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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纪念改革开放30年民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一)


(2008年9月20日上午9:00-11:50)
 (地点: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一楼报告厅)
      第一阶段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纪念改革开放30年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9月20日上午在上海隆重开幕。本次大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承办,由中央电视台协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主持。
     
      孙宪忠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各位朋友,大家好,现在宣布会议正式开幕。介绍一下会场嘉宾。此次年会在上海召开,由世界著名的复旦大学主办,对此表示感谢。现在首先请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辞。
     
      王利明教授致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感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民商法学科的帮助和服务、感谢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人大、政府法制办、高院、中央电视台二频道,感谢各位老师。今年改革开放三十年,既要庆祝成就,总结民事立法与民法学三十年的发展,充分肯定三十年成就;还要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为今后法学发展和繁荣提供参考和建议,所以把这个作为议题具有现实意义。民法典是几代人梦想,其颁布将会成为民事立法重大标志性成果,也是我国民法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现在进入民法典立法的关键时期,必须探究体系问题,因为民法典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系,体系的构建非常重要。民法典之制定中的重要一步是侵权法的制定,此法之制定将使我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结束,如何制定高水平侵权法,需要学者提供建议。今天各位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者,代表了民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以上三个议题中,相信会提出重大参考意义的建议。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周成奎副会长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代表会长向年会召开表示祝贺。民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组织上的一个重阵,作用重要。民法学者,应坚持政治方向正确,积极进取,坚持良好学风,努力培养人才,服务大局,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三十年来改革开放成果丰硕,民法学研究贯穿其全过程。三十年来,我们借鉴各国先进立法和理论,构建起自己的理论体系,为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提供支撑,作出重大贡献,还培养了高质量法学人才,历年中青年法学家中,民法学法学家占很大比例。民法学研究会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力军。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和新问题出现,这为法学研究提供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任务和挑战。提出几点意见:1.总结经验,谋划发展。2.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创新。3.要培养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4.健全机制,创新制度,增强活力。
     
      孙南申教授致辞(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及民商法重点学科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各位领导之关心表示感谢,代表法学院对民法学会对我们的支持表示谢意。现在将制定侵权责任法纳入此次研讨的议题之一,这是民法典之构建的历史使命,也是民法学人之幸事。1.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复旦大学法学院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法学院取得了长足进步。2.上海地缘位置重要, 21世纪的上海将对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之发展提供重要发展契机。3.最后希望大家对复旦大学法学院多支持,多提宝贵意见。预祝大会成功。
     
      沈国明主任致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代表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上海市人大等机关祝贺年会召开。指出民法学界各位学者在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功不可没。梅因曾以民法多少作为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之尺度,我国民法比例逐渐增多,地位越来越重要。民法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发展,社会也在推动民法进步。改革开放进入第四个十年时,我们应提高运用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法学家应争取有更多的话语权,在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祝愿年会顺利召开。另外,代表《东方法学》欢迎大家赐稿。
     
      石强致辞(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制片人):作为媒体人物,感到荣幸和亲切。不管经历了什么,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一主题将会贯穿始终。相信年会中的争论、建议将会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经济与法》创办五年来,一直坚持以案例说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离不开一流专家的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合作。诚邀各位学者专家前来合作,希望有更多的交流,获得重要案例和见解。最后感谢复旦大学,感谢法学会,预祝年会成功。
     
     
      杨立新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代张新宝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作工作总结:过去一年中,学会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1.积极参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端正方向;2.两个中心工作,物权法宣传,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3.围绕四川大地震涉及到民法的问题提出见解;4.参与了最高院和国务院政策和司法解释的发展;5.组织2008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优秀成果奖;6.组织侵权责任法立法讨论会;7.组织中法侵权法国际研讨会;9,出版了年刊。未来一年的工作,七项:1.继续大学习大讨论;2.组织几次专题研讨会;3.发表第一次民法报告;4.完善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的管理;5.出版年刊;6.促进两岸交流;7.希望各位积极参加学会工作。
     
      孙宪忠常务副会长宣布决定及颁奖仪式:宣布关于姜建初同志的任职决定;宣布关于08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并请周成奎副会长、王家福教授为获奖者颁奖。
     
     
      第二阶段
      主题发言(10:20—11:50)
     
