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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新罪名与大纲修订新内容

佚名

    一、新罪名   
      
2007
1025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新增14个罪名、调整8个罪名,新增和调整的罪名共计22个,图解如下:

 

刑法条文

134条第2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61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163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164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77条之一第1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77条之一第2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82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85条之一第1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85条之一第2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186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187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188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3条第2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312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369条第2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司法解释补充确定了14个新的罪名。政法英杰提醒:这些新增的罪名,有的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行为,比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还有一些则是在经济生活中的新的犯罪形式,比如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在刑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基础上,此次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罪名。14个新的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

同时,还对过去已经确定的8个罪名,政法英杰提醒: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条文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改或调整,重新作了表述。包括新增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新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新增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新增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新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新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二、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修订内容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特别突出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考查;考查的方向体现为“减宽加深、突出实务”,这也表现了08年考试命题重心的变化。就刑法分则而言下列罪名是今年命题的核心: 

 

1.盗窃罪(第264条) 
2.
抢劫罪(第263条)
3.
诈骗罪(第266条)
4.
抢夺罪(第267条)
5.
侵占罪(第270条)
6.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7.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8.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9.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0.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1.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12.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3.
强奸罪(第236条)
14.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5.
绑架罪(第239条)
16.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8.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19.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20.
侮辱罪(第246条)
21.
诽谤罪(第246条)
22.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23.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24.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25.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26.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2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28.
重婚罪(第258条) 
29.
虐待罪(第260条)
30.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31.
贪污罪(第382条)
32.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3.
受贿罪(第385条)
34.
行贿罪(第389条)
35.
放火罪(第114条)
36.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
3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
3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9.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
40.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4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
4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4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
45.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6.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7.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4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4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
5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51.
走私文物罪(151)
5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

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5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
5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
5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