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罪名 2007年10月25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新增14个罪名、调整8个罪名,新增和调整的罪名共计22个,图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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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
罪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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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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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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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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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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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虚假破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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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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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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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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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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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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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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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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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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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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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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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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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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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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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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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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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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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枉法仲裁罪 |
司法解释补充确定了14个新的罪名。政法英杰提醒:这些新增的罪名,有的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行为,比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还有一些则是在经济生活中的新的犯罪形式,比如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在刑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基础上,此次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罪名。14个新的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
同时,还对过去已经确定的8个罪名,政法英杰提醒: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条文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改或调整,重新作了表述。包括新增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新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新增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新增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新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新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二、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修订内容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特别突出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考查;考查的方向体现为“减宽加深、突出实务”,这也表现了08年考试命题重心的变化。就刑法分则而言下列罪名是今年命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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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第264条) 2.抢劫罪(第263条) 3.诈骗罪(第266条) 4.抢夺罪(第267条) 5.侵占罪(第270条) 6.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7.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8.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9.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0.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12.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3.强奸罪(第236条) 14.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5.绑架罪(第239条) 16.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8.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19.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20.侮辱罪(第246条) 21.诽谤罪(第246条) 22.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23.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24.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25.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26.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
2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28.重婚罪(第258条) 29.虐待罪(第260条) 30.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31.贪污罪(第382条) 3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3.受贿罪(第385条) 34.行贿罪(第389条) 35.放火罪(第114条) 3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 3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 3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9.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 4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4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4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 45.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6.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7.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4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 5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51.走私文物罪(第151条) 52.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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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5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5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5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 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