      主持人:郭明瑞教授、盛勇强副院长
      郭明瑞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烟台大学校长):首先请对民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王家福教授为大家做《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主题报告。
      王家福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终身教授):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社会全面进步,中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发展越来越健康。中国未出现像俄罗斯那样的剧变。其原因主要是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发展,另外还有高效的工商管理。其中中国民法学一直走在最前列,功不可没。1978年我们向中央提出制定民法典,1979年提出建议稿,影响极大。我们宣示了民法是私法,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等价有偿等原则,这对市场经济起到一种规范的作用。其后民法经济法的大争论是个理性争论,最后界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由其组织翻译的《经济法总论》,在其本国苏联未得到重视,但对中国起到重要作用。论争结果是《民法通则》的制定。此为中国民法典之一个雏形。民法是一个市场经济法,是一个市民社会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民法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必须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必须有财产有物权,必须可以自由交换财产,可以自由活动。三十年来民法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制定了很多学者建议稿,这对民法体系的形成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依法治国方略,既是依宪治国,但更是依民法治国。今天民法的适用,民事关系的发展,仍然有很多制约,仍有空间拓展,如资源配置中,市场起的作用不够;又如对一些资源如土地,在土地权利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国家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的现象,政府威信降低,干群关系恶化。民法还要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人文人权问题,如何使民事关系和民法更好的适用,使这个学科促进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如何使民众利益以及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得到保护。老百姓的私权利决不能侵犯,其私权应该是对公权力的制约。为使中国能繁荣,经济健康发展,只有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好,才能使每个人幸福。我们应该永不停止的推动法治国的建立!
     
      郭明瑞教授:非常感谢王老师的报告。利用主持机会谈个感受,每次听王老师讲话,都觉得他站得高,看得远,值得我们学习。王老师一直担任民商法经济法研究会的会长,对学科建设作出重大贡献。78年民法经济法大讨论时,民法地位比较弱势,王老师的努力使民法能壮大发展。王老师参加一些重大中央文件的起草,贯彻了民法的理念。民法的每个进步都与王老师的努力离不开。王老师提出的任务,我们应该很好的去作,才可使民法学发展,使社会发展建设作出贡献。下面请王利明教授做《三十年来民法立法的成就与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的主题报告。
     
      王利明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改革开放三十年是民法体系不断建立,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三十年。民事立法从几乎是一片空白走向繁荣,取得了重大成就。各位是民法发展的见证者、参与者、推进者。三十的经验应强调宣传。首先是《民法通则》,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那时已写下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确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奠定了未来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很了不起。尤其是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人身权制度。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我们说建国以来,或几千年来,没有这种关于人格权的观念。文革时对人权的践踏达到顶峰,但当时没人意识到这是对人权的侵害。民法通则对人权的保护,被称为人权保护的宣言,这是名符其实的,真正体现了民法的现代化:以人为中心。第二点,九二年之后,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了民法的发展,尤其是统一合同法的制定,结束了原来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冲突和矛盾。我们的合同法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贯彻了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理念,也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创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元素的重要制度,比如它巧妙的结合了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它既不是完全的大陆法,也不是完全的英美法。即使从今天来看,合同法也是最先进的。我们的合同法比日本法、台湾法要先进,它把握了很多新的趋势。第三点,去年制定的物权法,巩固了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了经济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真正明确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把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放到同一法律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益物权制度把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完美的结合起来。使资源通过市场得到最有效的配置。我觉得这就是中国元素,是中国特色的物权法。所以总结三十年成就,我们要看到,经济这样发展,没有民事立法的配套,没有民事立法的贡献,我们的经济不可能这样平衡发展。立法成就巨大,当然也有很多不足。最重要的是如何把立法进行体系化。单行法的模式很难解决相互间的冲突,而且立法时代不同,其价值取向也存在冲突。根本出路就是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使民法体系化。我们也注意到了一个去法典化的趋势,但它更多的是反映了大量单行法所带来的不足,所以我们应尽快呼吁民法典的制定。
      关于侵权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侵权法是责任法还是行为法。我认为现代侵权法应该是责任法。二者区别在于行为法强调对自己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这样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过多强调行为,很难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即使不是自己行为和过错造成的,为了使不幸受害人救济,需要对风险的分配制定新的规则。这也使侵权法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能适应更多的新的情况的需要。第二,关于侵权法的定位。究竟是救济法还是制裁法。主要是救济法而非制裁法。其着眼点在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至于制裁应由行政法乃至刑法来完成。这样,其构成,保护原则,都应按救济理念来完成。救济是侵权法的基本理念,也是侵权法体现对人的关怀和保护的基本理念。一个重要问题是,侵权法是否具有预防的功能。可以看到,其预防功能不断增强。通过事后的赔偿很难达到恢复原状,所以预防显得越来越重要。尽管非常重要,但这只是一个辅助性功能。第三,归责原则究竟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大家都有共识,应采取多元化。但究竟应采取哪些原则?有的认为应采过错和严格责任二元结构,特别是强化严格责任。这很有道理,如三鹿奶粉案,矿难等大规模侵权,往往是由政府来解决问题,这很有效率,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长期由政府来背这个包袱是不行的。这需要研究大规模侵权下侵权法有哪些功能。如何来遏制大规模侵权。严格责任可能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办法。与过错责任原则同等重要。第四,救济方式,应该是单一的损害赔偿还是多种方式。侵权责任法已突破了传统债法体系结构。我们需要规定多种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等,这会对传统的民法提出很多挑战。如:首先,多种责任形式引进后需要解决协调好其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竞合还是聚合还是其他责任形态。其次,引发保障范围扩张的问题。如婚姻家庭领域,无法更多用损害赔偿等方式,但是如果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停止侵害等,侵权法有可能延伸到婚姻家庭领域。这种介入会对传统侵权法提出很多新的课题。第三,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损害赔偿与其他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如停止侵害是否适用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第四个问题,是关于侵权法应采三要件还是四要件。要不要把违法性引入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我个人认为应采三要件,用过错吸收违法,去掉违法性要素,会减少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障碍。最后,损害赔偿是单一还是多种并存的体系?个人认为应是多元的,财产、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还不能作为一个基本制度。因为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当然可对个别特殊情况适用。
     
