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我们新小康协会组织了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的大型调研活动,其间搜集到一些材料,包括四份建筑合同。通过这次调研我们了解到:自从去年以来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从这几份合同上可见一斑。下面我们来对其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但是这几份合同的内容却大部分只规定工人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却很少提及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工人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九条规定由8条半是限制工人的,对于自己只是有很少的一点责任,并且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的。而黎长远《劳务合同》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工人进行了从头到脚的限制,完全把工人当成了会干活的工具而不是一个平等的人。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停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是正太公司的《劳务合同》第五条规定: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擅自离开工地的人员加方有权予以清退。这就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范围,劳动纪律有很多,而且都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制定的,工人有时难免无意违反,这就给用人单位无理取闹创造了条件。而且这样的规定很模糊,实际操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是工人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实行8小时工作制,而这些合同上只有两份规定了工作时间正常时8小时,加班时间另记。并且黎长远《劳务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达到9小时。加班期间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工作且无法补偿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这些规定在所有的合同上都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据我们了解,不论什么时候加班都只能拿到原工资。
关于工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这计分合同却规定:工资在年底结清,平时只发放生活费,如正太公司的《劳务合同》和浙江中厦的劳务用工合同。有的合同干脆就不提工资发放的事如黎长远的《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承包协议》。同时黎长远《劳务合同》第四条规定:结合(工人)各自工作态度、劳动表现,安全生产情况发放工资。表现好的在原有最高工资基础上结算,工作查德、态度不端正的、工作马虎的安最低工资结算或者淘汰。这就意味着拿出最好的工作成果只能拿到基本工资。一旦出现丁点差错基本工资就难以保障。而《安全生产承包协议》则在第九条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不顾从分工、打架斗殴,不带安全帽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论处。严重的开除出工地,工资不与结算。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这些规定在合同中我们却难见其踪影。而且对工人的安全卫生教育只是局限于违反安全措施之后的罚款。而且万一出现 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尽量推卸责任。黎长远《劳务合同》规定:如不配带安全社设施,出现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劳务用工合同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不配带安全帽、赤膊、穿拖鞋等违规行为,根据公司项目部的规定,其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安全生产承包协议》规定:对于乙方(工人)因生病,工作违章、办私事或自身造成的安全事故引起的伤残一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从这些合同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自己定位错误,从《黎长远劳务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以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简直充当了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角色。本身并非行政单位,无权对工人进行罚款,但却无处不罚。对待工人就像对待囚犯,规定了严厉的人身限制,干涉其人身自由。《安全生产承包协议》竟然规定:业余时间内,严禁取笑打闹等等。
简简单单的四份合同竟然存在这么多的违法规定不能不让人感到震惊。我们在讨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是否应该思考一下法律的实施呢?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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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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