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1.Maria da Glória Garcia(葡萄牙里斯本大学教授)(3分钟)
2.帅秀军(黑龙江省克山县县委书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克山调研基地负责人)(3分钟)
发言人及发言主题:
1.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20分钟)
《“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汇报》
2.王景新(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20分钟)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思路及政策选择》
3.蔡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20分钟)
《农地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评议人:
1.徐涤宇(湖南大学教授)(7分钟)
2.高 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7分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小君教授在本次大会上,分别就农地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成果与目标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报告,报告内容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农地问题研究的意义。陈教授指出“三农”问题具有独特的中国色彩,其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方法有二个思路,一个是解释论,一个是立法论。其中,在解释论部分主要体现了(社会、历史和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立法论部分则主要体现了价值分析方法。
第二部分课题前期研究情况,主要包括实地调查、学术成果与社会影响。陈教授指出在上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的引领下,我们对农村土地的立法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较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本部分包括大规模的实地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珍贵的一手资料,为后期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有着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成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课题组产生了大量的境内实地调查报告和研究子报告,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的部分学术论文和专著以及境外立法调研报告。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已为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等立法部门和行政机关所采纳。
第三部分是课题已有研究成果:基本结论及其论证,其中包括:(一)农地问题研究的中国农村的现实环境。(二)农地法律制度构建的国际(或地区)经验。(三)农地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模式。(四)农地权利体系的构建。(五)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与实现。陈教授认为课题的研究内容与其他国家研究的内容有些部分是不谋而合。
最后,陈教授提出了课题今后的研究任务与目标。她指出课题组的最终任务和目标主要是:设计未来民法典中有关农地权利体系的完整内容、促使不合理的现行制度的废除与失效;全面整合与确定农地立法的体例、结构、具体内容以及立法说明等重要研究领域,并且要高度关注公法和私法的衔接和协调。
第二位由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教授发言。王教授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思路及政策选择”为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他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30年进行了简短回顾和评价。
接着王教授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应当深化改革的方向以及思路。就改革的方向而言,把土地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制。如(1)对家庭承包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永佃,完善财产权。(2)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允许入市,保障交易权。(3)农民宅基地:多元产权,有偿供给,无期限使用。(4)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农民保护,国家补偿,尝试购买农地开发权。(5)涉及农民土地财产及收益的征用制度:打破垄断,卖方决定,增值分成纳税。
最后,王教授为完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提出了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建议。主要有以下二点:完善家庭承包土地制度的法律和政策,准许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法律和政策,尤其要注意入市交易的安全问题;在农民宅基地产权上,必须尊重历史和现实两方面。
本场会议的第三位发言人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蔡虹教授,她以“农地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为主题做了精彩的大会报告。
首先,她指出农村土地纠纷包括以下四大特点:纠纷范围的广泛性、纠纷主体的多样性且农民一方处于弱势、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以及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她认为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讼解决方式。诉讼方式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机制中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一种方式。它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结果为解决该土地争议的最终结果。非讼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与裁决等。其中和解通常无须第三方的介入,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和解协议也没有强制力,这是一种最为和平的纠纷解决方式。
此外,蔡教授还重点介绍了农地纠纷的诉讼解决和非讼解决两种方式各自的价值。诉讼解决的价值:(1)诉讼结果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能够保障纠纷的有效解决。(2)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而且具有示范效应。(3)诉讼制度的存在保证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贯彻;而关于非讼解决,蔡教授从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与复议三个方面分别介绍了其解决方式和功能。
接着,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徐涤宇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的高飞老师分别就以上报告做了精彩的点评。
徐涤宇教授:谢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评议的机会。我做为课题组的成员,从论证到立项,参与了一些工作。从陈老师的报告可以感受到,在陈老师的领导下,课题进行得非常成功。但有一个小小的疑问,我们预设的结论、前提的支配,为什么与结果么如此契合?是否带有立法上理性结构的色彩?所以,提一个建议,以后工作中我们课题预设的目的是什么应当进一步明晰,这对指导我们课题的进一步开展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蔡老师的报告,我想说一个问题,对于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模式,立法建构到底能走多远?是以立法的诉讼制模式展开,还是以多元制模式展开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最后感谢大家给我这样一个提出自己想法的机会。
高 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景新教授是我国最早研究农村土地的教授之一,我对土地立法的了解,是从王教授的著作开始。对王老师的报告我想谈三方面我的感想:1.从王教授的发言中当可以看出,有必要争论的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问题,而是一个公权与私权的问题。因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个经济制度的问题,但在民法中,涉及到一个私权的问题。2.王教授的文章中表现出对农地制度的构建,需要考虑一个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界限问题。在其报告中中,在改革深化思路中,有两个方面涉及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的限界。第一个方面是耕地保护与农地发展权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建构问题。3.谈到制度建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问题。从历史上看,一些合理的制度会对将来的发展构成阻力。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会有体现。举一个例子,以往土地制度中,政策的影响非常大。王教授从经济学谈这个问题,我是从法学上理解,如有误解,希望王教授指正。
主持人:听了两位教授的演讲和评论,深受教育和启发。以上探讨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必然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农村工作的实践者,深感自豪,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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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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