      郭明瑞:感谢王利明教授。下面还有两位报告人,请盛院长主持。
     
      盛勇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民法推动我国社会进步,三十年来成就瞩目,作为一名实务界工作者,来向全体民法学界的老师表示敬意。下面请孙宪忠教授向大家介绍物权法制定的经验与实施。孙教授在物权行为的研究中为我国民法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做出了贡献。
     
      孙宪忠:物权法制定的经验与实施这个题目很大,只能从学术研究上谈点个人看法。四个方面应当坚持: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物权法涉及民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涉及民生与民权,与我们法学界整体加强民权、保护民生是相呼应的。第二,坚持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以市场经济的要求来指导物权法的立法和适用。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整个民法学界不管是立法者司法者还是研究人员,都应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经济。第三,民法学会重视理论研究,民法学研究非常活跃,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成果中大多数是民商法研究成果。这种理论研究对立法有很大的支持。一大批学者会用各种语言如德语、日语、法语等进行学术研究,是其表现。第四,专家作用和社会作用的相结合,对物权法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如物权法立法中有一万多条立法建议。
      几个问题:第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坚持。如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在我国还有困难。公有财产保护优先观念一时转变不过来。又如物权债权之区分的观念。第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4条规定了要完善登记制度,但现实中存在各种问题,如登记主体的混乱。第三,准不动产和权利质押。物权法224、226、227、228等对此都有规定,但是实践中都不敢开这个业务。第四,国家所有权的完善问题。如公法法人的财产权问题,物权法中没写。第五,民营企业,私人企业进入高级阶段后如何进一步发展。第六,征收和拆迁问题。第七,城市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第八,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第九,乡镇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第十,抵押权制度。我们的抵押权制度太简单了。更重要的抵押是流通式抵押。第十一,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问题。物权法研究空间广阔。
     
      盛勇强:感谢精彩报告。回顾了立法经验,对推动民事立法进一步发展应该继续坚持,如坚持市场经济基础。社会上许多深层次矛盾与此都有重要关系。许多要素,土地、资金、能源等,在配置中,市场作用远没得到发挥。市场还没有成为这些要素的配置的基础。所以这些要素的配置中低效率,利益不均都与此有关。下一部民事立法必将会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市场经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下面请杨立新教授做《30年来民事司法的成就与展望》的主题报告。
     
      杨立新:我七五年参加工作到现在,也有些亲身感受。在回顾之前,先说一下三十年的民事审判的现状和基础。五十年代,民事审判无法可依,除婚姻法以外。一九五六年进行了一次司法改革运动。一是清理旧法思想。清理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二是清理旧法人员,把国民党时期的推事清除出去。是一个退步。此后至文革,法院被停办。偶有离婚案件也很少。后来虽然恢复了,但案件很少。成就:三个基本阶段:1978——1986,拨乱反正时期。基本任务是恢复秩序。确立基本宗旨,出台了一些重要司法解释,总结了以前的工作。1987——1999,民事审判和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进行磨合的时期。1990年全国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是个重要会议。以前重在保护债务人,此后转为全面保护债权人权利。2008—2008,走入成熟发展时期。出台的一些重要文件中,最有的意义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主要进展。五个方面:第一,走进了有法可依严肃执法的阶段。第二,通过司法改革确立了法院大民法审判格局。第三,陆续制定各种司法解释,统一全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把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把民商法变成生活中的规则,无司法解释是做不到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法官法的概念。第四,法院司法实践中不拘一格适用法理创造了很多新的判例,推动了立法完善。第五,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院不断进行改革,总结经验。
      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后必须解决。第一,有一些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第二,对严肃执法存在各种干扰,如权力、金钱。第三,对前十年的司法改革有一种否定的倾向。第四,对法律的理解还要统一。第五,民事审判干部的素质尽管有一定提高,但和现在的民事审判要求仍有距离。
      对今后发展,要做到:第一,要更严格的执行法律。第二,要适应改革发展,保护人民利益。第三,坚持司法改革目标。第四,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第五,全面建设完善各种审判制度。
     
      盛勇强:感谢杨教授的精彩发言。杨教授提出的很多建议是我们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时间关系,上午的讨论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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