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暨权力之边界
甘培忠 李科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有限合伙组织法的默认规则是将经营决策权集中赋予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事务的控制",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人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被动投资者"。有限合伙组织法规则并非决定投资者管理积极性的唯一因素。投资规模与投资集中度,投资者异质性、投资者自身的代理问题、文化传统等因素共同影响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积极性与意愿。我国借鉴美国有限合伙法,原则上剥夺了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然而,考虑到我国风险资本来源、商业信誉环境、投资文化等与美国差别迥异,在我国当前环境下,以不改变有限合伙内部两类合伙人之间的基本权力配置模式为前提,赋予有限合伙人适当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是合伙企业法应有的宽容。因此,法律的适度修订具有必要性。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
吴 萍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需求而推动的。在集体林权从集体权益向个体权益的改革过程中,并未对公益林与商品林明确区分。尽管公益林林权实施了私人所有权形式,但却存在与商品林同权不同利的缺陷,加之生态补偿不能完全到位,以及公权力干预公益林私权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公益林保护的不足,并造成林业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缺失。针对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购买、生态补偿、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等完善公益林林权制度的具体政策与法律措施的建议。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
陈本寒 武汉大学法学院
陈 英 山东政法学院
【摘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学者关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与否的理论争议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和理论,认为公平责任并不适宜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并非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关于损害分担的一般性规定。它的本质在于授权法官在个案中通过衡平手段合理分配损害,以达到公平正义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第24条仅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而且为了确保法律的安定性,该条不宜直接作为损害分担的法律依据,需要通过限制性的司法解释将其适用的案件类型予以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