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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7日 点击次数:4593

法人所有权争议的方法论根源
胡明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摘要】经济学和法学就法人所有权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经济学不涉及法人所有权之说与其个人主义方法论有关,而法律上拟制的法人则是一种整体主义方法论意义上的观念建构。两种分析方法论各有长短,且存在融合的可能性。建基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在特定之情况下应该接受某种整体论的思想,以多维化态度分析现实中的企业;同样坚持法人所有权的公司法也需要体现出股东终极所有权的观念,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以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为切入点
王卫国 朱庆育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画家村房屋买卖诉讼轰动一时,以宣告合同无效告终。然而,两审法院的裁判依据却值得推敲。法院的无效判决,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以及房地一体原则的固守。然而,在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流转问题上,一味固守封堵型政策无法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甚至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面利益。制度创新之道在于均衡中求共赢。如果发掘传统物权法的制度资源,借助权利层级构造的手段,在宅基地使用权上设立地上权,则可不必触动土地公有格局和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底线,而为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开辟出入市流转的合法渠道。


企业产品责任社会性之探讨
郑佳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企业最基本的产品法律义务是生产或销售合格的产品,产品责任是保障这一基本法律义务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随着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地位的扩张,产品责任除了传统理论认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外,还应具有“社会责任”的属性,因为企业承担的产品法律义务更多的是对消费者群体的义务,往往不是仅仅针对个别消费者。通过对企业“私性”和“社会性”的分析,对产品责任的进行了“社会性”理论基础探讨与实证研究,为我国产品责任提出了法律制度层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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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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