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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点击次数:5580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蔡立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专职研究人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姜楠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现代农地制度的核心,是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既定选择,旨在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破解农地融资困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向可运作的法律实现机制转化,应当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稳定农地既有法权关系为基础,以农地权利财产化为指向。中央农地政策上的农户承包权即为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派生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发生逻辑,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而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构造为“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在解释论层面,囿于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经营权原本并非物权,但其设定一经登记,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
关键词:农地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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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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