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开始在贸易体系中日益显现其特殊的重要性。一些国家试图利用贸易措施来影响其它国家的环境政策,或者以保护环境为名,高置贸易壁垒,以保护本国的利益。导致环境问题进入贸易体系的另一项主要原因是环境问题的全球化。 国际贸易量与各国生产量之间显而易见的相关性导致了为追求自由贸易量的拓展而超过环境承受能力的资源过度开发,从而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这在欠发达国家更为突出。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WTO,如果不考虑“生产—贸易—环境”三者之间可能引发的负反馈,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将会超过贸易增加而获得的福利。面对全球贸易快速增长的现实,较高福利受益者多为发达国家,并不是那些遭受生态环境损失的发展中国家。所以从分析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入手,深入探讨藏匿在WTO中反映环境价值条款及其不足,完善基于促进贸易自由化与可持续发展结合的条款,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一、既促进贸易发展又兼顾环境保护是WTO的综合目标 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文本中规定了WTO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与服务贸易的生产,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与维护环境。WTO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全球人类的生活水准,实现此目标的手段是推行贸易自由化使得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推行贸易自由的前提是保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全球环境。提高生活水平本身,不能简单地用实际收入多少来衡量,除了提高实际收入之外,还应该包括生活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和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所以,实现贸易自由化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结合,是WTO宗旨中的深度内涵,也是WTO要实现的综合目标。
二、贸易、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制约 (一)单方面地追求贸易必将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用促进贸易发展加快经济发展,一定要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如果单方面地进行旨在增加福利的扩大再生产,而不考虑环境承受力的约束,则必将使“生产—贸易—环境”的发展链陷入恶性循环,因而付出惨重代价。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基本分为两大类: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其中初级产品主要是未加工的资源性产品。不同国家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不同,其决定因素或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或是科技发展水平的距离,或是自然资源状况及对外贸易政策的不同等。经济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具有出口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进口以初级产品为主的明显特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则是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主要物质来源。 为了实现本国收支平衡和提高国际财政地位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力争拓展对外贸易的数量。为此都采取了加大本国有限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力度,更有甚者,资源开发已超过其生态环境可能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生态环境的恶性破坏,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如果一味地追求促进贸易,如果视促进贸易为WTO惟一宗旨而忽视对环境的关注,如果不考虑“贸易—环境”两者之间可能引发的负反馈,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将会超过贸易增加而获得的福利。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影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适度地扩大资源性产品贸易量而引起环境破坏时,其连带反应将会影响全球环境的恶化。为利用世界资源,为追求发展贸易,因而破坏人类生态环境,造成世界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滥用、浪费,甚至枯竭,其严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世界环境恶化已经迫使人们必须正面回答这样的严肃问题:人类的现代生活是否需要蓝天白云?我们的后代是否无权享受绿水青山?富人的生活是否应以牺牲穷人的生态环境为代价?
(三)实现WTO综合目标的法律约束职能 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WTO,早已关注到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制约,认识到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人类大问题,在WTO宗旨中提出了发展贸易要兼顾环境保护这一综合目标,并且“多哈宣言”也已经决定将环保问题作为下一轮谈判的主要议题。然而,应该严肃指出的是,随着全球环境的日渐恶化,WTO对环境的保护如果只是仅仅停留在关注的水平上和有限的零星的几个原则性条款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切切实实地落实到有具体内容的条款中去,才能使得WTO促进贸易条款有利现。
三、从WTO体系看贸易与环境的冲突
(一)环境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矛盾 非歧视原则是WTO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缔约国方的相同产品在关税上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对以有害于环境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生产出来而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相同的产品,是不能实施非歧视待遇的。国民待遇原则关注的是进口产品在国内的税、费及政府管理上的待遇。如环境保护与国内税(环境税),GATT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缔约方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与相同的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相同的费用。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是不合理的.
