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ENGLISH   怀念旧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小议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本站首发

小议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石磊

发布时间:2005-9-3

【字体:  】 

 

[摘 要]最近,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论频频见诸新闻媒体,其中争议最多的是提高起征点的问题。有人认为应把起征点定在月收入1200元或其以上;有人建议法律中无须固定起征点,可由国务院或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定期动态公布起征点。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免征额 起征点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所谓的“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应就其收入全额纳税。它与最近见诸报端沸沸扬扬的费用扣除额有着根本区别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误称为“起征点”,那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只要达到或超过800元,就应该全额纳税,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二、现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弊端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800元起征点是在1994年确定的,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全国的经济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800元的起征点一直没有变动过。很明显它与现在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很不适应,存在着诸多弊端:

1.难以维护社会公平

    十多年来不仅人们的收入已经有了十倍甚至数十倍的提高,而且区域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年龄段的收入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距。此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多样化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并存。在这种情况下,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难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以起征点为例,1980年《个税法》确定,800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彼时,我国职工年均工资只有1459元(1987年统计),而到了2003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1404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早已超过了800元。正如很多人抱怨的,在上海、深圳等城市,月薪1500元都很难过日子了,难道还要交税吗?在西方被称为“良税”、以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等为主要目的的个人所得税,已经越来越有些尴尬了,这不禁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

2.难以实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个税功能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

   早前一份报告指出,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个税最大的功能,除了增加财政收入之外,就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贫富差距突限与个税制度的某种失效是相因相生的。而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对此,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式。也许,中国公众缩小贫富差距的共同富裕期待,很大一部分正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冀望中。否则不但贫富差距将越来越大,而且由于贫富阶层对立严重,难以形成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阶层,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3.难以实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的效率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行政效率表现为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定时就要考虑今后征管便利和征税费用、管理费用最小化问题,使纳税人所缴税款与国家实际税收收入的差额降到最低限度。经济效率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必须适合市场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避免对纳税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储蓄、投资产生消极影响,同时要让纳税人和整个社会的税法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最小化且不会因纳税而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社会效率体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并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最有效率的状态。反映到起征点上就是, 800元的月工薪收入在我国现已极为普遍,并不是高收入者,把起征点定在800元,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普遍课征的“大众税”,中低收入者也成为纳税人,不仅失去了重点调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势必造成税务机关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小额税收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甚至可能出现征收成本超过收到的税款的得不偿失的情况。

4.难以使我国经济得到长期发展

    尽管过低的起征点可以扩大纳税的人群,保证了税收总量。但是这样却限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对经济发展釜底抽薪众所周知,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是满足居民消费,如果税收的起征点过低,就会把本该用于基本生活支出的部分从正常经济流通领域抽出来交税,由税收及财政环节来进行再分配,而最顺畅、最基本的再分配渠道——消费环节,却被强行越过了,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消费不足。内需不足,长此以往,难以使我国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

    事实上,许多经济发达地区都已经暗暗突破了国家规定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北京地区从2003年9月1日这天开始,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1000元调至1200元。珠海1400元,而深圳更是高达1700元。

三、如何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现在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直接确定起征点的具体数额,只赋予个税起征点修正的依据或办法。例如,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一个动态的标准,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影响居民购买力的因素相挂钩,由全国人大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每隔一定时间,如半年或一年乃至更长时间,根据相关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及时修正个税起征点。

    另一种观点是确定固定的起征点,各地区根据经济差异在一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前一种观点固然可以避免随着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今后频繁的修正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节约立法成本。但是在我国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人民的法律思想意识和素质都还不完善的今天,超前实行这种动态的起征点笔者认为不妥,原因有:

    作为一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不确定固定的起征点不利于广大人民更好的了解的了解这部法律,不利于对修订的个税的普及推广和增强人们的主动纳税意识。

    不确定固定的起征点,各地区标准不一实际操作上也有很大困难,而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一种税种,如何做到统筹规划,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对于税务部门来讲是一个难题

    确定个税的起征点首先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主要目的是公平,而且公平也是税收的一大基本原则。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效率,而是应该兼顾效率否则就是平均主义。

参考文献:

  [1]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财税字第40号]。 
  [2]《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从800元调为1200元》,参见《广州日报》2003-6-23。 
  [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近期不会调整》,央视首页>新闻频道>中国新闻(参见www.cctv.com),2003-8-22。 
  [4] 王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应关注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5] 孙仁江:《当代美国税收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6]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作者简介:石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税法,公司法。



※版权声明:感谢作者授权(赐稿),未经中国私法网及作者书面许可,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转载、摘编。授权转载须注明“中国私法网首发”字样,本声明亦是文件的一部分。我们保留所有权利。

责任编辑:刘潇潇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友情制作:武汉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