师对本学科的学术问题掌握比较全而, 懂得“行情” , 有义务指导学生选择论文题目。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各教学与研究室每年给本科生出毕业论文题, 导师为研究生提出选择论文题的方向或提出具体题目是必要的。教学与研究室或导师提出的论文题目, 都是引导或指导性的, 而不是决定。论文题目可以由教学与研究室或导师提出, 也可以由学生提出, 并可以互相研究,最后应当由作者自己确定; 因为论文是由作者写. 问题要由作者解决。
在什么时间选择与确定论文题目为好, 不能一概而论。本科生一般在四年级下学期见到教学与研究室提出的论文参考题目以后, 才选择和确定。这个时间选定论文题目,好处是已经学完了本科的基本课程, 有了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如果在学完某门课程后, 开始注意选择该学科的论文题目, 弱点是法学基础知识还不够全面、视野不够广阔; 优点是早定方向、早搜集资料、准备较充分。以上两种选择均可。研究生已具有较全面的法学基础知识, 选定学位论文题目的时间可早些。研究生在第三学乍主要是写论文, 论文题目的确定一般应不迟于第二学年末或第三学年初为好。有的研究生在最后一学期才确定沦文题, 仓促成文, 影响质量的提高。当然, 每个人的情况不同, 选定题目的时间可以早些, 也可以晚些。
选择与确定论文题目, 是有区别有联系的。前者主要是发现和提出若干问题, 后者是确定要研究的向题。发现和提出问题, 选择与确定论文题目, 应当和学习与研究密切结合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学习和研究的过程, 也就是选择和确定论文题目的过程。研究生阶段需要读大最的书, 但读书并不等子做学向。应当边读书、边思考、边发现问题。时间长了, 积累的知识和问题多了, 选择论文题目的路子自然就宽了。
研究生确定论文题目时, 应当摸清三个底: 一是自我基础的底, 二是民法学已有成就的底, 三是所要确定的题目的资料状况的底。
摸清白我基础的底, 就是估计自己对所要确定的论题所需要的知识和材料掌握的情况,还有多大潜力, 以及兴趣的大小等。应当选择那些自我基础好、掌握材料较多、研究较多、兴趣大的论题, 而不是相反。
摸清民法学已有成就的底, 主要是指摸清所要确定的论题已有哪些研究成果, 已达到什么水平, 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通过写论文可否取得新成就等, 这样才能选中目标。否则, 即使花费很大力气, 可能是重复他人的研究, 意义不大。
摸清所要确定的题目的资料状况的底, 是要搞清所要确定的论题所需要的资料来源有多少, 书籍、文章、实际材料的状况如何; 有关外文资料是否能得到, 能否流利地阅读与使用等。进行学术研究必须有充分的资料, 巧妇难为无来之炊, 缺乏必要的资料就难以进行研究, 论文就难以写好。有些民法学中的向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但资料有限, 在有限的时间内不易取得成效。有位硕士研究生写了以无因管理为内容的学位论文, 花费了不少精力, 收获较大, 论文通过了,但不够理想, 主要原因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资料很少, 而且难度较大。写这类论文, 不仅需要对古今中外有关立法作比较研究, 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考察, 从社会制度、道德观、价值观、法律观、社会学多方面研究, 才能写好。
论文需要有关民法史学方面资料的, 可参考的民法史专著极少, 需要早动手, 需从大量史料中查阅。有的论题的资料和研究成果不多, 但实践中已有不少情况, 己提出不少问题, 可以到有关主管部门和基层作调查, 然后以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进行研究, 可能提出对有关立法与实践有参考价值的论文。我系有的研究生写过关子土地使用权和招标投标方面的论文, 就属于这一类。写这类论文需要有敢闯敢干的精神和扎扎实实调查研究的好学风, 才能取得好成绩。
摸清了上述三个底, 并且弄清了论题的难易程度, 最后确定题目就比较有把握, 就能下决心把它写好。
学位论文题目最好和学习与研究过程中所写的文聋或心得体会结合起来。这样学习与研究就有了重点, 就容易深入。我认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应锻炼写文章, 研究生期间应当公开发表文章。平时多动笔, 写学位论文时就比较顺手。现在不仅有的本科生不大写文章, 有的研究生也很少动笔, 这种状况应当改变。
论文题目有大有小, 有难有易。本科生的论文题目应当小些, 具体些( 可参考法学报刊杂志上的论文题目) , 研究生的论文题目也不应太大。从过去的论文看, 开始多是关于民法基本制度的论题, 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在缺乏有关立法的情况下, 题大一些是必要的。近几年对民法基本问题的分支如企业联营中的民法问题, 国有企业经营权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等有所研究, 总的来看论文题目偏大。我主张小题大作, 题目应逐步由大到小, 由浅入深。例如写关于法人制度的论文, 从其所涉及的问题的大小可分若干级:一级, 如沦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论我国法人制度等, 二级, 如论企业法人制度、论财团法人制度等, 三级, 如企业法人成立的条件、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四级,如论企业法人章程、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等。今后随着法人制度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增多, 可能还会有五级、六级的论文题目。其他论题亦然。
