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修复制度的考察分析与启示
陈华彬
【摘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因地震、火灾、风灾、水灾、泥石流、煤气爆炸、飞机坠落以及机动车的冲撞等偶发性灾害导致一部分灭失所实施的修复行为。我国《物权法》对此只有简略的规定,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当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比较法中,日本法对此制度作了详实、完善的规定,其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分灭失界分为小规模一部分灭失和大规模一部分灭失,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修复程序、费用负担及权益调整的手段和方法。我国将来在修改《物权法》或制定民法典,抑或制定单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应以日本法的这些经验作为立法论参考;同时在现阶段处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实践中,可以日本法的经验作为解释论参考。
英美银行破产法述评--以银行特殊破产制度为中心
苏洁澈
【摘要】银行业的特殊性、传统的公司破产程序的缺陷以及政治因素是银行特殊破产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其中的政治因素系根源于银行业、监管机构与政治家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历次的金融危机也逐渐地推动这一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目前,世界各国适用该制度处置“问题银行”已成为各国银行破产立法的趋势。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银行的资产而且具有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削弱了市场机制对银行的约束、增加了银行的融资成本,而且程序方面的正义与公平性亦相对缺失。实践中,行政机关所主导的银行特殊破产程序,以行政重整为特色,从而弱化了法院、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地位。英国、美国的银行特殊破产制度各有利弊得失,我国应当在充分借鉴两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的发起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机构间协调机制,并为银行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应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