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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顾然地与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2787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然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

 

    200112月,顾然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011210与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本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房屋一套,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1213日,其聘请专业安装公司欲将一只大浴缸搬入29E室屋内安放,遭巨星公司阻止,为此起诉要求巨星公司排除妨碍,赔偿人工费用人民币76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巨星公司则认为顾然地安装的浴缸面积和体积过大,使房屋楼板无法承受,对房屋产生危险,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止顾然地吊装浴缸,因而不同意顾然地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顾然地作为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之业主,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浴缸作为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物品,其使用价值的实现表现为沐浴,而系争浴缸注满水后的重量显然是楼板不能承受的,长期使用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全幢业主均系相邻关系的主体,顾然地安装、使用浴缸,应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同时顾然地房屋三间浴室中最大的一间只有10余平方米,而浴缸上口面积为9.754平方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浴缸根本无法安装于浴室内,如安放于非浴室部位,势必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巨星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按法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顾然地不使用浴缸的主张表示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巨星公司因顾然地违反法规及业主公约,在不能保证相邻各方安全的情形下,对顾然地吊装浴缸的行为加以制止,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对顾然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知识点】

 

    房屋使用权、相邻权益、物业管理

 

    【案例思考】

 

    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阻止业主在其房内放置超过楼房承重限度的物品?

 

    2、顾然地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损失,损失应由谁承担?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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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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