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责任的发生基础
朱虎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熊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权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权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在利用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考察其是否符合“交易不能”或“正外部性”市场失灵,同时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这不但维护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更是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