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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

新小康协会"五一"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小康协会会员——郭维家

发布时间:200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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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跨入工业文明的庄稼人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民工潮"作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⑴开始逐渐进入社会各界的视野。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城市农民工的规模已经接近1亿,且其规模有着继续扩大的趋势⑵,与此同时,这样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和独特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跨入工业文明的庄稼人⑶的权益保护问题亦引起了政界,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中国谈论任何目标都要回到中国最传统和古典的问题——农民问题⑷。
 
    跨入工业文明的庄稼人,是一群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城市高楼大厦的工地上,他们忙碌的在脚架上砌墙,城市繁华的商业中心,他们来回的搬运着一袋袋的货物,大街小巷中,他们回收着生活的废品,千万个家庭里,他们照料着城市里的孩子……他们用他们勤劳的双手为这个国家的繁荣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因此构建着这个古老国度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是这种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勇于改变生活和命运的精神,支撑起我们民族的脊梁!
 
    然而,在城市这个陌生而复杂的世界里,他们又开始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能否找到谋生的工作?夜晚在哪里安歇?能否按时拿到工资?劳动受伤之后能否得到赔偿?生病时能否得到及时的救治?明天是否会被解雇?孩子在哪里上学?更进一步的说:能否享有自由而有尊严的生活?
所有这些问题都正在得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和新一届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出台,新的《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
 
    2003年春节前夕,新一届政府总理温家宝亲自为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工钱;
……
 
    我们高兴的看到,农民工与政府之间正在形成一种趋于良性的互动。同时,作为一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小康协会更希望通过与农民工朋友们的直接接触,访谈,了解他们进城务工就业的现实困惑和难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真实的反映农民工权益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们的看法和建议,并尽可能的将该次调研的调研报告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学者,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尽绵薄之力!同时也让我们参加调研的每个成员在调研中得到更多的知识和体验!
 
    基于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小康协会在"五一"期间针对武汉市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次大型的调研活动,并在这次调研中向我们的农民工朋友们赠送了全国第一份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报纸——《寸草心》。本次调研活动一共历时三天,调查主要以访谈方式为主,地点分布在武汉三镇,访谈对象主要有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国有及私营企业里的农民工,农民工个体户,"扁担"(汉口的挑夫)以及在城市中摆摊的农民工装潢工人。
 
    我们的愿望是让每一位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都能在这片共和国的蓝天下自由,平等,健康,快乐地生活!
 
农民工权益的理论界定及本次调研的基本结果
 
    目前,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理论界定不尽相同,本文准备在综合现有理论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们的调研提纲特别是从调研中获得的实际资料,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一个大致的理论界定。
 
    笔者认为,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的来自宪法的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笔者将农民工合法权益界定为下面几种权益:1:经济性权益:财产权,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2:社会性权益: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3:政治性权益: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
 
    下面是本次调研的基本事实结果:
 
    1、自由择业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10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原来专门向务工就业的农民工收取的七项费用: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都已经明确取消,通过我们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目前他们大多不再办理暂住证,较少交纳各种非法费用,但人有一部分农民工反映他们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非法费用比如:计划生育管理费,卫生费等等;同时笔者所在的一组在鲁巷访问农民工装潢工人时得知,他们在摆摊时时常有城管人员赶他们走,他们必须得一会儿在这里,一会儿又换一个地方,在访谈过程中,他们几乎一致的说到:“他们不让我们在这里摆,但是又不给我们划定一个位置”,农民工天然的享有就业的权利,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他们自由择业权的侵犯。
 
    2、财产权,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础性的权利理应得到最根本的保障,"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也在刚刚修改过的宪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却发现,财产权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装潢工人和农民工个体户这两个群体里反映得相当突出。笔者在鲁巷访问进城摆摊的装潢工人时,得到了这样的情况:武汉的城管经常没收他们的工具,特别是比较值钱的电钻(价格在200元左右)。而他们每每遇到城管的时候就跑,不要命的跑。但是我们的城管会采取另外的方式——用他们的原话说,“如果他们哪个亲戚少一个电钻,他们就会直接过来抢,我们熟悉了他们的时间规律后,就一般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来,但是他们有时候是包抄,上面那个路一个车,对面一个车,两边也有车,我们根本跑不掉,”农民工个体户的财产权同样经常受到侵犯,鲁巷的装潢工人向我们这样描述他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有时候城管一来,就将他们(农民工个体户)的一车菠萝推翻,有几个还好的他们就直接拿走。”
 
