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ENGLISH   怀念旧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若干经济学思考

 

 
   

本站首发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若干经济学思考

牛明杰

发布时间:2007-9-18

【字体:  】 

 


农村土地大致包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的承包地、集体的自留地、农户房子的宅基地。(荒山的所有权在于国家,尽管在不少地方出现农户承包荒山,但在此不列入)流转,古代中国经济思想中司马迁最早提出了“低流之水”观点,被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是完全的经济自由注意,甚至是后来斯密“无形之手”的萌芽或雏形。流转是形容水流状态、趋势的一词,而当其用到现代经济生活中时。流转的内涵得以丰富,即在某种驱动力的作用下,一种资源从某一市场主体转移到另一市场主题,其间并发生对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等中之一或全部的性质改变。
农村,本文将农村的范畴定为镇政府所在地、乡政府所在地及各自管辖下的村落的总和。之所以如此划分,对于更清晰地分析、结构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未来可能的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在当前“镇”的划分是与“城”一类的,即城镇、城镇居民,但鉴于中国现行体制内由乡升为镇并没有严格的标准或是严格的标准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使“镇”与“乡”的区别不大;镇往往只是在经济水平上稍微高一点。而也正是基于这稍微高一点的经济水平,“镇”上一些土地流转的形式及现状对于广大农村土地流转有着不小的借鉴意义。
那么,究竟,中国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上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而又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调查是在湖南省,主要指南方丘陵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
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大抵分为三类:该流转的没能流转;不该流转的反而流转了;实现了流转的该流转土地在其流转的过程产生了问题,包括一些外部性。现有的土地制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农地恒为农地;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必须由国家批准;国家土地使用权向市场批租。但是这套制度有一个很大的缺口,那就是九亿农民自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是其中重要部分。农村建设用地本是自用的,就是说,划分了使用权,而此使用权并没有逾越不了的鸿沟,经验到处是一致的:只要资源他用产生比自用更高的效益。“自己的”使用权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演化为转让权,并经由转让来获得更高的收益。
工业化的突飞猛进,带来农村建设用地收益流的增加,于是,把农村建设用地转让给工业家的做法开始流行。
中国在1929年和1980年进行了非常平等主义的分配,这帮助了很多穷人。因为这为农业提供了一种安全网和基本保障,因为每个农村家庭都有耕地,这样不至于他们陷入异常贫困的状态。该流转的农村土地没有流转。这部分土地包括现在农村已闲置土地和潜在的该流转土地。只要产生的社会总福利是增加的,那么这样的土地流转就是应该允许、值得鼓励的。不过,以农民短期收益是否增加来判断是否应该流转的做法是很值得商榷的,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注意,土地该否流转的判断因素是社会总福利,而不是短期收益。
中国的加工贸易对整体经济有着卓越贡献,而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则是那些加工厂的主要劳动力提供者。户籍管理制度对劳动力流动性的制约日渐其微。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劳动力大量从农业部门转向工业部门,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原本自己的承包地大大多给了亲戚、邻居或是村里其他人种。在调查中,以这种形式把土地包出去的,很少有收钱的,即使收也是收很少的钱。收钱的大致为50~100元/年。然而,有部分外出大工的村民因为一些原因而没有把土地包给别人种,因外出打工而产生的抛荒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同时,由于农村青壮劳动力的减少,使得一些地处偏僻、灌溉条件不好或土壤较为贫瘠的土地无人愿意耕种。这些土地属于被闲置了的资源。即使是按照古时朴素的“物尽其用”的经济思想,合理地开发、利用这部分土地,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无疑是有益的。
然而,潜在的该流转的土地分析起来可能就不是那么简单了,甚至是容易引起很大分歧、争议。在湖南衡阳的访谈中,一农民详细阐述了他自己严重土地制度及农业发展的方向乃至其中的政府作为。暂且不论其科学性,毕竟,农民关于土地能够有系统想法的,很是少见,因此也就显得弥足珍贵。南方丘陵广布,湖南亦在其列,农田高低不一、大小不整,多为分隔的块状。该农民设想:1.进行开发,平整土地,使高低同一,大小归整。
2.修通、完善通向耕田的路使机械工具能方便地进出。
3.水利设施跟上。
上述三个条件达到、具备后,进行以村小组为单位的农田承包(可以先进行试点建设),将一个小组的农田承包给不多于三家农户,进行规模经营,这一点是其朴素想法中的关键。(承包者给被承包者适当报酬,具体价格视协议)那么,该农民的想法究竟行的通吗,符合中国经济的现状吗?这样,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1.规模经营后的农田是否较分散经营有优势,能否有更好的收益;2.被解放了的原承包户的劳动力走向何方?
先来看下农民自己的回答,规模经营较以前分散经营的优点:1.长期承包可以培养土地肥力(尤其是在一些五年会小调整土地的农村,长期承包的效果更为显著)2.便于田间管理,例如灌溉的时候更方便些,也节约平均劳动支出3.一家农户完全可以承包更多的土地(经济学上以该家庭为单位分析的话,即充分利用了已有资源,使其尽量接近或是达到生产可能性曲线)4.统一管理可以使稻子成熟的时间一致,使使用接写收割在更大空间范围上成为可能5.减少分散经营背景下农户间因灌溉、抗旱等引起的矛盾。
对于解放了的劳动力,该农民为他们做了设想:18-35岁的,到广东、上海等沿海地区打工;35-60岁的,到附近城镇的建筑工地干活,工资水平是至少50元/天。当然,其中有条件的或者是打工后有了条件的,可以经商、开工厂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在答记者问时候曾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一个不允许农民失去土地的制度。所谓不允许是两个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去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第二,也不允许农民为了眼前利益而随随便便丢掉自己的土地,在整个社会没有别的手段替代土地做农民的保障的时候,土地你必须有着。用通俗的经济学语言来讲,分散的农户经营就像是毗邻着的同质化程度相当高(接近100%)的小型工厂,只要能够解决将这些小型工厂合并到一起并统一管理的成本问题,那么只要没有超过合理的最大生产规模,产生更大的效益将是必然的。

