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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1日 点击次数:3743

容忍义务:相邻权扩张与限制的基点--以不可量物侵扰制度为中心
焦富民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容忍义务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中心意旨是解决相邻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为了破解"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火而产生的烟与因奶酪作坊而产生的烟在法律效果上为何会存在区别"这一罗马法时代的难题,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与学说均做了不懈的努力,从而共同催生了容忍义务规则的产生。借助于对"相邻"、"国家规定"等概念的体系化解释,容忍义务规则在我国物权法上的体现,应该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法用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方式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分散而隐晦,需要在司法运用上准确把握容忍义务规则适用的情形、侵扰的合理性与特定情形下受侵扰方的补偿请求权。

多因不明侵权中比例责任之适用
杨垠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着因果关系不明之侵权,我国立法对于此类侵权,采取"推定因果关系、适用连带责任,或推定平均责任"方式,在某些情形下这将导致过度威慑或对受害人保护不周。对此,可借鉴域外已广泛探讨和长期实践的比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必要条件的可能性比例分担责任。在共同危险责任与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中,比例责任的适当引入有助于发挥侵权法适度威慑与矫正正义功能。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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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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