有的问题并不大, 长期有分政意见, 它涉及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对现行法律的评价, 也关系到司法实践, 对这类问题应注意发现和研究。例如《经济合同法》第35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还应进行赔偿, 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有人认为实践中有的实际损失很少, 而违约金过高, 按此规定处理, 显失公平, 并提出这条规定应作修改。对此至今仍有不同意见。如果以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为题写论文, 可以从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历史发展、我国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状况的分析、有关不同规定的利与弊等多方面考察研究, 可能提出好的立法建议。
民法学论文的面有待拓宽, 研究生论文应逐步涉及到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 如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无权代理、有价证券、票据、买卖、租赁、信贷、行纪、居间、不当得利等各种债与合同, 以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等。
选择和确定论文题目, 还需要考虑论文的类型。民法学的研究可分为民法解释学、民事立法政策学、比较民法学、民法史学以及民法社会学等。研究生学位沦文无论题目大小, 均可从上述不同的角度研究。根据我国现实和我所看过的数十篇学位论文,民法学位论文可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一) 改革型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研究我国民法问题, 如国有企业经营权、财产权问题, 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中的财产权问题,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有偿转让问题等。这些问题在民法学领域具有开创性, 有待进一步深化。
(二) 解释型对现行民事法律, 从理论上或适用上进行学理解释, 如认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有特点的问题, 或法律规定简略, 需要作解释性探讨等。这种研究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三) 史学型主要从民法史学角度考察某一民法向题, 如我国物权体系的历史发展、民事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等。通过对有关史料的研究, 考察其规律性, 可作为解释现行民事立法和完善民事立法的参考。
(四) 总结型对民事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调查研究, 归结分析, 提出总结性的学术研究。例如我国新出现的合伙类型及其财产关系、财产责任的考察与研究等。
(五) 比较型对各国民事立法作比较研究, 如合同责任形式比较、版权法比较等。通过比较对不同的立法作出适当的评价, 考察我国立法的优缺点, 以利改进。
(六) 借鉴型我国需要的法律制度, 尚无立法或立法不够完善的, 如产品责任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 对这方面的外国立法与学说进行研究, 提出我国可借鉴之处, 提出有关立法或健全有关法制的建议。
(七) 边缘学科型有些法律制度与学说与民事法律有交叉或密切联系, 如公司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破产制度、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法律问题等, 可运用民法学原理进行探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将会深人发展, 将有新的法律问题出现, 需要不同的法律学科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民法学研究应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前面, 以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资料的搜集与提纲的形成
论文题目确定之后, 就进入以搜集和整理专题资料为主的阶段。搜集和整理资料, 实质是进行专题学习与研究, 是在原有学习与研究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入。如同搞一项建设工程,搜集与整理资料是进行勘察、初步设计和准备建筑材料, 这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基础。搜集资料应全面, 有重点。有人主张应掌握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 有人称之为“ 竭泽而渔” 。下这样的功夫写出的论文, 就有坚实的基础。做到“ 竭泽而渔” 不容易, 但对主要的资料必须掌握。写民法学论文的资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民事立法资料我国已有的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有的已汇编成册公开出版, 并将继续出版, 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近十年来, 外国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中译本陆续出版, 其中有法国民法典、联邦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捷克民法典、民主德国民法典等, 为进行民法比较研究提供了方便条件。