    3、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这也是公民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却不止一次的发现,我们的农民工朋友还不能自由而有尊严的生活在我们的城市里,我们的有一小组成员就十分幸运同时也十分不幸的碰到了活生生的例子:武汉的城管公然在大庭广众之下践踏农民工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我们很幸运的得到了几张珍贵的照片,可以为证),上面说到的鲁巷进城摆摊的装潢工人同样如此,我们很容易想象当我们朴实的农民工把“包抄”两个字用在我们政府的执法人员身上时,他们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前提。另外,在我们成员调查建筑工地时,发现了一份写着这样几句话的合同(合同样本见附录):“严禁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并勒令清理干净,作书面检查公布与众”,农民工在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上无疑受到了肆意的侵犯。
 
    3、报酬权,近年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成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涉及到这部分权益的主要是城市中的农民工建筑工人,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及在社会各界特别是舆论界的广泛关注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同时我们还发现,就目前的建筑市场整体来讲,可以说是一种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描述的熟人社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过来的,也就是说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是通过一种"私人网络"来维系而不是通过正式的合同。即使有一部分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他们的包工头替他们签的。另一方面,在一些大型的建筑工地(如我校附近的浙江中厦集团),工人一般都会与建筑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同,遇到劳资纠纷,一般也能通过正式的途径解决。
 
    4、休息休假权,这部分权益也主要指向农民工建筑工人,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他们的工作时间一般超过10个小时,而且加班情况十分普遍,只要老板说工程紧,就一般要加班,他们的加班费的支付情况大多不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只有极少单位按150%计算,有的和普通上班时间的工资一样,有的则根本没有加班费。
 
    至于休假权,笔者认为,在大多数人观念里的诸如“五一”这样一些假日对流动性本来就十分强的农民工可能没有太多的实质性意义,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又发现,建筑工人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他们要求回家(比如农忙,家里有突发事件的时候)时,却不能得到老板的同意,如果要回家,就不能拿到应有的工资,笔者认为这无疑是对农民工休假权同时也是对报酬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5、劳动安全保护权,即工伤的问题,这一部分权益的现状十分不容乐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条例》还在“附则”里特别强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围。然而事实却是他们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条件很差;同时,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又相当低,因而这部分权益实际上没有得到正式的保障,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很少约定权益受到侵犯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我们调查中,得到的具体信息是:如果是小伤(比如皮肤擦破,一般的外伤)都是农民工自己解决,而如果是比较大的伤害(比如一个农民工所说的四只手指头被截断)老板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但是老板支付的赔偿金额一般不是依照有关正式标准而是私下指定的标准。
 
    6、社会保障权,就医疗保险而言,不论是建筑工人,"扁担",还是个体户都是空白,我们在调查中也有意识的给他们介绍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反馈给我们的信息是他们一般都不知道,而且很多农民工说:那都是骗人的(联想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他们说得不是没有道理)。我们的成员在访问建筑工人经常听到这样的一句话:“我们不会生病”。其实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不是不会生病,而是现实让他们根本生不起病,或者说支付不起生病的医疗费用。因而他们一般的做法是;小病在城市里随便治一下,而一旦有了大病就必须得回家乡医治,笔者在汉口向一位儿子正在武汉大学上大二的“扁担”介绍医疗保障的政策时,他向笔者这样说到:“我都快60岁了,你说我万一在这边得个什么大病,家里该如何办啊?”。这部分权益的保障情况可见一斑。     在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权方面,《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范围仅限于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而未将农民工包括在内,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样是针对城市居民实施的,根本不可能惠及农民工群体,我们的调查也证实了这种情况,农民工在他们没有工作的期间只能自己负担生活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得不到任何性质的补偿,一位农民工这样讲述他失业时的情况:“有时甚至连吃饭的钱都没有,实在没办法,就只能让家里寄”。
 
    7、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去年“十一”的时候,新小康协会曾经专门针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问题”做了一次大型的调研,此次调研中,我们有意识的针对武汉市今年刚刚出台的新政策⑸做了一个对比性的回访,通过调查得知,现在武汉市的公立学校依然对外来的农民工子女收取了一定数量的借读费用。农民工子女入学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天的调查让我们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传统二元经济结构被打破之后,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特别是改革到一定深度的时候,作为一种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存在于城市中的特殊群体——跨入工业文明的庄稼人的种种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在报酬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和人身自由权等方面,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法制和文明不能触及的阴影区域,在整个调研中,参加调研的同学不止一次发自内心的流泪和愤慨,因为在这个逐步走向法制与文明的国度里,我们许多的农民工朋友还不能享有自由而有尊严的生活!
 
