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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4579

形成判决的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8条
任 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界定具有理论的必要性和现实的紧迫性。对此,民事诉讼法理在文义解释基础上提供了一种路径。形成判决理论构成了对“法律文书”的范围进行限定的一种途径,通过考察形成判决理论和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只有表述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和“请求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可以纳入形成诉权范畴 其中,“法律文书”可以被进一步限定为使原所有权人回复所有权的法院形成判决和仲裁机构的形成裁决。考虑到私权合意处分因素与形成判决机理的冲突,原则上“法律文书”并不包含法院调解书。

 

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理性逻辑
周游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组织形式的原初状态是人类“合群”倾向的一个表现,从独资到合伙的发展彰显 出商人们合力、合资、合智的意愿,这反映出商人实践的自然选择。然而,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商人选择已经难以主宰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脉络,国家意志渐次融入其中。企业组织形式变迁从商人选择到国家干预的进路,必定与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因素产生强大联动,并显现出纷繁复杂的变迁态势背后的理性逻辑。国家要满足自身发展需求是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动力,这一动力的源泉则在于国家发展理念。国家发展理念上的差异影响到各国对于满足国家需求之途径选择。重思国家干预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固有常识,厘清此种变迁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辨明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理念与进路。


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
聂卫锋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在清末民初曾经吸引了官方和理论界很大的注意力,各种观点层出不穷,立法建言针锋相对,1929年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并未能完全消除学界的争论。经过对历史材料的考察可知,民国民法典选择民商合一体例,并不完全是学理上论证充分的结果,毋宁是特定时刻立法政策驱动的产物,既不符合法律继受所依凭的法制传统,也不符合当时的世界立法潮流,更与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相去甚远。中国当下的民商事立法,应当从此段继受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崔玉清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公平、诚信解决合同纠纷的制度体系,情势变更原则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在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天气地质状况的特殊变化,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对平衡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对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权利都是不利的。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在实务界和法学界形成较高度的共识后,应取消法院内部审核程序,保障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适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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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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