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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邱绪文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思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3259

    案号:(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755号
    承办法官:江和平
 
    【基本案情】:原告邱绪文前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点办理小灵通过户业务,并同时加入了电信公司举办的“华夏风009套餐”活动。之后,原告邱绪文收到广州思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的参加鼠年新春奖上奖活动的短信,邱绪文回复后,发现话费被扣掉了2.16元。邱绪文就小灵通收到诱导短信回复后产生费用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诉。电信公司经核查后,认为邱绪文反映情况属实,思帕公司的业务涉嫌不规范,已责令思帕公司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邱绪文作出了退费2元和赔偿2元的处理,但双方未能就其他事项达成和解。邱绪文认为电信公司泄露其电话资料,思帕公司发放诱导短信,侵犯其隐私权,于是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商家非法收集私人信息资料,通过电话进行营销,使私人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资料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权列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但如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仍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本案中,法院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电信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披露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思帕公司发送短信的行为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事实,故未能支持原告的主张。但原告的起诉向广大商家敲响了警钟,吹响了保护隐私权的号角。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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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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