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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国际研讨会会议简报(一)

中国私法网

发布时间:200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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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1.王景新(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3分钟)
2.石佑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3分钟)
 
发言人及发言主题:
1.Claudio Marcelo Kiper(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教授)(20分钟)
《阿根廷农牧业土地的利用、收益和开发的法律形式》
2.Maria da Glória Garcia(葡萄牙里斯本大学教授)(20分钟)
《葡萄牙农地法律制度的演变》
 
翻译人:
   徐涤宇(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
1.蔡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7分钟)
2.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7分钟)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教授Claudio Marcelo Kiper和葡萄牙里斯本大学教授Maria da Glória Garcia就各自的主题《阿根廷农牧业土地的利用、收益和开发的法律形式》、《葡萄牙农地法律制度的演变》分别进行了为时20分钟的演讲。
 
  Claudio Marcelo Kiper主要对在阿根廷出现的农地租赁合同和农业租佃合同进行了细致讲解。首先其强调了农地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在农业领域,意思自治的适应受到或者应当受到限制,在此前提下,他对这两种合同的法律定义、特征以及分类做了比较详细的讲解,并比较了租赁与租佃二者之间的差异。最后简单介绍了附带性的收成合同、收益权、农牧业信托­­融资的选择方式和对土地的保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他强调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这两个合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和农村土地租佃合同,又称农村土地利益分成合同——介于合伙和租赁的一种中间法律形态。这种合同是按双方约定的份额分配取得的果实、产品或利益;农牧业信托:农牧业行业发展融资的一种选择方案。另外,用益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有期限物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在用益权人死亡时,用益权消灭。
 
         
            
 
   
 
    Maria da Glória Garcia的演讲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重要讲述了葡萄牙农地制度过去现在未来,从历史中汲取教训,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换进和谐中农地立法提供依托摹本。第一部分对葡萄牙的农地法律制度进行了简单的回顾,主要涉及遗产信托制度、信托、永佃权、农地租种及其他相似的制度;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宪法与农地法的关系。当今的农地法以及相关制度是演讲的核心部分。最后教授对其演讲进行了小结,一方面认为农地法在葡萄牙只有短短的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上面存在很多的现实问题,镌刻着深刻的历史印记,另一方面,农业政策的制定却在慢慢与整个欧洲经济法律发展状况出现融合,并强调农业的发展需要宪保障,完善土地规划的管理途径,加强司法保障等。
 
          
            
 
    摩尔多瓦博士Sergiu Gojinetchi发表了主题为《摩尔多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的发言。Sergiu Gojinetchi认为在摩尔多瓦,妇女的生活受社会和宗教习俗而非宪法权利、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影响。体现在土地方面,尽管国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平等获得、拥有和控制土地的权利,平等享有住房和财产的权利,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比如法律与政策,即便认可妇女享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权,实施却比较困难,因此认为“获得私人或共同所有的土地的问题一直以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权利问题。”另外还谈到了对妇女的性别歧视问题。摩尔多瓦人权中心已经成为国内的妇女权利非司法保护机制。而对于公民个人,只有深刻理解其权利的内涵,然后才能去实施这些权利。因此在摩尔多瓦,个人和组织的力量也成为了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并列和补充。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蔡虹教授以及麻昌华教授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蔡虹:大家好。感谢教授,从遥远的国度带来好的经验。在综合发言和材料二者的基础上做以下点评:首先,在土地利用开发的形式上,农地利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因此农业法应该具有超越当事人意志的目的,成为农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设置理念,正因如此,农地权利需要特别法来调整。其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地矛盾突出,上述经验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从立法角度来讲,需要对很多土地方面的实体权利做跨学科的研究。最后,在立法形势确定方面应该有一个特别法来调整,比如用民法这种部门法形势来调整的针对性不强,因此需要有一个综合性、专门型的农地法律。即使在纠纷解决的救济方面需要这么一个特别法律进行关注。
   
    麻教授:感谢主持人。报告内容很长,信息量丰富。本人大致谈三点感受:一、实质上承载更多功能是一种农业法而不是农地法,跟土地涉及不多。这说明全世界之间存在相通契合之处,中国有三农问题,农业法是所谓的三农问题之一,农业对于人类生存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各国用法律的形势来扶持和加以控制。葡萄牙的农业法与欧盟的农业法相关,已经融入之中,值得中国借鉴。二、关于土地政策的国家项目问题,目前无法详悉其内容,但我理解应该是国家对土地规划利用的一种宏观政策,这说明,对农村土地的保护是极为重视的。三、农地法对土地法有深刻影响。农地法只有20年的历史,属于一个新兴型的法律部门。有关立法体现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承包经营法》和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上,但学说上的不足仍无法提供科学的立法支撑,因此进行学术上的进一步探讨和交流仍显得十分重要。谢谢。
 
 
 
摄影:向存单
 
通讯员:刘范义    龙军
 
编辑: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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