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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7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点击次数:3678

论法律行为对处分的限制——历史阐释与适用范围的教义学反思

冯洁语,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摘 要 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受到重视,禁止特约的物权效力是对债权流通的破坏,理应受到限制。让与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物权,禁止特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如当事人限制债权处分的约定造成了处分行为的不安定,同样应当适用让与禁止。对此,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类型化以赋予不同的效力。

关键词 让与禁止 禁止特约 债物二分 财产权

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

石一峰,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沉默本身因其不具备任何表示价值,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沉默也是私人自治的体现。但沉默在例外情形下也可具有法律意义,并表现为一定的类型层级,其背后体现着对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其中,沉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可拟制为意思表示,而不管私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是对私人自治的强平衡;在存在相应义务而沉默从而造成他方损失时,则需要承担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中平衡;在可归责的以沉默引起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善意、信赖又具有合理性时,就需要承担以履行方式维护积极利益的信赖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弱平衡。这种多层次的结构构成了对私人自治平衡的基本范式。

关键词 沉默 意思表示拟制 义务违反表现 信赖责任基础 私人自治平衡

《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规则)评注      

杨 芳,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合同法》第49条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全法条。我国实证法中,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虽无相应授权亦可归属于名义之人的规范并非仅第49条,在法律适用上,此类规范和第49条的关系应解释为:职务行为的规范为仅具参引意义的不完全规范;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制度在构造上并无二致,可被后者取代。在构成要件上,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中可导出可归责性要件。在法律效果上,第49条乃效果归属规范,并非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规范,此外,相对人并无第48条第1款之撤回权。

关键词 表见代理 职务行为 可归责性 相对人的选择权

来源:《法学家》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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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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