(二) 民事司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有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如《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 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等。这些文件不仅对有关法律作了解释性规定, 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有补充法律不足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司法)等各种法律方面的杂志、报刊上的案例、资料, 大都来自司法实践, 研究这些案例和资料是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
(三) 民商法著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出版的高等院校的民法教材中有代表性的(按出版时间为序)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原中央政法千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 法律出版社1 9 5 8 年出版) 、《民法概论)( 伶柔、赵中孚、郑立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 9 8 2 年出版) 、《民法教程》( 王作堂、魏振浪、李志敏、朱启超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8 3 年5 月出版) 、《民法原理》( 伶柔主编, 法律出版社1 9 8 3 年6 月出版) 、《民法学》( 李由义上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8 8 年6 月出版) 。上述教材各有特色, 从一个侧面反面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的发展进程。
近几年先后出版了一些民法学专著、如《知识产权法》( 郑成思著, 法律出版社1 9 8 6 年4月出版) 、《合同法》( 王家福、谢怀拭、余鑫如、王保树、梁慧星、余能斌等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明年6 月出版) 、《民法学研究综述丫、( 史探经、张新宝、张广兴编著, 天津教育出版社l , 阳年6 月出版) 、《民法新论》( 上、下两册,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吴汉东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8 7 年7 月出版) 等。
上列教材和专著, 可作为本科生与研究生共同的参考书。研究生还应参考台湾和外国民商法学的主要著作。如当代台湾民法学者史尚宽、郑玉波、王泽鉴等教授的主要著作、《苏联民法》( 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 9 7 9 年出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 上册和下册由法律出版社分别于19 8 4 年和1 9 8 6 年出版) 、《合同法概论。( 「英] P. S阿蒂亚著, 程正康等译, 法律出版社1 9 8 2 年出版) 、《外国民法资料选编) ( 法学教材编辑部众民法原理》资料组编, 法律出版社1 9 8 3 年6 月出版) 等。
除一些专著外, 民法学研究的成果突出体现在一些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中。质量较高的民法学论文, 主要集中在一些影响较大的学术刊物上, 如众法学研究兮、《中国法学》、众法学译丛》、《中外法学》以及《政法论坛夸等一类高等院校学报。其他法学报刊上也有不少质量较高的论文和可贵的资料。郑玉波担任总主编的《法学论文选辑》, 其中有七辑是民法学方面的, 均可参考。此外, 研究生写学位论文, 应搜集有关外文资料( 英文和日文的资料较多) 。
(四) 社会调查资料民法学的实践性很强, 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实习与社会调查,是获得实际材料的好方式。通过社会调查获得第一手资料, 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研究的重要途径。我体会, 与法官和业务主管机关有经验的干部交谈, 向他们询问、请教, 可以获得从文字材料上难以获得好案例和资料, 有时感到如获至宝, 对民法学研究颇有帮助。
搜集到的资料, 除书籍外, 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 应使之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出的资料, 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 或一袋、一批) 同一向题的资料, 好象参加一次研讨会, 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能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
搜集与整理资料大体就绪, 分析与思考问题大体成形时, 应及时进入写提纲阶段。有的同学不愿意写提纲, 直接成稿再请导师指导。这样做似乎进度快, 但往往事与愿违, 返工多, 费时费事。写提纲如同建设工程搞技术设计和施工图, 有了提纲就有了全局和基本构架, 明确了每个部分所占的地位与相互关系, 写起来就意顺笔随, 避免走大弯路。
写提纲是争取导师指导的重要环节, 有了比较详细的提纲, 导师才能掌握作者的思路,看出问题之所在, 便于提出较具体的意见。我指导本科生与研究生写论文, 往往让作者给我讲提纲, 讲构思, 讲观点。因为一方面有的提纲写的不够细, 另一方面我想通过交谈, 比较深人地了解作者对论题掌握的情况和问题所在。
