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1.Massimiliano Vinci(意大利罗马二大博士)(3分钟)
2.谭明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3分钟)
发言人:
1.陈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20分钟)
《失地农民货币补偿收入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关联分析》
2.帅秀军(黑龙江省克山县县委书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克山调研基地负责人)(20分钟)
《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评议人:
1.唐义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7分钟)
2.张光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7分钟)
陈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受赵曼教授的委托,向大会做了“失地农民货币补偿收入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关联分析”的报告。陈芳教授首先介绍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然后指出当前我国失地农民货币补偿收入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
(二)土地的“低征高买”对农民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政府以“经济人”的角色参与征地使用权的分配可以解释目前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不完全的问题。
(三)补偿范围过窄,没有涉及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失地农民对建立家庭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引致需求不突出。在缺乏政府对征地安置方式改进效用前提下,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或在其之后,应对家庭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的积极性不高,对获得征地补偿款引致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需求较低。
随后,陈芳教授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一)政府的征地角色定位与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以人为本,依法治农,是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出发点。政府不应该是市场利益的争夺者,而是市场经济规则中社会公正的维护者。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依法赋予农民参与补偿标准制定的主体资格,农村土地让渡权应属于承包经营的农民。
(二)征地安置方式的帕累托效益改进。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是其中能够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风险防范的理想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这一庞大的人群的社会保障需求应当进行细分,据此,分类实施差异化的社会保障。
(三)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建立的责任明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要明晰各方主体的责任,其重点就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基金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从三方面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
本场会议的第二位发言人是黑龙江省克山县县委书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克山调研基地负责人帅秀军。他发言的主题是《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首先,他作为农地工作的实践者,他发表了自己对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些看法。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引用详尽的第一手数据,他得出,要抓土地规模经营,就是抓现代农业,就是抓解放农村劳动力,就是繁荣农村经济,就是调整农业结构,就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就是推广农业科技,就是提高农民素质,就是富裕农民,就是建设新农村。
二是介绍了克山县在土地规模经营中的一些实践探索,根据实际经验,而不是“等靠要”,等“红头文件”。结合克山县的实际情况,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在流转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转包模式。二是大户经营模式。三是联合经营模式;四是股份合作模式;五是集体经营模式。接着向大家展示了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实际成效。相对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而言,表现出了明显的优势,彰显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
最后,主要指出了在土地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土地规模经营中主要遇到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如下: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健全。因此,要解决农地纠纷,确保农地合理有序流转,必须一、先做到有法可依;二、出台土地流转扶持政策;三、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力度;四、制定社会保障机制等等。
接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唐义虎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光宏教授分别就以上发言作了精彩的点评。
唐义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稿摘录如下: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感谢主持人给我一个作为评议人的发言机会。
陈教授的报告,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因为专业的原因,我将从法学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理解。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随即根据宪法将以前所称的“征用”改称“征收”。此后征收和征用被重新界定。2007年《物权法》在征收方面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有进一步明确规定。
第一点,《物权法》第一次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很重要,根据这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应该被降低。
第二点,《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法律在此突出和强调“足额支付”。
第三点,《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也非常重要。人们一般更多地关注城市的拆迁补偿问题,而实际上在农村征地而同时进行的住房拆迁同样涉及征 收,应给予足额补偿,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陈教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依法治农,是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出发点。”对此我完全赞同,而且我认为在征收条件、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继续探讨。
陈教授主张“依法赋予农民参与补偿标准制定的主体资格”。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而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与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否可以在听证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参与补偿标准的制定,值得进一步研究。
陈教授认为“农村土地让渡权应属于承包经营的农民”。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话题。由此我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除土地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以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了,所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给予独立的补偿。对此《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一个进步。以前人们往往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的独立补偿问题。为了明确征收的对象不限于所有权,建议将来修改《物权法》的时候在第一编总则中就征收统一作出规定。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错误,希望陈教授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张光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谢谢主持人。关于帅书记的发言,我主要谈两点看法。第一,他是一个学者型的官员。他的发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视角独特、观点新颖、经验实用。第二,帅书记关于规模经济与现代农业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感想:1.中国从上自下进行新农村建设,实际上新农村建设简单一句话,就是减员增效。想要减员,主要是把农民从土地转移出去,让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因此,探索规模经营,进行现代农业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2.我们进行新农村建设,根本目的就是消除城乡差异。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就是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3.什么是合适的经营规模呢?据我们中国现代的人地比例条件,不能学习美国的大农场制度。因为在美国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农场规模很大,在中国不可能实现。我们最多能够学习的是日本的规模。而帅书记带来的克山经验是基于人均资源条件而进行的实践的总结。同时,我们也非常高兴看到县一级政府在积极探索合适的土地经营规模。4,最后一点,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在中国建设新农村任务的艰巨性。我个人认为,在中国建设新农村肯定不会少于三十年,任务将是十分艰巨。我们在思想上对此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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