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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日 点击次数:4499

中国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转型研究  

张洪涛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在理论上可分为“弱市场-强政府”型、“强市场-强政府”型、“弱市场-弱政府”型和“强市场-弱政府”型。由于“弱市场-弱政府”型创新激励机制的市场激励机制和政府这种非市场激励机制的双重弱化甚至失效,创新激励不强,最终使中国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创新度较低,缺少应有的中国声音和贡献。因此,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为了提高创新度,发出中国声音,作出中国应有的贡献,应将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由“弱市场-弱政府”型转变为“强市场-强政府”型。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创新激励机制  政府  市场  法学创新市场

 

债权激励:我国公司高管薪酬改革的新探索 

张晓晨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为解决公司管理层的高风险偏好与短视问题,近年来债权激励作为原有激励模式的补充加入到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我国在央企、部分省属国企以及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等引入了债权激励制度。与美国为解决股权激励弊端而实行债权激励不同,我国的债权激励更多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政治激励导致的高管短视问题。债权激励在我国可能发挥政治激励的替代作用,因此可适当扩大债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债权激励存在一揽子计划、可转换股票、或有资本、延期支付等多种模式,我国可引入或有资本作为补充。完善我国债权激励立法可从加强信息披露、明确清偿顺序、禁止“软着陆”变现条款、明确追索扣回条款、增加锁定期间要求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债权激励  高管薪酬  政治激励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 

缪宇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摘要]:从解释论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获利返还,只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计算方式,而非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因为不当得利法没有制裁和预防功能,利润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但是,获利返还并不符合损害填补思想,加害人所得利润亦非受害人的所失利益。由于受害人一般难以证明加害人获得的利润,人格标识对利润形成的贡献难以确定,故获利返还在实践中的适用极为有限。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获利返还不应成为独立的债的类型,它主要适用于利用他人排他性权益的营利行为和营利性违约行为。前者应由不法无因管理调整,以行为人故意介入他人事务为要件;后者则应在合同法中通过一般条款来调整,以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无法救济守约方为前提。

[关键词]:获利返还  不当得利  损害填补  制裁和预防功能

 

 

 

来源:《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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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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