然而,被解放了的劳动力都有出路吗?只要被解放了的农村劳动力能够充分就业或者说生活有着落,问题的关键也就解决了。曾有不少农村土地方面的专家指出:第三产业不可能大规模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样,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以中国目前经济的现状甚至是未来都很难解决这一问题,毕竟,剩余劳动力太多了。于此的过多争辩显然是无益于问题解决了,然而,有几点不易发现的事实可能被很多人忽略了。首先,并非所有被解放了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属于应该充分就业范围之内的。充分就业指的是有能力工作并有意愿工作的人都有工作,而且还可以允许3%的自然失业率。因土地流转而有了一定收入的农民,并不是都想天天外出打工的,尤其是在土地流转收入相对已经不错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已经存在)。对于年纪较大的农民,在取得了一定土地流转收入情况下,继续打工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是很差。再把其工作的季节性、短暂性等因素考虑在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量远比通常想象中的小很多。(农民可能一年只要在外打工四个月,剩下的大半年他都可以在家心安理得地、满足地过下去)这种与城市职业工人的差别是使需寻找出路的剩余劳动力存量减少,即经济增长中创造出来的一个岗位,可能足够2~3个农村人使用。因为新增工作岗位的数量是按照职业工人、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出来的。这一点解释了逐步显现的沿海地区农民工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某些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这也同样部分程度结实了农民工工资的增加、待遇的改善;其次,老龄化社会的进程将对农村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产生显著影响,甚至是“革命性的”。青壮年劳动力比例下降,同时,部分劳动力也将被用来照顾老年人的生活起居,而医疗护理等行业增长的劳动力需求也可能解决部分农村女青年的工作出路,城市中的保姆等岗位需求也将上升;最后,在农村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比如集中承包、规模经营时,本身就将创造相当数量的工作岗位,罗斯福推行的“以工代赈”正是这个道理。


因此,只要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大规模经营,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经济保持健康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或是使其生活有着落是能够达到。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在土地流转中,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至少不致下降。这是该项改革的一个底线,保证、维护这个底线不被突破在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土地流转中的合同协议价格中农民能够实际取得的报酬。
政策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支持农村建设是没有疑问的。而国家财力的强大及逐渐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使推进农地平整、创造适合南方丘陵地区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环境成为可能,假设首批试点为1万个农村,国家每村投入100万,农户筹集一部分,是足以启动改革并维持农业结构调整产生效益前的必要时间的,总计100亿的资金,相对增长中的中央财政,是可以解决的。而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更是国家着力进行的;调控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质量也是国家政策的应有之义。
上述三大类条件是促进南方部分丘陵地区农业改革、发展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一个廉价而高效的村民委员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廉价高效的村委会将保证高摸经营的效益,降低人为风险,这关系着协议价格的最终顺利履行。这样的委员会也才能最大化利用好国家的政策资源、资本资源,减少乃至少杜绝寻租行为。而一个腐败低能的村委会容易使土地无效率流转、国家政策虚设、国家资金被浪费等现象产生,结果是土地流转的相关芳,尤其是流出方,可能会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这点是尤其值得注意的。(关于规模经营的对象,可以是粮食作物,可以是经济作物,如种编制草席的植物或竹子或公司加农户形式的草坪作物)该流转的而没有流转,农民只不过是没有获得更多本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该流转的反而流转起来则是侵害了农民原已经获得了的收益。


在没有上述三个条件及廉价高效的村民委员会时,农村土地绝不可随意流转,否则别说土地增值的收益农民得不到,原本的收益也会受到损害,甚至完全流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保证了农民最底线的生活水平,使不至于解决不了温饱、生活难以维持,也因此减少了原本生活在“赤贫线”上的农民。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普拉钠布-巴丹教授曾指出:中国进行的非常平等主义的土地分配,使每个农户家庭都有耕地,这样至少他们不至于陷入异常贫困的状况。


于是很大程度上,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稳健的保守远胜于高风险的激进,对于保护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如此!



※版权声明:感谢作者授权(赐稿),未经中国私法网及作者书面许可,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转载、摘编。授权转载须注明“中国私法网首发”字样,本声明亦是文件的一部分。我们保留所有权利。

责任编辑:高传喜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友情制作:武汉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