    巨大的社会转型必然带来巨大的社会变迁,按照冲突论的视角“每个社会每时每刻都表现出不一致的冲突,社会冲突是普遍存在的”⑹,而且一个基本可以肯定的前提是:这个从计划到市场,从封闭到开放,从传统到现代的多维度的社会变迁必将在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一直存在,因而,有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必然会随着各种冲突的上演而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在此还想做一个大胆的假设:有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话题极有可能为我们考察转型中国提供一个独特而极富历史意义的视角,据此,笔者相信,根据上述调查获得的基本事实进行一些理论层面的深入分析是可行的亦是有价值的。
 
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维权——制度变迁的成本分担
 
     1978年到现在的这么二十多年,中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一直处在一个巨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同时,这个转型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维度,巨大的社会转型带来了制度层面上的巨大的制度变迁,因而,在考察转型中国的许多问题时,理论界都习惯的将其诉诸到制度这个层面,(用有的学者的话来说,可以称之为“制度崇拜”),针对这种“制度崇拜”,有的学者提出了十分有益的批评⑺。
 
    笔者反对“制度崇拜”,但是,笔者认为,调查中发现的种种权益保护的现状,事实上都是社会变迁导致制度变迁的一种相应表征,因而要破解上述农民工的种种权益保护难题,也就必须重构一个制度或者叫实现制度变迁。基于此,笔者在下文的分析中将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同制度特别是制度变迁联系起来。
 
    当然,上述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很容易和法理,宪政联系起来——人人生而平等,只要是宪法中赋予了的权利,任何一个这个国家的公民都应该无差别的享有,作为公共产品的制度或者是制度变迁——即新制度的确立理应有我们的政府来承担——生活在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公民都理所当然的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笔者首先也很自然地想到了这一点,但是或许由于笔者认识上的有限,或许由于笔者更趋向于一种“现实”的分析,笔者在几番思索后,并没有从这个方向进行分析,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本文的理论基础——或者叫自然而然的前提。站在这个大前提下,笔者再分析其可行性的问题。
 
    城市农民工遇到的最大的制度障碍无疑根植于传统的户籍制度,“我们来看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他们虽然离开农村来到城市,但没有城市户口,因此他们在城市就谈不上公民身份,那么就无法享受公民应有的待遇”⑻对于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存在维系的基础以及种种弊端,有学者进行了详细的论述⑼,同时,有的学者指出:“户籍制度本身不应该受到过多的指责,因为其他种种权利才给城乡公民之间造成了不同的差别,如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入学”⑽笔者认同这种观点,但是对于破解上述调查中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基于一种类似路径依赖的理论基础,笔者想通过户籍制度入手,构建一个制度变迁的成本分担理论框架,并由此引出和支撑下一个命题——构建新的利益表达机制。
 
    市场经济有几个基本的原则:自由,平等,等价交换。然而,我们这个社会却还不是一个与上述基本要求相符合的权利社会。比如,调查中发现进城农民工交纳的各种不合法费用,私有财产被肆意侵犯,人格和人身自由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产生这种情况最大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以户籍制度为最典型代表的传统的二元城乡结构,这种既存的制度障碍成了农民与市民巨大差别的一道高墙,也成了这个群体追求幸福生活的最大壁垒,如果这层“窗纸”不被捅破,问题将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
 