写提纲是要对论文的全部问题进行周密的思考, 提出论点, 论据, 按排材料的取舍, 它是专题学习与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写提纲的时间可长可短,标题, 在搜集与研究资料过程中, 逐步补充, 直到提纲形成。写提纲有时会发生详略不均的情况, 有的部分太细, 有的部分太粗。写得粗的地方通常是掌握资料不够或思考不周, 对这部分需要进一步搜索资料或进一步研究。
四、初稿的形成与修改定稿
动手写初稿之前, 对全篇需要多少字, 各部分各占多少字, 应有个大体安排, 最好在提纲中定下来。论文字数以多少为宜, 难以作统一的规定。论文题目的大小、类型, 论述的角度、深度等, 都关系到字数。论文的关键是质量, 而不是文字的数量, 质量好坏与文字长短不是正比关系。文字不长而有见地有价值的文章, 比长篇大论而人云亦云的论文好得多。但这不是说论文的质量与文字数量无关, 没有一定的量, 也没有一定的质。本科生如果写一篇两三千字的有见地的优秀文章, 固然很好, 但是达到高水平不容易。我认为本科生学位论文应以能在一般法学刊物上发表为目标, 一般以五、六千字为宜, 最长不超过一万字。不要贪多求大, 要在质量上多费心思。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多少字为宜, 其说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 一般均应两万字左右。有的学者主张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五、六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十万字以上。主张字数少的, 要求质量很高。_ 五述不同意见各有道理。我认为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精华部分, 应可成为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一万字左右的文章。论文应能反映作者有独到的见解和较丰富的资料, 为此论文一般应三、四万字, 多可五、六万字。博士学位论文的精华部分应可改为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数篇文章, 一般需要六、七万字,多可十万字以上。
提纲写就之后, 即可动手写初稿。写论文是要解决问题。能否解决好问题, 要看作者的概括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 要看作者下功夫多少。写作阶段是系统地深入研究的阶段, 是在原有基础上升华, 需要付出更为艰辛的劳动。
一篇好学位论文, 应当观点正确, 有独创性, 论据充分, 论证有力, 结构严谨, 逻辑性强, 文字流畅。论文水平的高低, 主要看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对不同类型的论文的要求各有区别。根据我自己研究民法学的经验, 和审阅硕士与博士学位论文的体会, 写好学位论文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如果把法学区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类, 民法学则属于应用法学一类。民法学重点应研究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国民事立法不能说已经完备, 但己初其规模, 其主要部分均有法可依, 有些规定比较具体。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历史虽然不长, 但所反映出的内容与问题, 可谓丰富多采,其中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前几年民法学位论文从立法建议角度考虑较多是必要的, 但对已有立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注意不够,有些论文缺乏有说服力的实际材料,有待改进。我认为即使从比较民法学或民法史学的角度写论文, 也有必要注意了解现实问题, 以使之更有针对性, 也利于阐述的全面性。
强调民法学的应用性, 不是主张就事论事。有些学位论文缺乏的是理论上的阐述, 讲应当怎样做较多, 讲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而不应当那样做的理由较少, 理论性不强。突出表现在不善于用社会主义经济学和经济管理学理论, 阐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不善于从社会上义道德观与法律观的结合阐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对民法学理论本身研究也不够。高水平的民事立法与司法,需要高水平的民法学理论为指导, 学位论文应在民法学理上花力气。
2 .中与外的关系折中国成立后, 民事立法发展较慢, 民法学起步较晚, 中断时间较长。改革开放以来, 限据实际需要, 较多地参考与吸收外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 是完全必要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 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 在这方面有共同点。例如我国《经济全同法》第14 条第2款规定: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早在奴隶制时期的罗马法中已有类似的规定, 至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关于定余的规定与学说, 主要是由罗马法与罗马法学说沿袭下来的。今后我们应继续吸收和借鉴外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对我国有用的方面。
