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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何锦常、陈炳坤、陈笑珍、陈秀梅、陈发洪、陈笑娟诉东莞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2645

    案    号:(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12792号
    承办法官:黄薇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3日,六原告的亲属陈润献因急性心肌梗塞进入人民医院治疗,安排在该院4楼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1号床位,2007年9月16日凌晨,陈润献从该病房的窗台坠楼死亡。双方就东莞市人民医院对陈润献坠楼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本院认定人民医院在监护和看管陈润献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六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该纠纷未进入司法程序前已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医患矛盾突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本案以医院作为重症监护病房的临时的监护机构,需尽更充分的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医院对病人采取过激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充分考虑了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平衡双方利益。同时,该案结果也提醒医疗机构对自身管理制度的检讨和完善。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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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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