    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人类现有的各种制度中,有一类制度是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⑾,因为社会的分工导致了交易成本的上升。在笔者看来,从经济学或者是制度经济学来讲,目前的户籍制度无疑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承担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务工成本。因而,要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就必然要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也就是说,要实现制度变迁。同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巨大的成本和代价——制度变迁成本。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⑿,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即自发性制度变迁,由于这种制度变迁中存在的自发性,赢利性,这种制度变迁有一个特点—制度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制度变迁的成本将相当高。一直一来,农民工以自身的力量—单个的个体来冲破现有的体制束缚,无疑在实现一种自发的制度变迁,但他们也因此承担了巨大的成本和代价(因为这其中还包括自由,生命,尊严等非“经济” 成本),因此,这个时候,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就应承担制度变迁的成本,或者说实行一种强制的制度变迁——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之所以这种制度变迁的成本要由我们的政府来承担而不是单个的个体承担,是因为当由我们的政府来承担时,这种成本会因为“规模效应”(至于是否可以严格用上经济学上的规模效应,笔者不持十分肯定的态度,姑先用之)降低很多。
 
    同时,制度变迁的另外一方面,即制度变迁的收益却是大体差不多的,有的人可能认为,政府从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得到的收益很低,比如需要支付许多格外的成本,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是没有多少道理的,因为如果政府不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同样需要支付很高的成本,甚至比自发性制度变迁更高的成本。而当政府支付了这部分成本后,收益是十分明显的,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事实上是许多城市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曾特别的到汉口调查了武汉汉口的一个特殊群体——“扁担”。在访谈中,笔者得到了一些鲜为人知道的事实,为了佐证笔者上面的观点,笔者想从收容制度——户籍制度滋生出的最典型的一种既存的制度障碍的废除过程做一分析。
 
    收容制度未被取消以前,这个群体的生活状态可以用两个字来形容:恐惧。笔者在汉口调研时,一位儿子在武汉大学上大二的“扁担”父亲这样给笔者描述他们以前的生活:“那时,城管整天开着车满街抓我们,抓进去就关上几个月,做义务工,吃的简直就不是人吃的,稍稍有不是就要挨打”,他还直接告诉笔者,在这个过程中被打死的人相当多,他也三次被关进去,但是因为他以前是军人,有证件,所以才得以几次脱险。
 
    如前所述,在冲破城乡二元壁垒的过程中,我们的农民工用个体微弱的力量推动着这场巨大的制度变迁,因为这种制度变迁是依靠农民工单个的个体力量来推动,因而这场制度变迁一直处在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即新制度的很难从这种个体力量的推动中产生,因而到了这场制度变迁的后面一段时间,这种变迁明显表露出它的高成本性和非均衡性,农民工在这个过程中付出的巨大的成本和代价——许多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事实上都是伴随着这样一种自发性制度变迁而发生的。
 
    去年,孙志钢事件直接导致了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束,随着收容办法的废除,社会救助站的建立,我们的政府开始承担起制度变迁的成本——即这场制度变迁开始转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笔者调研正是处在这种新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笔者不止一次欣慰的听到:“我们现在很自由,没有人管我们,想在哪里就在哪里,凭自己的劳力挣钱!”笔者也不止一次的为他们能够开始享有自由而有尊严的生活感到由衷的高兴。如果问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收益有多大,笔者认为,我们的农民工朋友能够开始享有自由而有尊严的生活无疑是这场伟大制度变迁最大的收益。
 
    因而在,农民工权益问题逐渐突出事实上也就是他们以单个力量冲破现有体制束缚实现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到了目前这个阶段的时候(对于目前的制度变迁现状,通过上述调查事实,我们不难确认,已经到了与收容制度取消前类似的阶段),我们的政府应该开始承担起其他种种必然发生的制度变迁的成本,因而对于农民工权益的其他诸多方面,如社会保障,子女入学,方面,政府应如取消收容制度一样,打破既存的制度障碍,构建合乎时代发展的新制度,至于相关的具体内容,笔者想在结尾处的建议中给出。
 
分化与整合:构建新的利益表达机制
 
    在描述农民工这个群体的特征时,许多学者都用到了一个词:边缘化,事实上,城市中的农民工的种种合法权益问题都给我们一个明显的感觉:我们这个社会的正在加速分化,而且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这种分化越来越细(有的学者因此提出了“碎片化”的概念)。
笔者看来,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事实上都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这个社会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重新构建。同时,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又都可以视为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基于此,笔者想站在社会学的角度对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种种问题作一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笔者从社会学的角度想换一种表述:经济结构的安排决定社会设置的安排。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任何一个社会设置都承载一定的功能,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功能的区分,我们这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与之相反,冲突论则认为社会时常处在变化过程中,各种系统的功能将会随之发生变化,然而一个经常的事实是:在社会转型中,旧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新的功能又没有建立,因而冲突时常发生。
 
