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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侵权行为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 特征: ① 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②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③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除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3) 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常会竞合,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排除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区别表现: ① 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 ② 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结果是对行为人实施惩罚。 4) 与违约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①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则是相对权即债权 ③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则仅限于财产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 分类基准 具体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主观过错实施的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民通121-127条的规定 单独侵权行为:一人实施 共同侵权行为:2人或以上(注意:共同侵权形成的结果是单一性的) 积极的侵权行为 消极的侵权行为
第2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3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前提条件) 1)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 根据表现形式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 1) 损害事实包括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2)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的损害,同时也往往形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1) 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定,由此决定各个原因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2) 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间接原因行为需根据基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 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2) 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如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会产生影响。
第4节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指2人或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1) 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① 加害主体必须为2个或以上。 ②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可以均为过错,也可有的过错,有的无过错。(注意:混合过错行为不是共同加害行为) ③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④ 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连带责任。 2)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害,也可以是一方为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① 教唆: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②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上 2、共同危险行为:指2人或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其有如下特点: 1) 实施主体为2人或以上。 2) 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 3) 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 4)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5) 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此是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最重要区别。 6)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第5节 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民通》121 1)其有5个构成要件: ① 侵害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 ② 行为的发生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③ 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④ 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⑤ 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职务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 行政赔偿。 ② 刑事赔偿。对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权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3)对侵害人的处理: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2 1) 构成要件。 ① 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② 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③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追究。 ① 生产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②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他们要求赔偿。 3) 免责事由。 ① 产品生产者免责: A) 产品未投入流通。 B)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② 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3 1) 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 ①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民通规定7种: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② 存在损害事实。 ③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 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免责。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4 1) 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①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②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③ 存在因果关系。但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受或正在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系。
2) 免责事由: ① 完全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 ② 污染损害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③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5 1) 构成要件: ①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②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③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④ 施工人有过错。 ⑤ 有因果关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26 1) 适用无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① 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存在损害事实。 ③ 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④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2) 责任主体。 ① 一般的,责任主体为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 ② 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要区分情况对待。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27 1) 构成要件: ①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②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③ 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2) 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 免责事由。 ①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33 1) 构成要件: ①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③ 存在因果关系。 ④ 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2) 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①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岁的,并有经济能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无能力的,才由监护人承担。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如果财产不足或无财产,则由监护人支付;当然,如果监护尽到职责的,可适当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注意: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则可以免除)。 ③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其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④ 在监护人不明确时的赔偿:按顺序负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2类) A)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亲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⑤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责令此单位给予赔偿。
第6节 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通规定有10种,除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列表如下: 停止侵害。 由于它们的特殊性,《民意》中规定,若遇此三种的,法院可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现作一一讲解。 1) 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人的侵害正在实施的情况下使用。对知识产权适用特别规定。 2) 排除妨碍。 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但注意该妨碍满足2 种情况: ① 妨碍是实际存在的。如房屋修建影响他人采光。 ② 妨碍应是不法的。 3) 消除危险。 对人身财产或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情地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 4) 返还财产。 适用条件: ① 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 ② 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是客观存在的。灭失时,只能请求赔偿了。 ③ 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包括孳息。 5) 恢复原状。 应具备2个条件: ① 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 ② 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必要。 6) 赔偿损失。 ①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②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废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 精神损害的赔偿。 (1) 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赔偿的解释,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答进行详细的说明) (2) 赔偿的内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 7)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①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② 消除影响的目的是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前提是消除影响。 8) 赔礼道歉:适用范围与7)一致。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按抗辩事由的性质,分为2类: 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此具备2个条件:⑥ 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⑦ 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其有4个构成要件③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④ 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⑤ 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⑥ 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其有3个要件:④ 须正在发生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或社会公共的利益。⑤ 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的方式。⑥ 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法条上的体现: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同意),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 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② 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③ 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④ 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现象。2、受害人过错。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3、第三人过错。(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分为3种:① 第三人的完全过错。② 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③ 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3、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①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项目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存在前提 合同关系, 不需存在合同关系 侵犯权性质 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 侵犯财产权或人身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财产权和人身权 成立是否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不必有损害事实存在,只要违约即应承提违约责任 一般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适用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无过错及公平责任 仅是财产责任 不仅是财产责任,也是非财产责任
②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为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 2)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① 区别 项目 不当得利 侵权责任 原因 由于一方或双方误解或第三人原因所致,主观上不一定有过错 加害人常有过错 表现 从对方取得了利益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可能有利益,也可能无利益 后果 返还不当得利 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② 受害者有权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
转载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责任编辑: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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