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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邱平平

发布时间:200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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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关于虚拟财产的社会关系亟需法律加以规制;因虚拟财产的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也需要法律来加以保护。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关系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制是网络游戏行业健全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本文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虚拟财产

    引子: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娱乐产业。“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虚拟财产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的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逐渐增多。据此,笔者在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财产,在网络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虚拟财产,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只有具有以下三个特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1. 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它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同时,其现实价值也不应因其虚拟性而被否认。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仅限于虚拟世界,它更多的是一种身份意义上的资格,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任何联系,更不能实现在虚拟和现实之间的以货币为纽带的转换。判断虚拟与现实的联系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2. 价值性 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是我们讨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基础,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仅停留在独立于现实的网络内,也就没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有使用价值,它或者直接满足用户精神需要,或者通过开发商设置功能作用于虚拟人物,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继而达到满足玩家的需求。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间的兑换,是其脱离绝对虚拟继而寻求法律保护的经济基础。其无论直接还是间接获得都伴随着金钱投入,法律也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3.合法性 它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国家保护虚拟财产,更深层的是保护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非法方式如通过使用外挂,玩私服,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但他们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有背于公平正义的。如果承认他们的虚拟财产性质将会损害合法玩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带来网络游戏领域的经营混乱。
上述三个特征应该是法律意义上虚拟财产的必备条件,一项虚拟物品能否受到立法的保护也应以这三个特征来衡量。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三种观点。

    本文赞同将虚拟财产权利认定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出钱购买,而虚拟物品则代表了概括的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它的存在是以游戏运营商的承认为前提的,在没有运营商为相应服务时它就不存在了,且它不能脱离网络服务器而单独存在,这是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之根本所在。而且网络游戏是由开发商设定产生,相对于玩家并无创造性可言,它也不属于玩家的智力成果。据此,虚拟财产只能是一种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要求服务商为相应服务的权利凭证。而玩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则是一种债权的让与,转让虚拟财产也就是在转让以运营商为义务相对人的权利。虚拟财产的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的地方在于此时的债权移转是不需要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这种债权转让的特殊性也正是由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所决定的。

    二.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许多人认为,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是,这一观点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司法上都有所滞后。目前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已经出现诸多涉及徒刑的刑事判例,立法上也新增诸多罪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

    (一)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由其固有价值决定
 

     获得虚拟财产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的财产投入;其二,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在前一种方式中,网络游戏的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因此,虚拟财产的获得者投入了大量的劳动量,消耗了数千小时的上网费用等。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自己的游戏过程而未付对等金钱价格得来的,但是,也存在着实际购买虚拟财产的情况。游戏开发商通过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目的,在于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除了销售游戏产品本身以外,销售虚拟财产目前是一项重要的收入。同时,网络游戏参与者群体之间目前流行着离线交易机制。由于现实需求,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与人民币相挂钩,具有现实价格。而且,伴随着网络游戏多样性的发展,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固定转换体系逐渐开始出现。一些网络游戏开始尝试确立一种新的机制,即游戏程序参与者之间形成财产由虚拟向真实性之间过渡的机制,如上海的“游戏之家”网站对游戏点数的价值转换加以明确规定,其真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可以说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但其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但与网络有迅速发展相伴的是大量纠纷的出现,尤其是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虚拟物品纠纷中运营商责任的界定、玩家权益维护等问题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虽然目前存在取证和对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比较困难,但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行业生存的重要基础之一,如果得不到法律保护,将会伤害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网络精神文明氛围的营造。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但是,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纠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主要表现在:针对我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无明确规定;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的数据的丢失导致的纠纷无法界定责任人;至于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同样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此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建立在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来保护。

    四.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

    (一)对虚拟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制


    虚拟财产关系,主要就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规制玩家与运营商、服务商的关系。运营商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若其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不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则在实践中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往往无法解决。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责任的情况下,运营商往往为了压缩成本而不重视对用户历史数据的保存。在出现纠纷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运营商的行为,所以运营商往往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已是急待解决的问题。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过错推定”的责任。同时,对用户而言,其也要就自身虚拟财产权利所有者的身份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尽一般的举证责任。如提供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有效邮箱和该帐号邦定的手机或小灵通注册时提供的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复印件,注册时提供的有效邮箱,和该帐号邦定的手机或小灵通及近期消费凭证(充值点卡,交费收据或清单)等。

    其次,对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分和规制。在虚拟的环境中,玩家以虚拟身份进行的游戏对垒攻击侵害另一玩家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 玩家在通过注册与运营商达成协议并实际进入到这种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就意味着同意接受这个特定网络环境在其自有的规则内给自己带来的一切可能的后果,其不须现实的法律调整。反之,现实世界中玩家与玩家就虚拟物的转让形成的合同关系,就盗窃虚拟物或以虚拟物为诱饵进行的诈骗行为而构成的侵权关系应当接受现实社会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对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的权限加以限制。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应由现行法律加以规制。运营商一旦决定终止游戏的运营,要通知服务商对用户尽提前告知义务,且运行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查,服务商应当补偿用户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直接债权利益的损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应该以用户利益被侵害时为标准进行计算,服务商进行赔偿后可以对运营商进行追偿。或者当游戏运行商开发出其他游戏时,将即将终止的游戏玩家的所有资料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平移。

    (二)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制

    自从虚拟财产交易出现以来,其产生的纠纷就不断发生。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交易安全系数小。虚拟世界的身份的不可知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使得法律责任的究责率极低。其二,交易规则的缺失使得纵多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和欺诈无法可依。因此,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积极通过法律来引导规制虚拟财产的交易,促进网游业的健康发展。

    其一,从立法上为虚拟财产交易制定规则。虚拟财产交易的规则缺位是导致纠纷多、解决难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定交易规则入手。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既可以引导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又便于事后发生纠纷时易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二,建立交易平台,规制交易过程。许多玩家在交易时没有规则可供参考,难于控制交易过程, 建立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与网下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给交易制定一套任意性的程序规范以供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参考,也有利于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三,专门规定游戏运营商的责任。游戏运营商在虚拟财产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又是取证的关键。因此,规制运营商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明确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使其知道自身的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有利于其根据法律调整其经营行为,这也是对游戏运营商的一种保护。

    其四,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要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网络仲裁制度以其快捷、简易的纠纷解决特点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很有效的。

    结语


  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尽快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不论是对保护玩家的权益,还是对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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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晓.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中国私法网, 20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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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祖全.“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构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5]张数.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前沿,2006(2).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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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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