    基于社会转型这个大的前提,笔者认同冲突论的视角——即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引起社会设置的变迁,因而笔者也认同胡鞍钢的看法:中国改革正在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第一次转型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制度建设的社会性变革的第二次转型⒀。
 
    关于社会冲突,笔者认为,社会冲突对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如同病人只有在病症显现之后才有可能治愈一样,冲突有助与社会实现新的稳定,如果将任何冲突或反对形式都取消的话,那么一般的冲突就有可能激化成尖锐的敌对行为,造成社会的大分肢和解体”。⒁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只会导致更大的问题。
 
    关于中国社会转型中冲突发生的现状,笔者同意孙立平的观点:“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必然经常趋于不一致,各种利益诉求表达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现象,而且时常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冲突”⒂。
 
     在承认了冲突是合理而且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后,基于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种种冲突,我们就会很自然的想到这个问题是:我们的社会的制度和结构能否容纳这种利益表达以及如何为这种利益表达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在学界提得很多,“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利用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发展,实现充分就业”⒃,笔者在这次调研中,对这个问题感触很大,不过笔者不想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而试图利用上面的社会学关于冲突的理论构一个利益表达机制的理论框架。
 
    笔者在鲁巷访问摆摊的农民工装潢工人时,有一点感触很大,如前文所述:“他们不让我们在这里摆,又不给我们划定一个地方”。农民工所说的这句话实际上是在表示——他们的利益或者直接说一种就业权利的表达没有合法和有效的途径。因为他们用自己行为表示出的表达机制得不到政府的认可——影响市容,而政府又不为他们提供一种新的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的不畅通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冲突的出现,在访谈中,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农民工向笔者提了这样一个问题:“他们追我们的时候,我们可不可以还手”。我们很容易想到这个问题背后隐含着的问题——在利益表达机制严重不畅通的情况下,农民工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明显加剧和升级了,如果我们的政府仍然既不承认他们用自己行为表示出的利益表达机制,又同时不给这个群体提供一个合理的表达机制,冲突必将继续延续和升级。
 
    因此,为了破解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向社会表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的整个社会需要一个利益表达机制的重构过程,这个重构在笔者看来,可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府应该为相关的利益表达直接建立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允许社会上其他各种合法的非政府群体提供这种利益表达机制,政府作为这种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的裁判者。至于具体的建议,笔者将在紧接着的下文给出。
 
对策与建议
 
    基于事实的根据和上述理论的分析:笔者想在结尾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纵然不能直接帮助农民工朋友们,也希望为他们早日过上幸福的生活而发出一点年轻学子的声音:
 
(1)严格取消户籍制度,取消各种不合理费用,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
 
(2)严格落实武汉市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种种限制,政府应为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立学校提供相应的补贴,同允许和大力支持各种形式的民工子弟校,政府应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他们的合法地位,并制订出相应的办学规章,制度规范其运行;
 
(3) 将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落实到相关法规上,比如劳动法中应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做出相应的修改,针对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问题更不能一直停留在领导出面帮农民工讨工钱的层面上,而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4) 建立农民工择业市场,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择业信息服务,允许其他形式的资本参与运做,允许和鼓励农民工建立自己的工会和其他维权组织;
 
(5)继续加强舆论界的监督暴光,呼吁全国各个高小校的大学生对农民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援助活动让整个社会共同关心这个群体;
 
结语:调研,思索并困惑着
 
    从“五一”前的准备到“五一”三天的调研再到后面写调研报告,一个月的时间就快过去了,时间很容易改变很多东西,很多在调研中体验到的感受都渐渐在我的脑海里淡化,只有当自己再慢慢地写报告,看到调研中的一张张照片,仔细回忆起那些和我们父母差不多大的农民工朋友在碰到我们的时候的表情,讲述的话语时,我又才再一次静下心来思考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上面的整个报告大概花了我两个多星期的时间,这两个星期的时间里,从农民工权益的理论界定到本次调研的基本事实,从农民工的维权转化到社会转型导致的制度变迁,再到制度变迁的成本分担,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重构,我一直试图通过自己这么两年多来更确切的说是自己加入新小康协会这么一年多来所吸收的各个方面的知识,理论框架和参加几次调研之后对社会的一些新的理解对农民工这个必然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存在于这个国家的每个城市中的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做一真实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理论框架和建议,但是到我最后交稿的时候我依然充满焦虑与困惑,我不知道凭着自己十分有限的知识储备和有限的调研经验,十分苍白的文字和乏力的分析能否得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更不知道文中所提出的种种建议会不会对他们有真切的帮助…….
 