(二)环境保护与公平贸易原则的矛盾 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执行严格环境标准的国家欲对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根据《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是不属于“补贴”范畴的。[]另外,发达国家的厂商认为,由于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产品成本差异使发展中国家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并认为这种低成本的环境标准构成了“生态倾销”。对在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提起反倾销,对发展中国家是十分不利的。
(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 GATT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是否也享受特殊待遇,对此与会的专家、学者们有一些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应以WTO的直接规定为准,而另一些学者认为WTO并非没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对环境保护的例外可以有更宽泛的理解。但问题在于,目前只有发达国家有条件也有能力利用环保例外条款去维护“环保权”。依据环保例外条款,发达国家可以设置较高的产品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以及补贴标准,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破坏 。
五、从立法上消除贸易对环境的负影响是WTO的当务之急
(一)国际贸易是一场环境资源的竞争 国际贸易是一场国际性的市场竞争、利益之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体现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对世界资源的争夺,争夺的结果也体现了世界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程度和状况。站在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自由贸易原则,向不发达中国家出售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我国就曾经多次进口了外国的“洋垃圾”产品),另一方面又利用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限制不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我国曾经有多批计划出口的产品因未达到对方国家的环保指标而最终未能出口),使得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别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破坏。这种现象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和持续发展。 发展本国对外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同样也是不发达国家的策略。实施这一策略过程中,一些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往往忽视或者低估环境破坏给本国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长期影响,致使本国环境退化,这一现象在不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不论是非洲热带森林毁坏,还是东欧大气污染,皆属如此。
(二)国际贸易引起环境恶化的各国立法上原因 从各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政策和法律来看,造成环境破坏的原因之一是各国在制订贸易指标和发展贸易政策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贸易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比如,各国制定的贸易指标常常不含有反映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等社会价值因素;没有关于贸易额对环境损害带来具体影响程度的指标。再如,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有关产业,在提起反倾销指控、确定来自外国资源性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根本没有考虑该产品对本国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省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以及对出口国的环境破坏和资源缺乏所引起的对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单纯地凭价格论倾销。各国的这些贸易指标和发展政策显然不利于世界资源最佳利用,也不利于世界环境的合理保护。
(三)WTO对环保问题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国际贸易统一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对贸易与环保互为制约的关系关注不够,制约不足,表现在没有区别环境资源性产品和非环境资源性产品,更没有对一些环境资源性产品的交易做出特别规定,以保持和维护世界生态平衡。关贸总协定没有将环境问题作为主要内容,只是在一般例外条款中提及了这一问题。WTO在其宗旨中第一次原则性地提出了环保目标。与关贸总协定比,WTO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了更多关注,但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还不像货物、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以单独文本出现,而是分散在诸如技术性壁垒、农业、补贴、知识产权和服务等协议之中,对环保问题缺乏统一、具体、合理而公正的规定。
(四)消除贸易对环境负影响的国际立法思考 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国际贸易额的激增,促进一些环境资源发生了国际化流动。在这种国际化的环境资源流动中,也出现了一国的环境保护以另一国的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现象,如开发亚马孙河流域的热带雨林和哥斯达黎加沿海的沙丁鱼资源。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是违背WTO促进贸易又兼顾环保的综合目标。所以,如何从立法上消除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但是WTO机构成员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也是生活在地球上关心人类社会发展的有志之士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WTO成员体系庞大,国际贸易额激增,已经形成了国际间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无国界大流动。在国际贸易获得空前发展的当代,在国际贸易已经引起了环境恶化、影响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对人类社会存亡有了一定程度威胁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WTO组织,立法的重点应做适当调整,从WTO的宗旨、WTO的基本原则以及WTO的具体条款,都应加大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WTO规则首先该从对全球生态环境是否有影响的角度上,把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区分为环境资源性产品和非环境资源性产品。然后,再根据环境资源性产品对全球生态环境影响的程度,分别制定出一些特别政策,如限制或禁止对全球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资源性产品交易,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国予以优惠政策,资源性产品进口国应对出口国予以适当补偿等。
六、结合实际来分析我国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与策略 鉴于贸易与环境问题已成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谈判的议题之一,而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方,应积极参与谈判,明确我国参与谈判的基本立场,以及我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在国内法层面上应有的策略。我们应积极寻求有效措施,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一,确立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要积极寻求对外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应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规划,把环境问题纳入国家的投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体系;加强对经济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第二,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产品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我国现有的指导对外贸易活动的最重要法律是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但其中只有在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第16条和第17条所列举的属于限制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情形中,有两个含含糊糊的文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和国内资源问题。[1]入世后,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是我国立法的重大任务。为此我国正在进行国内法律的“废、改、立”工作,《对外贸易法》也是其中之一。[2]
第三,积极应对WTO争端 2002年1月,中国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3]中国农业部的两项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美国国内有些转基因作物出口商甚至要求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及时组织有关研究提供科学证据,抓紧培养熟悉WTO争端机制的律师,积极应对可能的WTO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彻底纳入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轨道,也意味着WTO宗旨将在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入世对我国生态环境整治和贸易促进的结合将产生深远的、全方位影响。面对WTO规则条款的约束、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挑战、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多重利益矛盾的交织,面对“入世”和“中国21世纪议程”对我国环境政策及贸易政策的影响,深入开展包括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协同的深层次应对策略研究,尽快制定我国协调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21世纪外贸立法的当务之急。
注释: 1,http://www.guomaoren.com/article.php?story=20030524165417608 2,沈四宝 、尚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第126-137页 3,http://www.wtolaw.gov.cn/display/displayInfo.asp?IID=200312111500178564 王虎华、张梓太、张国元、李春林、赵运刚《GATT/WTO体系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关系——发展中国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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