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8071号
判决时间:01/16/2012
案由: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8071号
原告金X。
被告瞿XX。
被告姚XX。
被告瞿XX。
原告金X诉被告瞿XX、姚XX、瞿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伶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4日、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被告瞿XX、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系本市XX区XX室(以下简称XX街XX室)房屋产权人,三被告系本市XX区XX室(以下简称XX街XX室)房屋产权人。XX年X月X日,原告发现XX街XX室卫生间天花板处开始漏水,蔓延至主卧室天花板。经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将漏水部位修复,但X月X日卫生间又开始漏水。后经原告到XX街XX室查看,发现被告为将XX街XX室出租给多户房客居住,擅自在XX街XX室主卧室、朝南次卧增设了抽水马桶、冲淋式沐浴设备及台盆各一套,并将原卫生间用砖墙分设为独立两间,在原有卫生设备基础上另行增设了抽水马桶、冲淋式沐浴设备及台盆一套。被告擅自改变XX街XX室房间使用性质,以致对XX街XX室造成渗水损害,虽经修复,但从X月再次发生漏水来看,始终存在渗水隐患。同时,抽水马桶在使用过程中发出的轰鸣声、沐浴设备、台盆的水管管道声吵得原告及原告父亲无法入眠。物业公司曾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XX街XX室主卧室、朝南次卧以及卫生间内增设的抽水马桶、台盆、沐浴设备共三套,将XX街XX室主卧室、朝南次卧以及卫生间恢复原状。
被告瞿XX、姚XX共同辩称,三被告系XX街XX室产权人。自XX街XX室交付后,被告即委托中介公司出租。房屋出租后,中介公司和房客为了方便居住确将房屋进行改造,分别在主卧室、朝南次卧各增设了抽水马桶、台盆、沐浴设备一套。原卫生间结构分为内外两间,中间用一堵砖墙相隔,朝北内间原设有马桶一只;朝南外间原无设施,预留台盆位置。房客将内外两间用砖墙彻底分开成为两个独立卫生间,分别在内、外间各设置抽水马桶、台盆、沐浴设备一套。被告认为XX街XX室系三被告共有房屋,被告有权决定居住、使用自有房屋的方式,原告无权干涉。为了消除噪音,XX街XX室内增设的抽水马桶都是电动抽水马桶,因此不会对原告造成影响。台盆、沐浴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即使发出轻微声响,也不可能影响原告。XX年X月XX街XX室确因卫生间抽水马桶进水管爆裂渗水至XX街XX室,但被告已及时帮助原告修复,渗水至XX街XX室也并非因为被告改建房屋,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贯穿性裂缝,导致水管爆裂后渗漏至XX街XX室,否则即使水管爆裂也不会渗漏至XX街XX室。因此,XX街XX室增设的卫生设备对原告没有影响,被告不同意拆除。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仅要求被告拆除三只抽水马桶,在庭审中又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拆除台盆、沐浴设备,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当另案起诉。
被告瞿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X系XX街XX室房屋产权人。三被告系XX街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瞿XX与姚XX系夫妻关系,被告瞿XX系瞿XX与姚XX之女。XX年X月XX街XX室卫生间水管爆裂,渗水至XX街XX室,原告随即联系被告,被告将渗水部位修复。XX年X月X日上海XX公司XX物业管理处向XX街XX室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通知上载明“贵户擅自在原3个房间内增装了3只马桶等卫生设备和将客厅分割成3个房间出租之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之规定,给楼下业主造成了损害,严重影响到其居住和生活、埋下了安全隐患。请立即予以整改。”2011年10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另查明,XX街XX室原房型结构为三房二厅一卫,三房为朝南主卧室一间、朝南次卧一间、朝北次卧一间,南北向起居室、餐厅相通,卫生间分为南北两间,中间以一堵砖墙相隔,预留约三分之一作为出入口,南面一间预留地漏位置,北面一间设有马桶一只,预留地漏位置。
审理中,被告瞿XX、姚XX确认XX街XX室主卧室用砖墙隔了一间卫生间,增设抽水马桶、沐浴设备及台盆一套;朝南次卧内本砌有一堵墙作为隔间,增设抽水马桶、沐浴设备及台盆一套;卫生间一分为二,在南北两间各设有抽水马桶、沐浴设备及台盆一套。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光盘、违规整改通知书、房屋平面结构图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虽系XX街XX室产权人,有权决定居住、使用房屋的方式,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应影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利。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在使用物业时,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被告未经相邻业主同意且未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擅自在主卧室、朝南次卧中设置抽水马桶、台盆、沐浴设备各一套,改变了卧室的用途和功能,被告改建行为不仅对原告居住的XX街XX室造成了渗水隐患,而且在卧室中增设抽水马桶等卫生设备会对XX街XX室业主在其卧室中休息造成噪音影响,亦符合社会一般人常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主卧室、朝南次卧中增设的抽水马桶、台盆、沐浴设备,将主卧室、朝南次卧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原卫生间分隔为两间,在南间增设抽水马桶的行为已实际对XX街XX室造成了渗水影响,原告作为相邻业主要求被告拆除卫生间增设的抽水马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卫生间增设的沐浴设备及台盆设施,鉴于该增设设施行为符合卫生间用途和功能,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卫生间使用沐浴设备、台盆等确会对原告构成相邻妨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卫生间增设的沐浴设备及台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另案起诉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已给予被告答辩期限,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瞿XX、姚XX、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上海市XX区XX室主卧室、朝南次卧恢复原状并将卫生间增设的抽水马桶拆除;
二、驳回原告金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瞿XX、姚XX、瞿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