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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点击次数:3370

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简论
李昊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已持续了四十余年。从表面上看,这场改革的动因是由于国际人权思潮的蓬勃发展,使得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得不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时代。但本文在系统梳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情况后认为,国际人权思潮的流行仅仅是此次大规模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外在推手,改革的内在驱动力在于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法律体系之唯科学崇拜的清算,其深层次的根源乃是法律体系对自身方法的反省。这一制度变迁揭开了自然真实、社会真实之外包裹的理念外衣,重塑了该领域的真实存在,肯认了现实社会生活的多元性与复杂性。此次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不应仅仅被视为是人权思想的胜利,更应该看作是民法方法论的更生。若把这种更生与当下存在的反法典化、解法典化潮流结合起来看待,其意义或将更为重大。

法国违法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叶名怡

【摘要】法国法上合同违法有三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违法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狭义违法)、违反公序以及违反良俗三种情形;前两种合并构成狭义上的合同违法。从合同要素角度看,合同违法有两种可能,即标的违法和原因违法,其中合同主体不适格被纳入到标的违法之中,合同形式违法及其效果则另外单列,惟合同形式违反公证要求时方导致合同绝对无效。标的违法又有两种情形:标的物为不可交易物与标的违反公序。原因违法则指缔约人的决定性动机不法或不道德。违法合同有两种命运: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二者区分的深层依据在于前者对应于总体利益受到侵害,后者则对应于私人利益受到侵害。二者区分的具体标准是:前者对应于政治公序、指令性经济公序以及善良风俗的违反,后者则对应于保护性经济公序的违反。指令性经济公序如今主要集中在竞争法方面,而保护性经济公序主要存在于消费者法、劳动法、保险法等需平衡合同双方强弱力量对比悬殊的法律部门。
 
印度合同法律制度述评
李来孺

【摘要】1872年《印度合同法》是普通法系第一部成文合同法,它早于英国《买卖法》21年制定。印度合同法选择了成文法的形式,弥补了判例法的缺陷,也更容易为未经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官所掌握。英国以该法为基础,在印度建立了统一的交易秩序。在《印度合同法》颁布之时,普通法的精神已经由英国法官建立的判例法和英国在印度的法学教育渗透进了印度社会。虽然印度本土宗教法中已经出现了合同法的要素,但最终还是在移植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合同制度,建立了现代交易所需要的“公平、正义和良知”的价值体系。印度合同法也对英国传统的合同制度进行了变革,最典型的表现为对价、要约与承诺和主体资格三个方面。这些变革吸收了英国合同法在理论上的发展成果,但部分内容在逻辑性上存在缺陷,使相应的制度效能受到了制约。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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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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