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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申请李某某宣告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3314

    【案例索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特字第93号
 
    【案情】
    申请人缪XX,女,193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室。
    委托代理人乐XX(系申请人媳妇),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室。
 
    申请人缪XX要求宣告李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缪XX诉称:申请人缪XX系被申请人李XX妻子。被申请人李XX1995年在昌平路大儿子家时离家未回。家人曾于2006年9月1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报失踪,但至今无音讯。鉴于被申请人李XX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李X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李XX出生于1930年10月15日,失踪前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XX室,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户籍于1989年由昌平路迁至成山路,被申请人李XX1995年在昌平路大儿子家时离家未回。家人曾于2006年9月1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报失踪,但至今无音讯。鉴于被申请人李XX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李XX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十二个月,现已届满,李XX仍然下落不明。
 
    【审判】
    本院认为:李XX于1995年离家未归,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李XX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李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死亡。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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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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