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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

作者:孙宪忠

出版时间:2015年3月1日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价格:22.40元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从开始研究到最后落实为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前后将近二十年,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以研究不动产登记立法以及参与立法活动的经验,本人看到,相当多的人,甚至一些在这一行业工作的官员和学者,对于该法的基本宗旨以及基本制度的含义尚不能彻底理解,而目前所谓的“暂行条例”对于一些制度的细节也是语焉不详。这种情形很不利于实现不动产登记统一化的目的。因此,我们在这里组织了几位优秀的青年学者,撰写了这本条例释义性质的小书,希望它能够为该条例的贯彻发挥积极的作用。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四条【登记原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管辖】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及记载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第十条【登记事项记入登记簿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材料的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查验】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第二十条【办结手续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完成登记】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二十八条【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证书、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过渡期】
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附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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