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准人格构成
刘召成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关于人格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于胎儿的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因应此种诉求,民法采用多种方法对胎儿予以保护。但是局限于传统的以出生后的人为原型构建起来的民法体系,对于胎儿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不能与传统的民法制度相协调,产生了体系上的不兼容。由于胎儿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健康这些人格要素,成为一种不完满的人格存在,属于准人格。以此准人格状态为基础,胎儿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具有了部分权利能力,而且具有了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通过对于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及人格要素的承认,胎儿的各项法律保护都可获得教义学基础,以实现与民法体系的兼容。虽然胎儿具有了部分权利能力,但是其欠缺理性的认识能力,并不具有行为能力,需要为其设定保护人,由保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从事各项法律行为。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 红
【摘要】错误出生(Wrongful Birth)是指父母因医方过错而不得不产下残障婴儿。我国宜适用侵权诉讼解决此类损害赔偿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父母的优生优育权被侵害,因此产生了抚养费、治疗婴儿残障等费用的支出,并遭受精神痛苦。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父母的上述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