    从参加武汉市“麻木”问题的调查,到去年“十一”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调研,再到今年三月份的武汉市社会救助站暨流浪乞讨人员调研,身在统计专业的我一直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并试图在此基础之上发出一些来自一个青年学子的声音,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思索并困惑着——越调研,越困惑。接触更多的中国社会现象,了解更多社会底层群体的现状,就越是困惑——自己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甚至连找到一个可以让我自己心安理得的理由来解释都做不到。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我看来,其实不是,困惑才是最好的老师。当你真正进入你所感兴趣的领域,探寻到真实的事实之后,你就开始思索,也就因此产生极大的知识和心灵上的困惑,只有这个时候,你才会知道自己的知识是多么的有限,你才会知道自己想知道什么,你才会学习,再思索,再困惑。
 
    我一直试图对自己这么久的调研经历做一个简单的总结,现在,我发觉:调研,思索并困惑着可能是最好的表述。
 
    《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是我参加几次调研以来写的第一份调研报告,我也因此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思索并困惑着的“痛苦”的过程,我想,无论她的理论价值到底如何,无论她对我们的农民工朋友起多么大的作用,我都想说:她确实是我思索并困惑者的结果!
 
    思索并困惑着的我会因为对这个社会强烈而持久的关注而一直思索并困惑下去!
 
 
参考文献:
⑴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第186页;
⑵根据中国网的报道是农民工规模已经达9820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信息是:农民工的规模将以每年600万递增;
⑶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94页;
⑷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94页;
⑸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5日;
⑹卡尔。波普诺著。《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630页;
⑺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第249页;
⑻苏黛瑞《中国的人口流动》,见张敏杰《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西方学者看中国》。商务印书馆,2002。第249页;
⑼蔡昉,都阳,王美艳《户籍制度与劳动力保护》,《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⑽乔新生《还户籍制度本来的面目》。来源于人民网;
⑾王跃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三联书店,2000。第5页;
⑿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见陈昕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371—403页;
⒀南风窗《社改元年》2004年第二期;
⒁贾春增《西方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93页;
⒂孙立平《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见《南方周末》2004年第一期;
⒃蔡昉主编《中国人口与劳动力问题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19页;
 

 

附录:工人安全生产承包协议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使劳动者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生,特为你订立如下安全生产协议:
一、凡参加施工者,必须认真接受工程部安全知识教育,认真填写安全三级教育卡,签订安全生产务工合同。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额带,不带安全帽,不安排工作,高处工作者必须系好安全带,在无防护设施的周边,严禁违章操作。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每个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性的法规制度。遵守工程部的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身体力行,实事求是,不要不懂装懂。按各级操作规范要求老实本分做好工作。
四、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业余时间内,严禁打闹取笑、赌博。运材料,按步进行,不争先恐后,如人为造成事故,损坏设备,后果自负,按价赔偿。并负责受害者的医药费及所休息的工资。按情节轻重处于罚款。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爱护防护设施,杜绝乱开乱摸电器设备,严禁烧电炉、电饭煲,违者处于50元----100元的罚款,没收用具。损坏用品,遗失用具,按价赔偿。
六、注重自身形象。现场卫生、文明施工,严禁打架斗殴。严禁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并勒令清理干净,作书面检查公布与众。
七、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不服从分工,打架斗殴,不戴安全帽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论处。严重的一节除出工地,工资不予结算。
八、晚间外出活动时间为9时前,超过时间不得向门卫无理取闹。如外出发生车祸,违法拘留等不法活动,后果自负,工程部不出面保释。
九、乙方必须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工作,因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因公负伤、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乙方因病,因工作违章、办私事或自身造成的安全、交通等一切事故而引起的伤、残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的宗旨是轻伤减少,重伤不见,伤亡为0,要求每个职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做害群之人。以本协议衡量劳动表现,工资标准。
甲方代表(签字):
工人(签字):

                                      江苏正太公司103工程处
                                       二00四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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