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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对象研究

作者:徐国栋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1日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价格:40.90元

《民法对象研究》的主要观点可概述如下:(1)主张人身关系是先在于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象。(2)认为民法也调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3)民法对象问题实际上就是民法典的结构问题。(4)民法不仅调整横向关系,而且确定或调整纵向关系。纵向关系既有公法性的,也有私法性的,后者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5)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平等性,民法也无意通过调整使这些关系趋向于平等。(6)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法。

目录

总论

  壹  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

  貳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叁  民法典与权力控制

  肆  中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三次讨论综述

  伍  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识

  陆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

  柒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

  捌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俄本身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流变——兼论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

  玖  论“确定”与“调整”相结合的折扇骨式的民法对象理论人身关系论

  拾  “人身关系”流变考

  拾壹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3条

  拾贰  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拾叁  论失权

  拾肆  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

  拾伍  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拾陆  《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财产关系论

  拾柒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拾捌  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及其影响

  拾玖  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

  贰拾  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平等主体”论

  贰拾壹  “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贰拾贰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

  贰拾叁  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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