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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会议简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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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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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1.Claudio Marcelo Kiper(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教授)(3分钟)
2.彭真明(华中师范大学教授)(3分钟)
 
发言人及发言主题:
1.Massimiliano Vinci(意大利罗马二大博士)(20分钟)
《中国农地地役权制度适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罗马法文献的补充功能》
2.Viorica Boaghi(摩尔多瓦博士)(20分钟)
《摩尔多瓦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概况》
3.Sergiu Gojinetchi(摩尔多瓦博士)(20分钟)
《摩尔多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
 
评议人:
1.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7分钟)
2.袁  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7分钟)
 
 
   
 
 
    意大利罗马二大博士Massimiliano Vinci和摩尔多瓦博士Viorica Boaghi、摩尔多瓦博士Sergiu Gojinetchi分别就各自的主题《中国农地地役权制度适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罗马法文献的补充功能》、《摩尔多瓦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概况》、《摩尔多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进行了精彩的报告。
  
    Massimiliano Vinci教授首先指出:无论是对中国法制度之罗马法根源的揭示,还是运用罗马法文献来阐释和补充地役权制度的法律规定,都将对此次会议主题产生积极的影响。Vinci教授认为中国新物权法在地役权方面确实彰显了法律规定与罗马法一些原始文献的有益的联系(在法解释层面上)。而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一方面证明了这些规定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扩充其内容使之更趋完整的可能;
 
      
                      
   
    鉴于立法者所面临的双重困难,因此将一个全新的制度引入现行法、协调这一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一系列特殊物权的关系以及正确公允地解释地役权制度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对中国农地立法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选择关注地役权制度的某些方面以此评判农地之间物权关系此项工作的展开对于农地立法的整体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Vinci教授指出,罗马法原始文献能够有效的说明和补充中国地役权制度的某些方面,对此,Vinci教授举出了以下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1、   非土地所有权人也可能建立地役权
    2、   地役权的期限性
    3、   地役权的实施以及供役地负担的减轻
    4、“依照合同约定”和“在合同规定的目的和方式基础上”地役权利用
    5、土地转让(需役地或供役地)和地役权转让
  
  
    接着,摩尔多瓦博士Viorica Boaghi以“摩尔多瓦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概况”为报告主题进行了大会发言。首先,她指出摩尔多瓦的土地改革,主要是将土地从国有向私人所有转变,并通过系列举措,使得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充分行使其所有权。摩尔多瓦的土地改革的主要特色在于减少国家所有土地和行政单位所有的土地,使其向集体(共同所有)制下的个人和家庭的流转。在法律制度方面,该国规定土地转让以及土地从私人领域向行政单位的公共领域转移是一项法律特权。
 
    随后,她介绍了本国对于公共财产的土地和私人财产的土地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公有土地可以出售给本国公民个人和法人,也可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除外。对作为私人财产的土地转让一般根据行政单位的决策进行,而且要依照法律对价格、出售程序以及土地购买的规定进行。土地租让、(农业)土地的租赁、出租必须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最后,Boaghi博士指出,摩尔多瓦正处在发展时期,土地改革立法在国家的发展时期以及土地改革实施阶段中处于优先地位。
 
           
                     
 
 
   此场主题报告的第三位发言人是摩尔多瓦博士Sergiu Gojinetchi,她发表了主题为《摩尔多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的发言。Sergiu Gojinetchi认为在摩尔多瓦,为了加强构建反对歧视的法律保护机制,国内立法采取了多种形式反对歧视妇女的行为。
 
     此外,Gojinetchi博士指出,妇女的生活还应受社会和宗教习俗而非宪法权利、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影响。体现在土地方面,尽管国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平等获得、拥有和控制土地的权利,平等享有住房和财产的权利,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比如法律与政策,即便认可妇女享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权,实施却比较困难。因此认为“获得私人或共同所有的土地的问题一直以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权利问题。”
 
    最后,还谈到了对妇女的性别歧视问题。摩尔多瓦人权中心已经成为国内的妇女权利非司法保护机制。而对于公民个人,只有深刻理解其权利的内涵,然后才能去实施这些权利。因此在摩尔多瓦,个人和组织的力量也成为了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并列和补充。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教授和袁铖教授分别就以上报告做了精彩的点评。
 
   刘茂林教授:感谢主办方让我来点评。由于专业背景的差异,只能就三位报告人的内容谈谈个人感受。罗马二大博士给我留下深刻印象。首先对于从事法律职业和法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都对罗马法抱有非常崇敬的心情。过去只是觉得罗马法宏大,这种感受主要来自于对罗马公法的肤浅了解。听了报告,罗马法是非常精深的细致的。从Vinci教授对农村地役权的规定来可以看出。第二,从事罗马法研究的学者非常有智慧。从罗马法的角度,Vinci教授非常敏锐的发现了中国物权法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也许教授认为的种种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在我看来,中国土地物权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我的意思是说,Vinci教授认为的土地地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技术层面上的,中国地役权制度的问题主要是集体和国有地役权在技术上难以区别。其实像这样的问题,仅凭罗马法的技术和智慧是不能解决的。我相信在座的各位民法学的专家在各自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以上是我对Vinci教授发言的感想,请各位指正。
 
    袁  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谢谢。对以上精彩的报告我主要说三点我的看法:一、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而私有化不适合中国国情。正如Vinci教授所言,在农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之下,构建单个农民个人保护体系是可能的,即非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进行地役权的设置。而且,现在中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并没有成为土地使用的障碍。二、摩尔多瓦的制度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听了Gojmetchi博士的介绍,我认为摩尔多瓦的农地法律体系比中国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经运行中产生的问题,而中国存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所面临的问题。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城乡市场一体化,如何实现“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这两种公有土地“同权、同利”是当前农地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完善,如何保护妇女权益问题也会越来越重要,因此摩尔多瓦的依法经营值得我们学习。三、关于制度的具体构建方面,我十分欣赏Vinci教授引用的名言:“当前中国为新的事实创建新的规范会更加适合。”所以中国农地法律研究中心,在陈教授的带领下,正在着手这方面的工作。现在我们对农地面对的新问题进行充分调查,并对一手资料形成规范。最后我想说的是,这次论坛提供了一个各位专家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交流的平台,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摄影:向存单
 
通讯员:刘范义    龙军
 
编辑: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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