另一方应当明确,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文化、民族传统、社会生活状况‘歹人们的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 各国的民事立法和学说不能相互完全照搬。例如德国和瑞士的国情有很多相同与相近之处, 但两国的民法典却大不相同。1 8 9 6 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 以体系结构严谨, 文字精确而著称, 但是难懂。1 9 0 7 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则以灵活、通俗而出名。其主要原因是德国与瑞士的司法制度与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同。德国民法典适合于德国法官与律师( 普遍受过高等法律院校的培养教育) 的水平。瑞士当时不强调律师制度, 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高, 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有意迥避一些抽象的民法术语。这两部法典颁布后都受到好评。
我们应当有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全的民事立法, 取众家之长, 弃众家之短,创造更先进吏科学的民法学说。在借鉴外国民事立法与学说时, 应分析其产生的历史与社会背景, 了解其发展状况及现实存在的问题, 找出规律性的可供参考之点, 为我所用。有的研究生写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论文, 侧重于一般介绍外国立法现状或其历史发展, 虽然资料丰富,有可取之处, 但却乏分析。对外国民事立法作恰当的分析有一定难度, 应尽力而为,特别应注意分析外国民事立法哪些适合我国国情, 哪些不适合我国国情。
3 . 吸收与发展的关系现代人类的知识都是在吸收前人知识的基础_ L形成和发展的,一个人的知识是在吸收他人知识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 民法学知识的获得与发展也是如此。为写好民法学论文, 应尽量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 才可能在已有水平上前进。吸收他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 是把他人各种著作中的精华部分, 通过分析、概括、提炼, 用自己的话讲出来,使之更全面、更明确、更精炼、更系统或更好懂, 这本身也是创造性劳动。有人说: “ 天下文章一大抄, 就看会抄不会抄。” 此话不正确, 应改为: “ 天下文章千千万, 就看会看不会看。” 会看, 会分析, 就能取其精华, 变为自己的营养写好自己的文章。
我发现个别本科生的论文, 不仅看不出什么新意, 甚至连通说中的法本论点理解也不够, 这就是因为不会看文章, 分析文章。在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础上, 应充分发挥独立思考能力, 提出自己的新见解, 力求有所发展。
从吸收与发展的关系看, 学术论文的内容通常有三种情况: 1、同意别人的观点,己有新的论点、理由、论据或更好的论证方法, 使之丰富、完善; 2、不同意别人的观点,提出自已的观点、论据, 阐明白己的观点的正确性; » 别人役有讲过, 提出自己的新见解。论文中对自己不同的论述或新见解应说清、讲透, 明确是自己的体会或见解, 以引起读者注意、评论。有的学位论文的正文前有论文提要, 提要中应说明论文的重点、特点与新见解是什么。有的学位论文有新论点或新见解, 但对别人在同一问题上不同的重要观点毫不涉及; 有的援用他人的重要论点或材料不加说明, 这都是不能正确处理吸收与发展的关系的表现。
4 .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写好论文, 论述需要一定的广度与深度。广度’J 深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对某一学术问题如果从古与今, 中与外, 正面与反面,理论与实践等多方面阐述论证就会有一定深度。但是, 如果抓不住重点, 面面俱到, 蜻蜓点水, 就谈不上深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一个较普迫的缺点是注重全面性, 缺乏深入性。例如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赔偿) 的论文,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历史发展、现实意义、构成要件、适范围以及数额的确定等一一阐述, 篇幅不小,但内容一般化。有的学位论文从目录到内容,看起来象扩大了的教科书的某个章节, 缺乏新意, 这种情况应当避免。学术论文贵在准确、新颖、有深度。
写初稿的时间长一些好,还是短一些好?每个人的习惯不同,做法不一样。写稿的时间长短关键是看资料堆备与思考成熟的程度如何。资料准备充分, 提纲较细, 思考较成熟,写得就快, 所需时间就短, 反之则长。根据我的体会, 准备充分些, 写的时间集中些, 思路连贯, 写得较快, 效果就好些, 如果边准备边写, 写写停停, 旷日持久, 思路经常中断, 往往重复劳动, 事倍功半。
研究民法学或写论文过程中, 会遇到一些问题一时想不明白, 请教他人也得不到令人满意的回答。 对这种问题可暂时放一放, 以后再搜集资料或反复阅读有关法律条文和著作,进行分析比较, 到一定时候可能会豁然开朗。经过这样的思考、研究过程, 对有的问题即使还不很清楚, 但可以懂得它在民法学中的地位和民法学界研究的状况, 心里就有了底。
从初稿形成到定稿, 需有必要的修改时间。有的初稿形成后距答辩的时间很短,来不及仔细修改就仓促付印, 影响提高质量。有人上张论文初稿形成后应反复修改, 无疑是对的。但我认为学位论文应避免大返工, 特别是对基本论点与体系、结构, 应避免推到另起炉灶,因为论文必须及时交出,时间有限。初稿形成后, 要听取导师的意见, 也应听取其他人的意见, 然后再作修改。要敢于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从论点、论据、结构、逻辑、文字诸方面认真推敲, 争取达到力所能及的最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