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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日 点击次数:2454

合同法上格式之战的学说变迁与规范适用
 
(金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格式之战源于商事交易实践,属于格式条款订入商事合同领域的一项特殊问题。比较法上,从20世纪盛行的“最后一枪理论”,发展至目前通行的“相互击倒理论”,格式之战的学说建构与规则设计臻于成熟。我国《合同法》在欠缺针对格式之战特殊规则的背景下,基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解决兼具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确定双重因素的特殊议题,规则适用仍停留于“最后一枪理论”,滞后于现代学说发展。《合同法》第30条在立法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时存在疏漏,同时《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在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与效力控制的区分上仍失之清晰,且与合同漏洞填补的周边规则难以协调,致使在中国合同法上格式之战面临规范适用与规范解释的双重挑战。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就格式之战这一特殊议题,宜从立法论角度引入适当的制度构造或更新,引入合同订立特别规则或格式条款特别规则,辅以明确的补充性解释规则,或有助于摆脱格式之战的规范适用与解释困境。
关键词:商事合同 格式条款 订入控制 合同漏洞 补充性解释
 
罗马法中租赁与买卖的异同
 
[意]奥利维耶罗·迪利贝尔托(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
 
内容提要:在《法学阶梯》中,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向他的学生讲述了罗马法中买卖和租赁的异同:两者都是合意契约,它们之间存在“亲密的联系”;而物的返还是区分这两种契约的主要要素。同时,他又提出了两种存在疑问的情形:公田永久租赁以及角斗士奴隶。由于这两种情形的特殊性,罗马法学家很难将它们划分到租赁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中。公田永久租赁的案例中,在没有定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存在物的返还,应视为租赁契约。但是直至今日,大多数理论仍将角斗士奴隶的案例解释为两种“异类契约”,并认为它们是附条件契约的特例,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契约缔结之时。而笔者认为,契约在缔结之时已经要件完备且产生效力,不同的“条件”并不是用来确认契约的法律属性,而是用来在事件发生时确定是哪种契约的情形,并且不具有溯及力。
关键词:买卖 租赁 物的返还 附条件 合意契约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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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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