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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日 点击次数:4591

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担保物权之存续
戴永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论清偿抵充
曲佳;翟云岭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规定了清偿抵充制度。然而,基于司法救急的原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没有规定指定抵充。我国民法典应当按照《德国民法典》的债务人指定模式对指定抵充进行规定,同时,应当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定抵充制度。
 
 
行纪中的给付障碍和法律救济——兼论《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问题及解决
杜景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摘要】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之构建——以美国UCITA法的融资许可为借鉴
杨千雨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融资机制必然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调节器,故应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美国融资许可的法律规制具有通过设立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来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融资;采用私法手段;发挥知识财产被许可使用的积极作用等特点。我国应在借鉴美国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与融资的实践及国情,有的放矢地建立完善的规制机制。然而,我国现行融资制度并不利于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因此,应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融资流程,并设立担保制度、被许可人融资合同义务条款限制解除制度、知识产权瑕疵责任制度、资金供给者违约救济制度等。
 
 
论我国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
张春丽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证券欺诈案中,个人投资者救济难题是投资者“代理人”责任规则不健全、证券欺诈救济机制不完善的结果。不当获利返还原则是内涵“矫正正义”的结构性原则,该原则将投资者收益权保障目标贯穿于投资者代理人过错考察和证券欺诈赔偿基金制度中。“公平基金”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前后,大量投资者通过公平基金获偿。这也为我国投资者救济难题的解决和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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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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